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律禁非回教徒用“阿拉”字眼 五大宗教理事会:有违宪之嫌

州法律禁非回教徒用“阿拉”字眼 五大宗教理事会:有违宪之嫌

(吉隆坡19 日讯)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认为,现有州法律禁止非回教徒在本身宗教中使用“阿拉”字眼,有违宪之嫌。

该理事会发文告说,这是因为联邦宪法只允许大马各州限制非回教徒向回教徒传播其宗教信仰。

“这意味着若非回教徒没有使用这些词向回教徒传播宗教信仰,大马州法律不能禁止非回教徒使用包括‘阿拉’在内的词。”

联邦宪法第11条文保证每个人都有信奉其宗教信仰的权利,第11(4)条文则允许各州制定法律约束其他宗教信徒向回教徒宣教。

对于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将向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提交有关“阿拉”字眼问题的内阁提案,该理事会认为正是时候探讨州法律第9条文有关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一事,是否符合宪法。

文告说,联邦宪法第11(4)条文仅允许州政府禁止非回教徒使用相关字眼向回教徒宣教,但不能阻止他们在没有向非回教徒宣教下,在自己的宗教内使用相关字眼。

大马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为此促请内阁考虑其论点,即州法律第 9 条文已超出了联邦宪法第 11(4)条文的范围,并且是违宪的。

“我们坚决维护联邦宪法和国家规则,包括联邦宪法至上的原则,希望政府根据宪法保护马来西亚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