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2016-04-29 09:04
(吉隆坡28日訊)國家銀行聲明,在獲得總檢察長的同意後,國行今日針對一馬發展公司(1MDB)無法完全遵守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FSA)的指示,而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分罰款(letter ofadministrative compound)。
國行的文告沒有講明罰款數額。
國行今日發表文告說,在國行取消它在2009年、2010年及2011年3次發給一馬發展公司的匯款許可後,一馬發展公司需要匯回它的海外資金。
文告說,一馬發展公司無法按國行要求出示證據及文件,從而證明它沒有能力全面遵守該匯回資金指示。
文告說,一馬發展公司可在5月30日的寬限期前攤還罰款。
所支付的罰款也標示國行對於該公司違反中央銀行條規的調查結論。
指示1MDB匯回逾76億
國行現任總裁丹斯里潔蒂是在2015年8月援引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指示一馬公司(1MDB)將18億3千萬美元(約76億8千600萬令吉)匯回大馬;國行是鑑於一馬公司沒有提供完整及準確的海外投資訊息而建議採取行動對付涉及者。
但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卻在9月指出,一馬公司3次提出匯款海外申請時,作為監管單位的國家銀行,在不到3天的時間內,就批准相關高達18億3千萬美元的申請。
去年10月,總檢察長指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決定維持原來的“不進一步行動”的決定。
沒被要求提供收款者資料
阿班迪認為由於相關表格並沒有要求申請者透露銀行戶頭號碼及受益者,因此一馬公司在這部份省略不提,並沒有違反國家銀行所指的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條文。
根據總檢察長,一馬公司分別於2009年9月29日、2010年9月6日及2011年5月20日獲得國行的許可,且申請匯款海外的大馬外匯管制表格09A及06B,並沒有要求申請者提供收款者名字,或收款者銀行戶頭號碼或有關款項用途。
當一馬公司要求德意志銀行(大馬)匯款至另一個銀行戶頭時,該銀行有向國家銀行尋求指示,但國行僅答覆指是一項商業決定,只要不偏離原有的目的,當時國家銀行也沒有進一步的詢問。
“國家銀行作為監管單位,沒有阻止匯款,或指示德意志銀行勸告一馬公司,以找回國行詢問檢討匯款許可。由此清楚可見,當時國家銀行沒有要求資料或進一步的詳情。”
“如果國家銀行沒有要求一些或特定的資料,一馬公司為何要被指責,它已填妥表格及回應詢問。”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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