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马来西亚贪污监督机构顾问兼人权律师拿督杨锦成指出,在我国的司法范围中,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都可能犯下错误,因此造成法庭误判的风险是存在的,而更令人担忧的是,误判会造成当事人可能因此被监禁或处决。
他指出,这包括如果当事人的代表律师,未能在第一审时在法庭举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或没有进行宣誓作证,那在后期或上诉过程中,便很难再引入新的证据,令到当事人处于劣势。
他是针对有人向他查询,当事人是否能够以不称职的律师为由,向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而发表上述谈话。

他说,宪法原则上,已承诺律师应该具有出色的表现,以便维护当事人的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在初审的法官犯了法律错误,或误解证据的情况下,针对定罪的上诉才会成功;而如果无法点出法官的误解或犯错,则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他说,我们也可以以出庭的律师不称职为由,对案件提出上诉,但这属于一个狭隘的理由。
“我国的联邦法院,最近就雅哈亚胡先(YAHYA HUSSEIN MOHSEN ABDULRAB v. PP [2021]) 案作出裁决时,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便曾结论,在高等法院审判期间处理此案的律师“公然无能”;同时她也指因律师的公然无能,而剥夺了上诉人相当开放的无罪释放机会,从而影响了审判的结果。
他说,因为代表律师的失败,导致审判不符合联邦宪法第 5(1) 条款中设下的最低公平标准。
“简而言之,指责律师无能的证据,必须是明确的和压倒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剥夺了公平审判,导致司法不公或错误决定。”
“在我多年的法律实践中,我多次目睹法官如何在法庭上指导或警告无能或出现错误的律师;但如果他仍然无视法官的暗示或指导,他就是在自找麻烦,这也将损害他当事人的利益”。
他指出,在马来西亚,如果律师的不称职是导致不受欢迎的判决或惩罚的理由,有时上级法院可能会下令重新审判。
“这里的寓意已很明确,意即如果当事人被指控涉及刑事罪,便请不要乱来,必需聘请一位有担当及称职的律师;当事人可以与律师进行有效沟通并且对他有信心;当事人应先与家人或朋友讨论及查询,以免冒着生命危险或被关进监狱的风险;特别是当事人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