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宣判华淡小用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并没有违反宪法后,好几位华团领袖欣然宣称:这是历史性的判决、标杆性的判决。这评语似有商榷的余地。
40年前的1982年7月,联邦法院院长敦苏菲安在独立大学案件的判词中指出,宪法第152条文的法律內函应作如下诠释:
1.马来语文是国语;
2.马来语文是官方语文;
3.人们受禁止使用其他语文作官方用途——英语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例外;
4.没有人可以被禁止或阻止使用华文作为非官方用途;
5.没有人可以被禁止或阻止教授华文;
6.没有人可被禁止或阻止学习华文。
法官判决不谋而合
因此,莫哈末纳兹兰法官的判决与敦苏菲安院长的判决是不谋而合,属于英雄所见略同,同时也证明我国宪法保障母语教育的立场非常明确与坚定,母语学校不违宪也很明确,此所以莫哈末纳兹兰法官与敦苏菲安院长对母语教育权利有相同的诠释,至于谁的判决才算得上“历史性”、“标杆性”已不重要,也无需去强调。
而且国会在1967年通过的国语法令规定马来语文是唯一的官方语文,但法令也同时明文规定维护宪法第152条(1)保护其他语文作为非官方用途的使用、教授、学习的权利。
由以上资料可清楚看出,宪法第152条及国语法令都已斩钉截铁阐明,没有人可以禁止或阻止华人教授与学习华文华语。
即使社会契约,我曾多次在本栏提到,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在电视访谈中说,经过艰辛的谈判,马华(当时华人约占总人口40%)终于同意接受马来语为唯一国语,巫统则同意华校在独立后继续以华文华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惟独立不久,巫统即告反悔,只允许由政府继续承办华文小学,华文中学則必须改制为以国语为教学媒介语。
歪论不止骚扰不息
然而,一些人却偏偏要挑战华小的合法地位,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宪法第152条已确认并保障华人有教授与学习华文华语的权利。但这些人却敢于挑战宪法与国语法令,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对付,究竟是什么原因?
此外,1948年煽动法令规定人民不可质疑或挑战宪法第152条(语文)、第153条(马来人特权)及第181条(统治者地位)。
(以上资料取自陈松生律师撰写的“歪论不止,骚扰不息”,刊登于1987年1月11日《通报》)。
这是否意味着教授与学习华文华语,在宪法中不可受到质疑和挑战?若确实如此诠释的话,那么华人就应该给这些挑战母语教育的人一个强力反击,因为他們挑战不可被挑战的宪法条文。
诚如陈松生律师所言:“歪论不止,骚扰不息”,质疑华小合法地位的行动与言论没完没了,难道华人就只坐困愁城、消极防守、坐以待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