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网》2014-07-08 08:27
(布城7日讯)在“阿拉”案上诉准令审讯中,持反对票的东马首席法官丹斯里里察马拉尊说,回教在联邦宪法的地位,不应用于替代给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本地天主教会就天主教周刊《先锋报》马来文版,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诉准令申请案件中,里察马拉尊是其中一名批准上诉准令的法官。
他说,在宪法第3条文下,回教为联邦宗教,不能比国内最高法律其他条文更重要。
“令人不安的是在此案中,上诉庭似乎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决定宪法各种条文的重要性。”
发表“阿拉”案判词
他今日在其判词中这样说。里察马拉尊说,如果条文论点排名被接受,会导致出现司法部门逊色于立法和行政的诠释。
根据马来西亚宪法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是平等的,三者互相制衡。
里察马拉尊认为,各种形成联邦宪法基本基础的各种文件,绝对不能仅作为历史文物。
上月23日,联邦法院七司会审,以4比3多数票驳回本地天主教会就天主教周刊《先锋报》马来文版,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诉准令申请。
拒绝准令的四司包括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阿里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西马首席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里亚迪。
至于认为联邦法院应批准准令申请的另三司则是里察马拉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润阿里及丹斯里陈国华。
阿拉案联邦法院书面判词出炉‧书面判词1对3
《星洲日报》2014-07-08 09:25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7日讯)罗马天主教会周报《先锋报》挑战使用“阿拉”字眼案完整书面判词今日出炉,但3名认同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论述的男穆斯林法官,仍没有发表各自的判词,让4比3的裁决成为1份判词对3份判词的局面。
罗马天主教会周报的代表律师西华拉惹受询时,指需要研读全部判词后,才会和当事人商讨决定是否要申请检讨联邦法院七司在上个月23日,所作出的裁决。
申请人可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条例137条文提出相关申请,即联邦法院有权聆审和检讨法院本身的裁决,但西华拉惹坦诚,难度非常高且成功机率低。
法院4比3驳回《先锋报》申请
以阿里芬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是以4比3的票数,驳回罗马天主教会周报《先锋报》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不准他们挑战上诉庭禁止使用“阿拉”字眼裁决,也就是说,天主教会争取使用相关字眼的努力宣告结束。
4名赞成驳回上诉准令申请的法官分别是阿里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朱基菲里、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里雅迪;至于3名持不同意见者则是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拉尊、联邦法官拿督再润阿里及丹斯里陈国华。
3名持不同意见的法官都各自发表本身的书面判词,而劳勿斯、朱基菲里、苏里雅迪三人则选择认同阿里芬论述,没有另外撰写个人判词。
“教会申请没达门槛要求”
阿里芬:无法批准准令申请
阿里芬的完整书面判词长达38页,并根据罗马天主教会所提出的28道问题,分成3部份来回应,为何驳回相关申请。
这名司法宫领导人的主要论述,即罗马天主教会的申请,没有达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条文的门槛要求,因此无法批准准令申请。
除认同上诉庭三司推翻高庭的裁决外,阿里芬的判词也指出,内政部长作出“阿拉”字眼禁令决定时,并没有神学上的考量,因此他认为上诉庭三司之前的意见,仅是附带意见。
由于案件关于民众利益,7名法官都没有谕令任何堂费。
里察马拉尊:《先锋报》出版14年
“无证据显示威胁安全”
另一方面,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拉尊的书面判词长达66页,他认为在2009年的禁令前,国语版《先锋报》周报已出版14年,没有证据显示该刊物有妨碍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的问题。
“阿拉字眼在国语版圣经及锡克教圣经中,也没有被禁止使用。”
公共秩序和国安非同义词
里察马拉尊援引伊斯兰姐妹组织所出版书籍被禁案件指出,使用被禁的“阿拉”字眼会威胁公共秩序的说词,不能天马行空而要有具体的根据,且他认为,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不是同义词。
“公共秩序(受到影响)的说法,应以有明确和存在危险为依据。”
他也认为,联邦法院有必要厘清,案件第一答辩人即内政部长,是否有绝对的权力作出“阿拉”字眼禁令,且申请人不可将有关课题带上法庭挑战它,如果部长没有依法行事,则上诉庭的裁决可能被质疑。
“联邦法院应慎重考虑这点,因为3名上诉庭法官意见也有分歧,特别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赋予内政部长的权限。”
他说,申请人已经达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条文要求,理应发出上诉准令,而天主教会所提出的论据,应获得进一步讨论的机会,包括这些法律对公共重要性的程度,以及需要在联邦法院获得解决的必要性。
重叠技术性问题可解决
至于那些出现重叠的技术性问题,可在全面审讯时解决。
“此案仅涉及国语版的《先锋报》,但上诉庭的裁决似乎涵盖所有人,包括禁止所有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他表示,如此一来,更多宗教团体将受到影响,其权益也没获得保障,如仍使用有关字眼的锡克教徒,而相关宗教团体并没有参与此案。
再润:勿低估公众重要性课题
法院应有最终话语权
做为7名法官中的唯一一位穆斯林及女法官的拿督再润,在其60页书面判词结语中强调,“阿拉”案件所引发的公众重要性课题不能被低估,而做为最高阶的联邦法院,应有最终的话语权,因此她认为应批准上诉准令申请。
她说,在法治精神中,允许司法检讨行政决定是一项必要的过程,而她认为罗马天主教会的申请,已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a)条文的要求。
她指出,公众重要性课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否则上诉庭裁决中数项不确定性的法律原则,无法获得进一步厘清及纠正。
再润要求各界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维持理性的声音,而不同宗教信仰者应克制、坚定各自的宗教信仰教条,以及保持冷静与和平地与其他人和谐地,生活在大家所爱的国家里。
“至关重要的是,所有的种族和宗教派别的问题,带到谈判桌上,友好地解决问题。”
她也说,上诉庭三司在去年10月14日的裁决有含糊不清之处,同时法官也不是无所不知。
“涉宪法课题应由法院回答”
陈国华:准令申请符合要求
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陈国华的6页判词清楚、简单及直接,指涉及联邦宪法的课题,应交由最高的法庭,即联邦法院来负责回答。
他也认同里察马拉尊的论述,即有关申请已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条文要求,包括所提出的法律问题,是重要的课题,及联邦法院裁决涉及公众利益,而有关裁决会影响联邦宪法条款。
他说,在一般的相关申请中,法庭通常不会提供完整的书面判词,因为只是涉及是否批准上诉准令,涉及各造不预期会争论详细案情。
新闻背景
时任内长禁《先锋报》使用 “阿拉”字眼争议源自于2009年,时任内政部长赛哈密在同年1月7日,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教会随后在2月16日入禀高庭,要求高庭宣判部长决定不合法及无效,以及“阿拉”字眼不是伊斯兰专有等。 吉隆坡高庭在2009年12月31日,批准罗马天主教会的申请,允许它在其国语版周报《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但案件搁置数年后,以拿督斯里阿邦迪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去年9月10日聆听各造陈词后,同年10月14日推翻高庭裁决,而天主教会马上入禀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联邦法院在今年3月5日,罕见地以七司会审的方式,聆听各造长达3小时的陈词后,选择保留判词至6月23日下判。 |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