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算是司法判决/江振鸿

有人说司法判决是不可以被评论的。

然而日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的47项失信、贪污和洗黑钱案件被判“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在技术上而言并不算是司法判决,因为那是控方主动撤销控状,并非通过了法院司法审讯程序后,法官所作出的司法判决。

在阿末扎希被判DNAA数日后,巫统京那巴当岸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邦莫达与其妻子被控贪污的案件也在吉隆坡高庭上诉得直,两人被判无罪释放。

虽然不少人对此“议论纷纷”,但是此判决却是堂堂正正通过了法院的司法审讯程序。

慕尤丁才刚无罪释放

一些民众在感观上固然认为司法制度是倾向当权者,然而他们却似乎忽略了,在同样的司法制度及大法官辖下,在野党国盟主席丹斯里慕尤丁被控贪污的案件,也是刚刚于半个月前被无罪释放,可见得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具公信力的。

其实,阿末扎希被判DNAA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在于控方主动撤销控状。

这不能怪罪于引发争议的一方,因为自2018年后的数次改朝换代,于前朝执政期间被提控的案件,在今朝摇身一变成了执政党后,案件以各种不同的理由被控方主动撤销控状的事件一再发生。

虽然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强调他没有干预身为控方的检察官撤销阿末扎希的此控状,但是这恐怕是瓜田李下,因为手握检控权的总检察长,是由首相所推荐的。

自废武功 久无下文

我想,要解决此问题,希望联盟早于2018年大选的竞选承诺已有了解决方案,即把总检察长及检控官的权限区分开,让检控官一职由无党派的法律专才担任,在无需顾及政党政治利益的情况之下,领导一个拥有自主权和检控权的检控司,秉公办事。

试想想,如果只对国会负责、并不听命于首相的检控司提控反对党或前朝高官领袖时,对方还能煽动其支持者指这是执政党的选择性提控或所谓的政治迫害吗?

试想想,如果只对国会负责、不听命于首相的检控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动撤销对执政党高官领袖的控状,以避免浪费司法制度的资源及时间,还会在民间各界引起争议吗?

这项竞选承诺,更是属于容易落实的低垂果实,因为要落实此承诺,既不用花费巨款,也不用顾及任何一方的感受,就算没有掌握足以修宪三分之二的执政门槛,也不难获得在野党的支持,因为这将让执政党“自废武功”,失去了掌握检控权的执政优势。

只是为何此承诺的落实仍迟迟没有任何下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