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国内 2013-02-08 11:41
(吉隆坡7日讯)高庭今日择定2月13日,裁定是否让总检察署介入自动执法系统(AES)承包商公司Beta Tegap有限公司因不满被雪邦市议会发函指示需遮盖在两个地方安装的自动执法系统电眼,而入禀高庭申请司法检讨一案。
总检察署高级联邦律师阿玛吉星向法官拿督查丽哈指出,由於案件乃有关高速公路架构建设,因此涉及公众利益,要求高庭批准,让总检察署介入。
承包商提七大诉求
然而,Beta Tegap有限公司代表律师哥宾星则透露,介入此案必须视乎有关单位是否会因为案件结果而直接被影响等因素,并援引法庭程序第53条例,要求法庭驳回总检察署的申请。
案件将於2月14日展开聆审。
Beta Tegap有限公司是因为不满雪邦市议会向该公司寄出一封志期2012年11月19日的信函,内容指雪州政府指交通部在没有通知州政府的情况下便安装电眼,因此要求承包公司自行遮盖以上两个自动执法系统的电眼。
Beta Tegap有限公司针对雪邦市议会的决定,於2012年12月11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并提出七大诉求,同时也呈交一份志期2012年12月12日的宣誓书。
高庭也於去年12月19日谕令雪邦市议会在案件审结前,禁止拆除或遮盖位於巴生河流域南部大道(SKVE)龙溪6.6公里处,及南北大道加影北上第301.6公里处的电眼。
Beta Tegap有限公司代表律师为凯文再也拉。
承包商公司Beta Tegap向高庭列出7大诉求
1. 撤销雪邦市议会在一封志期2012年11月19日信函中,要求该公司在南北大道加影北上第301.6公里处安装AES电杆和电眼前寻求批准。
2. 撤销雪邦市议会在一封志期2012年11月19日信函中,要求该公司在巴生河流域南部大道龙溪6.6公里处安装AES电杆和电眼前寻求批准。
3. 宣判雪邦市议会在一封志期2012年12月6日信函中,指该公司已抵触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70(13)(c)条文,即在未获得雪邦市议会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在上述两个地点设立AES电眼,并被指示根据相同法令第72(1)(b)条文,在14天内拆除AES电杆,及根据第72(1)(c)条文在接获指示的24小时内遮盖AES电眼的决定无效。
4. 宣判巴生河流域南部大道龙溪6.6公里及南北大道加影北上第301.6公里,并不在雪邦市议会管辖范围内。
5. 冻结雪邦市议会要求该公司拆除AES电杆和电眼的指示,直到案件审结为止。
6. 谕令雪邦市议会负责这起司法检讨申请的堂费和一切费用。
7. 发出一切相关的指示和庭令。
【大事件:AES系统风波】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