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会:防止警察滥用•监听应由法庭授权

《星洲日报》国内 2013-08-03 10:31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2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专员杰森纳亚甘说,以监听打击罪案的执法权应该只能授权让法庭决定,而不是让警察拥有权力随意使用监听及电子监控保释的嫌犯。

他今日接受星洲日报访问说,监听是一项违反人权自由的做法,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即警察如果获得法庭允许,使用监听方法监控已保释的嫌犯,那是可接受及合理的。

侵犯人权自由

他表示,允许警察监控嫌犯的前提是,法庭需要给予合理的理由即为何要监控嫌犯,如嫌犯可能会涉及危害安全的犯罪行为等。

他举例,如果法官怀疑及能证明嫌犯有可能在外涉及有预谋的干案计划、赌博活动及毒品交易,那么法官才有权利允许警察监控该嫌犯。

“监听其实是很一项侵犯人权自由的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用以打击罪案发生,否则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他认为,如果执法人员遵照执法程序,那么这可能会帮助降低罪案。

他说,除了监控嫌犯以外,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在法法的科技发展,这样才能协助减低大马的犯案率。

丹尼森:允监视法令存在已久

人权促进协会(Proham)秘书长拿督丹尼森说,政府援引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CA),允许执法当局调查、登记及监视有组织罪犯及惯犯是已存在很久的法令,只是一些警察并没有善用这些权利。

他表示,如果执法单位有证据证明保释的嫌犯在外可能会干案,那么他们在嫌犯身上装上电子监控及监听的行为并没有不妥。

他补充,虽然执法单位有权那么做,但不能滥权及让嫌犯在庭上有辩护的机会,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很好的防止罪案发生的方法。

他说,未经审讯的拘留(Detention Without Trial)才是侵犯人权自由的行为,反而认为在特定允许的情况下监控嫌犯是适当的。

(星洲日报/独家报导:余秘叶/万绮珊/许芷莹/李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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