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家主权与人权

—— 川 ——

在现代国际关系上,国家主权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但是,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这是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和应尽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人权概念的产生。一般认为,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通过后,成为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第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原则,该宣言又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典。”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入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国家主权原则是对国际关系各个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它是超越国际法个别领域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全面性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与核心。它不仅是各国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是判断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同时,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其它国际法上原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人权和人权保护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对人权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国际法文件。据此,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首先,国家不得违反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国家应当适时地将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人权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逐步改进和完善国内人权状况。其次,国家在行使对内的最高权时,不得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再次,在国际上,国家不得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实施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际犯罪。

人权的保护主体是国家,人权和人权保护任何时候均离不开国家。国家不仅直接制定国内人权法,国家还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而且,国家还承担着将国际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以没有主权。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

在人类历史上,犹太人由于失去国家主权,曾经遭受苦难、凌辱长达18个世纪。自从公元135年,犹太人反抗罗马的起义失败后,失去了圣地也失去了祖国,开始大流散,结果是到处被视为异端,无论是生命权还是财产权,政治权利或经济权利,甚至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受到限制,就是直接被剥夺。而犹太人最大的灾难却是德国纳粹的上台。自1939年以来,在纳粹铁蹄践踏过的地方,900万犹太人中,有600万犹太人悲惨地死去。二战后,犹太人认识到,只拥有财富而没有自己的国家和主权,只能遭到歧视和迫害,因此,犹太人强烈要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历史证明,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在我国,自从西方殖民主义者入侵并逐步统治我国以后,我国人民的一切人权几乎都被剥夺干净。殖民统治者可以任意向本地居民征收人头税和其他苛捐杂税,掠夺居民的土地,虐待不听话的人,残杀敢于反抗者。它们把反抗殖民统治的爱国者叫做“暴徒”、“恐怖分子”,把屠杀爱国者的刽子手和帮凶叫做英雄。这些帝国主义侵略者不但是主权的破坏者,更是人权的践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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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美国为了改变美苏爭霸不利局面和转移本国的尖銳矛盾和政治危机,便把“人权”当作外交工具和价值观。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了“人权高於主权”的口号。事实上,这个口号不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就是在实践上也是矛盾百出。比如“科索沃战争”虽然保护了阿尔巴尼亞族,但又造成更多的塞尔維亞人流離失所,产生了更大的人道灾难。除了科索沃,2003年,美国高举人权大旗出兵伊拉克的后果卻是把該国变成全球最不安全的國家之一,民众生活水平大幅度倒退。美国主导的北约联军入侵利比亚,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实际是侵害利比亚主权,目标是利比亚的石油和战略地理位置。如果说是为了保护人权反对专制,为什么以前不干涉卢旺达,今天也不干涉巴林、也门和封建专制的沙特?

而更令西方尷尬的是,当俄罗斯效仿西方以相同的理念(制止种族清洗)、相同的手法(承认南奧塞梯独立)來对付西方支持的格魯吉亞时, 西方回应的武器居然是他们认为早已过时和拋弃的“主权”概念,頗令西方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腳”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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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高喊“人权高于主权”的人,要的是别人放弃主权,他们对自己的主权却是一点也不放松,奉行的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霸权。例如,美国在全球各地建立了很多军事基地,航空母舰和各种飞机、炮舰在世界各地游荡,把美国的主权扩展到全球,谁敢干扰或冒犯它就教训谁。他的士兵在各地为非作歹,欺负弱小,强奸妇女,虐待囚犯,践踏别人尊严,破坏他人宗教和信仰,它却坚持其“治外法权”,不让其犯罪的士兵受被占领国政府审判。可见,关系到本身,他是霸权第一,一点也不尊重别人的主权和人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主权国家的确在侵犯人权,那么,生活在这样环境中的人应该怎么办?最现实、最实际的做法是,通过人民群众的觉醒,奋起努力改变国家,让它变成保护人权的有力工具。否则的话,寄人篱下、看别人脸色的主权,永远不可能保护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只能成为替外国势力侵犯本国人权的帮凶。

取自:21联谊会《会讯》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