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纳吉的26亿门引发第一宗民事诉讼,但这宗官司却不是纳吉起诉《华尔街日报》,而是在野党状告纳吉等4造贪污、滥用公款,且违反选举法令。
这起诉讼是由人民公正党与伊党前中委祖基菲里阿末所启动。他们今早入禀吉隆坡高庭,过后在公正党总部召开记者会,公布诉讼详情。
此案共有6名起诉人,即公正党、该党实权领袖安华、该党副主席努鲁依莎、该党副主席蔡添强、该党前总秘书赛夫丁与祖基菲里阿末。
赛夫丁与祖基菲里阿末在上届大选双双落败。
他们把纳吉、国阵总秘书东姑安南、一个大马发展公司,以及选委会列为答辩人。
要求判纳吉贪污
努鲁依莎在记者会上表示,纳吉银行账户的26亿令吉,若确实充作选举银弹,意味着高出法律所限的26倍。
“这宗诉讼是为了跟进《华尔街日报》的揭露。此案揭露国阵的一切贪腐伎俩,以赢下第13届全国大选。”
起诉人要求法庭宣判多个事项,包括:
—— 纳吉个人账户获得26亿令吉,已构成贪污罪;
—— 由于国阵奉行贪污,沦为非法组织,因此应撤销国阵的注册;
—— 一马公司非法支付纳吉26亿令吉(抑或任何法庭所定夺的数目);
—— 答辩人通过贪腐和非法手段,不诚实和欺骗马来西亚选民;
—— 调查一马公司,抑或其相关公司,支付纳吉和国阵,供第13届大选竞选费;
—— 调查纳吉和国阵第13届大选竞选资金来源,无论是来自一马公司或其他来源;
—— 鉴于222个国会议席的大选成绩可信度受损,第13届大选成绩理应失效;
—— 宣布大选成绩无效后,依据联邦宪法在120天内举行独立和公平的重选;
—— 答辩人应承担重选费用,而且不能动用公帑;
—— 答辩人在不动用公帑下,向起诉人支付惩戒性和普通赔偿,以及法庭所任何的合理利息;
—— 答辩人在不动用公款下,支付堂费。
违选举法竞选费上限
诉状指出,身兼财政部长的纳吉(见图),在成为一马公司顾问团主席期间,违反部长职责。
这导致国阵使用公款,作为上届大选的竞选费用,公然违反选举法令的竞选费上限。
据《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19(1)条文,国州议席的竞选费用顶限为20万令吉和10万令吉。
国阵能在国州席的顶限费用,分别为4440万令吉和5050万令吉,合共9490万令吉。
若将纳吉的26亿令吉均分222国505州席,则国阵每席将获得300万令吉,远远超出竞选费用顶限。
选前派发577亿糖果
根据诉状,起诉人引述主流和替代媒体报道,指国阵单单在砂州竞选期,就已花费价值2亿5620万令吉礼品、工程和发展承诺。
起诉人也引述《当今大马》一篇报道,指纳吉自2009年4月拜相以来,至少耗费577亿令吉派发“糖果”,利诱选民支持国阵。
起诉人声称,一马人民基金会(YR1M)在2012年,获得售卖云顶发电厂所获的1000万美元的捐款,充作纳吉的竞选基金。
一马人民基金会在第13届大选竞选期间,豪捐200万令吉予槟州两间学校,以及承诺建议廉价屋,视为协助国阵重夺槟州。
《华尔街日报》在6月踢爆一马公司通过向云顶集团收购发电厂,再把一笔钱转手输送到一马人民基金会,以充作纳吉的竞选资金。
SRC间接汇4200万
诉状引述,纳吉间接通过一马公司前子公司SRC国际公司,收取两笔款项,以支付国阵第13届大选的费用。
首笔款项是SRC国际公司在2014年12月,转账4000万令吉至财政部属下子公司Ganding Mentari有限公司。
尔后,Ganding Mentari有限公司将该笔4000万令吉巨款,转至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
12月26日,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转账3200万令吉,至纳吉两个私人账户。
据大马公司委员会资料,纳吉是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主席,并全权掌控该公司。
次笔款项,SRC国际公司在2015年2月分两次,汇入一共1000万令吉至Ganding Mentari有限公司,尔后转账至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
稍后,Ihsan Perdana一次过转账1000万令吉至纳吉户口。
抵触收贿贪污失信
起诉人宣称,纳吉除了抵触《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外,也违反以下法令规定:
——《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和第17(b)条文,即给予或收取贿赂;
——《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214条文,即没获得国家银行批准下,涉及国内外交易;
——《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和第420条文(欺诈)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在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他拒绝置评,并交由选委会法律顾问研究诉状。
《当今大马》已联络纳吉、东姑安南、一马公司3造,寻求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