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修憲改8條文!棄嬰自動獲公民權 永久居民孩子須申請

《光明网》2024-03-25

 

(吉隆坡25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與公民權條文有關的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一讀,尋求修8項條文;盡管早前信誓旦旦宣布不會修改任何與棄嬰有關的公民權條文,但正式提呈國會的法案卻出現“U轉”!

根據法案一讀,內政部建議修改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的第19B條文,即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任何地方的新生兒,均應推定其母親是大馬公民。

換言之,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的新生兒,他們都會被假定是由大馬籍母親所生,因此可依法自動成為公民。

此前,內政部有意將棄嬰的公民權規定,從原本可依法自動成為大馬公民的權利,修改為必須經過登記獲得公民權,而引發外界反彈,並認為這項修改是剝奪棄嬰的權利。

另外,法案也建議,只要父母其中一人是大馬公民,包括大馬母親在海外生下的孩子,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

不過,內政部的修法建議也包括永久居民的孩子不能自動成為大馬人,因此父母雙方若非大馬公民,就算其中一人是永久居民,孩子也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

與此同時,可以申請大馬公民權的年齡限制將從21歲縮短至18歲。

賽夫丁表示,將在本次國會下議院會議,尋求二讀和三讀通過這項修正案。

由於涉及修憲,因此此修正案必須獲得至少三分之二,也就是148名國會議員的支持,才能順利通過。

根據法案一讀,與公民權相關的條文共有8項被修改、一項被廢除,即:

·讓大馬母親在海外生下的孩子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因此將第二附表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的“其父親”字眼,改為“其父母中至少一人”,允許大馬籍母親能在聯邦憲法下享有平等權利

·修正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的第1(a)條文,將父母其中一人是“大馬公民或永久居民”一詞,改為僅“大馬公民”的孩子可以獲得公民權;換言之,若父母其中一人是大馬永久居民,孩子也不能自動成為大馬公民

·修正第15條文,規定大馬公民的外籍妻子若要申請公民權,必須懂得基本馬來文的規定

·修正第15A條文,將21歲以下人士登記成為公民的年齡限制,降低至18歲以下,以符合大馬落實18歲投票年齡的規定

·修正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的第19B條文,即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任何地方的新生兒,均應推定其母親是大馬公民;因此,任何棄嬰都會被假定是由大馬籍母親所生,依法自動成為公民

·修正第23條文闡明,若賦予公民權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安寧和秩序,聯邦政府有權不賦予公民權

·修正第26(2)條文,將“結婚日期”字眼改為“登記獲得公民權”的日期;若外籍妻子在獲得公民權的2年內與配偶離婚,將被褫奪公民權(死亡情況除外)。

·在第二附表的第二部分新增第3條文,規定任何18歲以下的人士在通過法律獲得公民權之後,必須按照第一附表的規定進行宣誓。如果該名人士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宣誓,他的公民身分將被終止。

·廢除第16A條文(任何年滿18歲、並在馬來西亞成立日時居住在沙巴和砂拉越的人士,皆有權在1971年9月前向聯邦政府提出公民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