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董教总教育中心 王超群刘利民败诉

《赤道论坛》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董教总特大修章官司败诉王超群等须付2万堂费

2016/08/02 南洋商报/全国版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陈德隆(左起)、
义务秘书邹寿汉、主席叶新田博士、董事部顾问丹斯里
彭茂燊、董事方德坤,在法庭宣判后合影。

(吉隆坡1日讯)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指,针对20151010日所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以修改章程合法性的官司,法庭今日宣判教总主席王超群等人败诉。
董教总教育中心发文告说,法庭谕令王超群等人缴付堂费共2万令吉。
文告说,法官是基于该公司所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以及提呈修改章程的文件,皆符合公司章程与组织条例和公司法令的程序,而贸消部长也为此批准了本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
“既然是依据程序,而程序上也没有出错,特别会员大会和修改章程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文告也说,法庭于513日给予的暂缓执行指示(Stay Order)也随着此次官司了结而取消。

(南洋商报)

告董教总教育中心  王超群刘利民败诉

2016/08/02 东方日报/国内版
 

(吉隆坡1日讯)教总主席王超群和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等人挑战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于去年双十特大修章的合法性一案,今日在高庭败诉。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今日发文告说,法庭今早在审讯中宣判王超群等人败诉,並諭令王等缴付堂费共2万令吉,分別为1万令吉予国內贸消部,以及1万令吉予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
文告说,法官是基於该公司所召开之特別会员大会以及提呈修改章程的文件,皆符合公司章程与组织条例和公司法令的程序,而贸消部长也为此批准了本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
「既然是依据程序,而程序上也没有出错,特別会员大会和修改章程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早前有会员不赞成修改章程,应该出席特別会员大会提出反对。另外,法庭於513日给予的暂缓执行指示(Stay Order)也隨著此次官司了结而取消。」
挑战特大合法性
文告说,一如既往,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全体同仁本著维护与发展华文高等教育的决心,將继续为新纪元学院的发展做出努力。
以叶新田为首的董教总教育中心在董总风波爆发后,在20151010日召开特大,在短短5分钟內通过修改章程议案,让该中心董事从31人增加至35人,个人董事增至25人,三机构代表却被削减人数至每个机构各2人。
因此,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过后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討,挑战双十特大的合法性,但今日已告失败。

(东方日报)

挑战贸消部批董教总中心修章.刘利民3造司法检讨被驳

2016/08/02 星洲日报/国内版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陈德隆(左起)、
义务秘书邹寿汉、主席叶新田、董事部顾问丹斯里
彭茂燊及董事方德坤在庭外合照。(图:星洲日报)
高庭今日驳回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和教总主席王超群等3造,挑战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批准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于去年1010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司法检讨申请。
(吉隆坡1日讯)高庭今日驳回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和教总主席王超群等3造,挑战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批准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于去年1010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司法检讨申请。
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是在检阅了各造代表律师所提呈的书面陈词后,驳回刘利民和王超群等3造的申请,并谕令他们支付合共2万令吉的堂费给贸消部和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拉威尼申披露,法官认为刘利民等人无法证明贸消部在批准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程序上犯下任何错误,鉴此,高庭没有任何理由干预或审核贸消部所作出的决定。
拉威尼申说,随着高庭今日驳回刘利民等人的申请后,高庭较前于513日发给刘利民等人的临时暂缓令也已变得无效;有关临时暂缓令是为了暂缓执行贸消部批准让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落实修改章程的决定。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较后发表文告说,他们本着维护与发展华文高等教育的决心,将继续为新纪元学院的发展做出努力。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