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案需遵照民意

《星洲日报》2013年7月12日

執政黨必須清楚認識到一點,它再也不能夠在未經徵詢民意的情況下在國家立法機關強行通過某種法律。今時不同往日,尤其是在連續兩屆全國大選中失去了長久以來的三分二多數議席優勢後更是如此。當局倉促撤回的2013年伊斯蘭行政(聯邦直轄區)法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儘管該法案涉及異常敏感的宗教因素,但在整個立法的過程中,透明度起著更關鍵的作用。在將法案提交國會討論前,當局應該透過徵詢民意全面考慮利益相關者的關注點。

目前的國會會議是本屆國會於5月5日全國大選後首次召開的會議。執政黨在全國大選中獲得的普選票數較低,卻能以簡單多數票制保住政權。在人們看來,執政黨應該會更小心謹慎才是。不過,他們卻匆忙地通過了一項新法律,這是為甚麼?

最令人不快的部份在於2013年伊斯蘭行政(聯邦直轄區)法案第107(b)條文闡明,只要獲得父母其中一方的同意便可為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蘭。

早在該法案提交國會討論的10天前,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梁肇富就已警告,“任何父母在未知會或取得尚未改教配偶的允許下,單方面為未成年子女改信任何宗教,不僅會造成社會不公問題,而且還侵犯了未改教配偶的權利,這都有違我國聯邦憲法。”

他指的是發生在森美蘭的改教事件。報導指出,2013年4月,某印裔婦女發現,她那已分居的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一對兒女(年齡分別為5歲和8歲)帶往改教。她對丈夫已改信伊斯蘭一事毫不知情。據報導,森州伊斯蘭事務局認為,改教無須獲得父母雙方的同意,因為一旦父母其中一方信奉伊斯蘭,孩子便可自動改教。

梁肇富說:”這值得我們注意,因為這起事件讓人聯想到國內曾有過許多類似的案例,包括廣為人知的莎瑪拉案和蘇芭絲妮案。”

就在該法案提交國會討論當天,大馬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MCCBCHST)指責該法案打著伊斯蘭法的幌子,試圖透過將聯邦憲法中意謂“父母親”的“parent”一字翻譯成與之截然相反的“父親或母親”,片面地修改聯邦憲法。

大馬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警告,如果當局主張的是這樣一種詮釋,那未改教的一方也可以讓孩子改信回原本的宗教,得出的結果無疑是荒謬的。因此,該理事會補充,這絕不可能是本意。

該理事會也聲明,內閣已於2009年決定,父母其中一方是無權為未成年子女改教的。“儘管如此,內閣認為提出此法案沒有甚麼不妥。看樣子內閣在此課題上給予的承諾和保證欠缺誠意。”

伊斯蘭法律師公會對大馬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採取的立場提出質疑。伊斯蘭法律師公會指出,2013年伊斯蘭行政(聯邦直轄區)法案並沒有帶來多大的變化,因為現有的法律裡已有一條類似的條款。該公會也指出,其他如彭亨、馬六甲及雪蘭莪等州屬的州法令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大馬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不同意他們的說法,反指這些法令是在無聲無息的情況下通過的。該理事會稱,一些投票贊成通過州法令的州議員披露,他們以為這些法案僅和穆斯林有關,並不會影響非穆斯林的權利。

內閣顯然沒有在將這項備受爭議的法案提交給國會討論前做好它的功課,即向利益相關者徵詢意見。內閣一致決定撤回2013年伊斯蘭行政(聯邦直轄區)法案,而非強行在國會通過不失為一個好預兆。

(星洲日報/直面現實‧作者:張清水‧資深新聞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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