26亿捐款案不控纳吉· 律师公会等申请挑战失败

《星洲网》2016-11-11 14:41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总检察长获赋予绝对的裁量权,以展开丶进行或停止任何针对一项罪行的聆讯,而法庭不能审核总检察长的决定。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图:星洲日报)

(吉隆坡11日讯)高庭裁决,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清楚阐明,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在“26亿令吉捐款事件”中,有绝对的裁量权,决定是否要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即使法庭也不能审核或推翻阿班迪的决定。

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今日基於高庭受限於上述条款及联邦法院的裁决,拒绝发出准令给大马律师公会丶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和巫统峇都交湾区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凯鲁丁,以让他们上庭挑战阿班迪的决定。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总检察长获赋予绝对的裁量权,以展开丶进行或停止任何针对一项罪行的聆讯,而法庭不能审核总检察长的决定。

不过,法官基於这3起诉讼涉及公众利益,而裁定律师公会丶再益依布拉欣和凯鲁丁无须支付任何堂费。

律师公会非常失望

律师公会主席史蒂文在休庭後坦言,律师他们对高庭的裁决感到非常失望,因为这是一宗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案件,当中也涉及总检察长在刑事罪案及2002年大马刑事共同援助法令中,身为总检控官的权限。

他说,他们原本预料会取得高庭所发出的准令,并认为他们应获给予机会来处理这宗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案件。

“总检察长身为总检控官的裁量权到底是否不受约束,甚至不能带上法庭接受审核迄今在大马及其它共和联邦管辖区已产生变化,这是一个法庭应介入的理想案件。”

不过,他指出,高庭法官哈妮峇却认为,高庭受限於联邦法院在一些案件中的裁决,并认为有关课题应带上法院讨论。


史蒂文:律师公会对高庭的裁决感到非常失望。

他强调,他们将在研究法官的书面判词後,才与律师讨论及决定是否要提出上诉。

“代表总检察长的高级联邦律师要求公会支付6万令吉堂费,我们对总检察署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中向公会索取堂费感到非常失望,因为总检察署只是扮演<7740>协助高庭的角色。”

史蒂文说,高庭最终认同他们的论点,并认为律师公会丶再益和凯鲁丁皆无须支付任何堂费。

再益:不上诉免费时耗钱

对判决感到失望的再益说,他不会针对判决提出上诉,以避免浪费更多的金钱与时间。

他说,高庭今日的裁决说明没有人可挑战阿班迪不提控纳吉的决定,并说,若这是大马迄今所面对的情况,那只能等待老天来拯救大马了。

“我不会提出上诉,因为这只会浪费时间和金钱,与其浪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在法庭,不如专注於我的讲座运动。”

凯鲁丁的代表律师哈尼夫指出,高庭接受阿班迪在宣誓书中所作出的解释,即总检察署没有禁止反贪委会在掌握新证据後,重新开档进行调查,所以法官认同无须发出准令来挑战阿班迪的决定。

他强调,既然高庭拒绝发出准令来检讨或审核阿班迪的决定,大马反贪污委员会主席拿督祖基菲里就有义务和责任继续对纳吉展开调查。

哈尼夫:阿班迪短片证据被拒

哈尼夫说,尽管他们曾在9月7日通过入禀宣誓书的方式,向高庭提呈了阿班迪在独立广场所举办的马来西亚59周年国庆日上,与多名部长一起“闻歌起舞”的短片,不过,法官拒绝接纳有关短片。

“提呈新证据的申请已被驳回,因为高庭不能审核阿班迪的决定,所以自然也无须接纳新证据。”

凯鲁丁:迟迟不查班迪卡“总警长双重标准”/主因不满全国总警长丹斯里卡立迟迟未针对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被指扰乱国家民主制度的投报展开调查,凯鲁丁今日炮轰卡立持双重标准,办案欠缺透明度。

他说,当马来西亚马来人阵线(JMM)和联邦直辖区87之友(Sahabat87Wilayah Persekutuan)非政府组织在10月27日向警方报案时,警方在隔日即采取行动,传召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丶前乡区部长拿督斯里沙菲益和前第二财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录供。

不过,警方迄今仍未针对他的投报采取任何行动。
新闻背景:阿班迪指纳吉没涉刑事犯罪

再益和凯鲁丁分别於2月2及3日入禀高庭,而律师公会则是在3月14日入禀高庭,除了要求高庭检讨阿班迪拒绝提控纳吉的决定外,也要求高庭检讨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赋予总检察长的职权。

阿班迪是於1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纳吉所涉及的“26亿令吉捐款事件”及2份“SRC国际有限公司”调查已结案,并表示纳吉没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