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署撤銷控狀 國家養牛中心主席獲釋

《光明日报》 2015-11-24 16:07

(吉隆坡24日訊)隨著所面對的4項控狀,包括2項失信高達4970萬令吉的控狀,以及2項抵觸1965年公司法令的控狀被撤銷,國家養牛中心執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今日獲得地庭當庭釋放。
不過,總檢察署沒有就它同意撤銷對莫哈末沙烈的指控,說明箇中原因。
地庭法官諾莎麗達在內庭會見主控官和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後,在法庭上宣判莫哈末沙烈當庭釋放,但也沒有說明原因。
在妻子拿督斯里莎麗扎和數名親友陪同下出庭的莫哈末沙烈,受到媒體詢及地庭的裁決時,只回應說:“感謝上蒼,我認為這(宣判)是公平、公正的。”然後與親友們匆匆離開法庭。
根據控狀,莫哈末沙烈被指於2009年12月1日及12月4日,身為國家養牛中心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卻犯下失信罪名,即濫用4張共值975萬8140令吉的支票來支付National Livestock & Meat Corporation私人有限公司購買兩座位於吉隆坡的One Menerung公寓的部份款項。
主控官賽益菲沙副檢察司在開庭時說,總檢察署已針對辯方於9月提呈的陳述書作出回應,即同意撤銷莫哈末沙烈的所有控狀,因此他希望法庭宣判莫哈末沙烈假釋(DNAA,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不過,沙菲宜律師則以此案出現特殊情況,即案件已經進入審訊階段為由,認為其當事人應該獲允許當庭釋放,而非假釋。
法官接著諭令休庭,過後再宣判被告當庭釋放。
沙菲宜在庭外受詢時說,辯方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向法庭提出讓莫哈末沙烈當庭釋放的申請。
他說,法官批准他的申請,並認為這是正確的。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下,當地庭法官仍未就案件作出裁決前,主控官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撤銷案件,或不繼續提控被告的申請;除非法庭另作宣判,否則就應該允許被告當庭釋放。

(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