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关乎民心•刘彦运

《南洋网》 2015-12-27 12:53

民主法治的可贵之处在于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与司法三大体系各自独立,互不干预,以此保障人民的权益。这当中,司法体系更是保障人权的一个堡垒机构,因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及公正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人民对司法机构也给予殷切的期盼,期盼司法机构能够在人民受到冤屈时,给予公正及公平的裁决,为人民伸张正义。

由于人民对司法机构抱有热切的信心及信念,如果有关当局能够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理及裁决所有的案件,司法机构可说是最容易获得民心的场所。相反的,如果司法机构受到行政机构的干预,又或者司法人员没有秉公处理所有的案件,民心的流失将会比任何其它公共机构更快更猛,连带整个执政的政党也会因此失去民心。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道理是极为明显的。

秉公处事取信于民

其实,早在3000年前的中国春秋时代鲁国杰出的军事家及政治家曹刿对这点已经有很清楚的认识。

史书《左传》的名篇《曹刿论战》中,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条件迎战齐国军队,鲁庄公开始说“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之后又说“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曹刿认为这些都是小恩小惠,无法取信于民,鬼神也不会护佑,直至鲁庄公说出“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时候,曹刿方认为“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所谓的“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用现在的话说,即不管大大小小的案件,即使不能全部弄清楚,但是无论如何,一定根据实情秉公处理。而曹刿当时认为,如果鲁庄公能够做到这点,肯定能够取信于民,凝聚人民的力量,上下一心,共同抗敌。最后鲁国军队果然在长勺击退齐军。

曹刿对司法体系的功能认识是极为深刻的,不愧是中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而我国的执政党对这方面的认识似乎还比不上古人。

维护司法独立公正

最近我国两位上诉庭退休的法官莫哈末阿里夫及希山慕丁日前出席律师公会举办的公共论坛上坦言指出,我国各级法庭近年来一些重大案件的判决引起民众的争议,导致司法机构多年来累计的成果及光环正“逐渐消退”。他们举出的案例包括联邦法院推翻森美兰中性人可“男穿女装”的裁决,以及上诉庭维持集会者须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在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等两项裁决,让民众开始质疑司法机构。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司法的倒退,这些案例甚至涉及违反宪法的争议,这将打击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他们也强调,法官的地位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该出卖这种信任。法官如果要赢得尊重,就要维护独立性和以民为重,并依法判决。

这两位退休法官的观点应该是极为靠谱的。司法界的首长应该要认真看待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不论在任何时候,应该以维护司法独立及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己任。在审理任何案件或判决时,无畏无私就是他们的本分。唯有如此,才能够赢得人民的尊重,取信于民。

合理情况各自诠释

而明智的政治人物应该不会愚蠢到去干预司法,因为干预司法的风险与代价是巨大的。一旦让人民发觉,有关政党迟早会让人民唾弃。

另一方面,除了司法,立法机构同样引起我们的关注。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就是甫通过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有关法案引起争议的包括第38条款赋予保安部队主任及成员在保安区的特权。该建议中的条款列明,在合理的情况下,理事会成员在执行行动时,不会受到对付或起诉。

众所周知,所谓的“合理的情况”是很主观的,什么情况才叫做合理的情况,这完全拿捏在执法者的手中,对涉及者不公。法案中的条款应该允许涉及者或受害者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司法裁决。否则,如此“合理”的条款一旦成为法令,如果执法者出现“偏差”,“合理的情况”极有可能变成“合理伤害权”,让受害者有冤无处诉。

我们希望,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始终都要贯彻公平、公正及大公无私的原则。如果能够做到这点,不论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构,何愁不能取信于民。执政党如果能够真正贯彻以民为重,以民为本,公平推行各项惠民利民的政策,何愁民心不得,天下不得!

•刘彦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