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會副主席:胥視整體情況‧“捐款不一定賄賂”

《星洲日报》2015-09-13 10:22

(吉隆坡12日訊)大馬反貪會副主席(防範)拿督慕斯達法阿里說,儘管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闡明賄賂的形式包括捐款,但不可僅從字面意義來判斷捐款即貪污。

他認為,捐款是否構成賄賂胥視總體的情況而定。他強調只是做一般性解釋,並非意指任何課題。

他今日在“施政治理與誠信研討會”上主講時,談及捐款不一定構成賄賂。

他稍後在新聞發佈會上解釋,人們不能一看到別人收受禮品、捐款等就武斷地斷定那人受賄,須縱觀事情的來龍去脈,包括捐款人、收款人是誰、捐款的用途為何、用甚麼影響力得到捐款、捐款人和收款人之間有無工作關係等。

“施政治理與誠信研討會”由反貪會及馬六甲州政府聯辦,12至13日在大馬反貪學院進行,出席者包括馬六甲首長拿督斯里依德利斯哈侖、州政府秘書、國會議員、行政議員及上議員等。

支持信不能保證獲合同

出席者也詢問政府或議員支持信是否構成貪污,他解釋,支持信來到公務員手上,公務員仍須照常遵守作業程序,選定合同或政府採購的供應商。

“政府首席秘書曾發出通告,指導公務員在收到政府或議員支持信後,應該怎麼做,重點是需確保支持信僅僅只是一封支持信,不可就此決定讓支持信推薦的一方獲得合同。”

他說,州議員、國會議員、州首長、部長都有可能面對被要求發出支持信的時候,若他們在信中使用“請考慮”、“我不阻止”等用詞,可被視作支持的憑證。

貪污總額或更高

另一方面,他指出,馬來西亞估計貪污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他相信未呈報的數額遠高於這個數額。

“常有一個說法是,一個已投報的案子背後代表10個未投報案子。”

他表示,貪污阻礙國家經濟成長,使外資喪失興趣,據他所知,許多外國直接投資都外流至透明度較高的國家。

他指我國已著手提昇透明度,如減少直接談判。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