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多维新闻 2021-12-04
美國的父母怎麼了,送槍給15歲兒子當禮物
美國密西根州15歲高中生在底特律以北約60公里的牛津高中(Oxford High School)犯下校園槍擊案,造成4死7傷的慘劇。他的父母詹姆斯與珍妮佛(James and Jennifer Crumbly)因買槍給他當耶誕禮物,且在案發前忽略警訊,遭控過失殺人。兩夫婦3日皆未席線上庭訊,神隱一段時間後,於4日落網。
底特律警方發言人哈波(Rudy Harper)告訴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警方在距離牛津高中約64公里處的一棟工業建築內發現兩人蹤影,據信屬於他們的車輛也在一條街外被發現。
兩人的代表律師史密斯(Shannon Smith)與李曼(Mariell Lehman)先前告訴法新社,兩夫婦「基於自身安全考量」,在槍擊案當晚連夜離開鎮上,但他們「有計畫要回來應訊」。
執法人員則告訴CNN,這對夫妻3日在牛津附近的1台提款機提領4000美元現金,並將手機關機,讓外界懷疑他們刻意搞失踪。
奧克蘭郡檢察官麥唐納(Karen McDonald)罕見宣布,克魯布里的父母分別面臨4項過失殺人罪名。麥唐納在記者會上表示,公開指控詹姆斯與珍妮佛的目的是讓造成這場悲劇的個人承擔責任,並向大眾傳達「槍枝擁有者須負起責任」的訊息。
她說:「儘管進入校園並扣下扳機的人是槍手,但還有其他人應該為11月30日發生的事件負責。」
檢察官描述,早在槍擊案發前幾天,就出現了幾個令人不寒而慄的警訊。
一名教師看到克魯布里在課堂上用手機搜尋彈藥資訊,繼而通報校方,校方傳訊給他的母親,卻未有任何回應。
槍擊案當天上午,一名教師發現克魯布里的一幅畫,上面有一把手槍、一顆子彈和一個流血的人,旁邊寫著「血濺四方」以及「無法不去想⋯⋯救我」。
克魯布里的父母立刻被找來學校,校方要求他們在48小時內帶克魯布里去接受諮商,但他們不願帶兒子回家,沒有查看他的背包,更沒有問及槍枝的事。
後來克魯布里回到課堂,隨後持槍離開廁所,開始射擊,造成4死7傷。
美國幾乎每一段時間都會發生槍擊案,造成許多受害者傷亡,美國的擁槍政策也總是備受討論。那到底為什麼美國民眾可以合法擁有槍枝呢?相信許多讀者可能都知道,擁有槍枝是美國憲法保障的權利,那又是為什麼要讓大家有機會擁槍自重呢?
擁槍與美國建國史息息相關
北美13州從英國獨立之後,開國元勳們不斷思考如何避免軍事獨裁者產生,因此初步認為只有在外國作戰的時候,才允許政府提高軍隊戰力。
且為了應付突如其來的入侵者,或在其他緊急狀況下能及時做出反應,政府平時可以藉由普通平民組成的「民兵」,讓他們擁有武器,並接受一些非全職的無償軍事訓練。
但回歸現實,一旦真的發生戰爭,不可能有多餘的時間好好訓練一支軍隊,也不可能只單靠民兵來捍衛國防。1787年,制憲會議決定1,允許聯邦政府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以建立和平時期的常設軍隊,並規範民兵。
1789年,美國國會接續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權利法案》,增加了10條增修條文,也是當今重要的美國人權依據。
其中第2條增修條文內容是:「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換句話說,美國憲法建立了聯邦政府,後續的增修條文第2條也確認,聯邦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此權利更甚於言論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2。
然而,增修條文第2條通過後,美國卻逐漸不再仰賴民兵來捍衛國防,聯邦軍隊則慢慢取代州的民兵,兩百年來也幾乎沒有適用第2條增修條文的機會。而該條文限制了聯邦政府管制槍支的權力,但也沒有直接賦予民兵以外的個人在憲法上擁有槍枝的權利,所以各州政府仍有空間,自行制定槍枝管理的法律。
美國大法官對於擁槍限制的首波表態
1934年,國會通過了《國家槍枝法》(National Firearms Act,簡稱NFA),這是美國的第一部聯邦槍枝管制的立法,該法律要求持有某些槍枝應進行註冊,政府並可以對槍枝的銷售和製造徵稅,也限制人民持有和銷售機槍、削短型散彈槍等高風險的武器。
在1939年的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中,就有位叫作Miller的人對於這個法令不太認同。這故事起因於,地方法院認定Miller在州際貿易中運送一枝未註冊的削短型散彈槍(這是當時黑幫分子最喜歡的武器),違反了NFA;而Miller認為,NFA違反增修條文第2條。
聯邦最高法院指出,NFA規範削短型散彈槍在州際銷售和運輸並未違反增修條文第2條,因為該條之所以允許擁槍,是出於「紀律良好的民兵」的考量,「持有削短型散彈槍」一事與前面考量之間並沒有合理關聯。爾後的20世紀,下級法院多數情況下都引用了Miller案的判決,確立NFA的合憲性。
擁槍是美國人權,大法官接二連三持肯定態度
2000年後,華盛頓DC特區有以下的法律規定必利勁_必利勁有效時間:禁止攜帶未經登記的必利勁必利吉槍枝,並禁止註冊手槍(handguns);此外,該等法律還規定合法註冊的槍枝持有人必須讓槍枝保持在未上膛、未組裝或上扳機鎖的狀態,除非槍枝用於營業場所或合法娛樂活動中。
有位名叫Heller的人,因幫自己家中的手槍申請執照被拒絕,所以主張前述規範違反增修條文第2條。
2008年,聯邦最高法院這次則認定(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禁止註冊手槍以及規定留在家中的槍枝需拆解或上扳機鎖,違反了增修條文第2條的精神。
大法官們態度一轉又是為了什麼?
經由法院五比四產生的多數意見指出:增修條文第2條提到「民兵」只是宣示性的用詞,不應該過分限縮在軍隊中服役的人,立法當時之所以使用「民兵」一詞,只是要強調所有能夠被徵召服役的健全人。
到此,增修條文第2條應該被理解為「保障個人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以利隨時的防禦需求」。所以,禁止使用手槍(一種通常用於保護目的的武器),並禁止槍枝在家庭(傳統上需要保護的區域)內保持功能正常一事,也就違反了增修條文第2條。
不過,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卻認為,增修條文第2條保護的是出於軍事使用目的,未涉及自衛狀態下使用槍枝的權利;且即使增修條文第2條保護了個人擁有武器自衛的權利,也應允許政府禁止在高犯罪率城市地區使用手槍。
到了2010年,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的禁槍令,又再次被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否決(McDonald v. Chicago)。多數意見依舊認為,自衛權是一項基本且根深蒂固的權利,藉此保護個人免受侵害。
小結 美國持槍證,美國槍械管制,美國各州槍枝管制,美國槍械合法,美國合法槍枝種類,美國槍枝購買,槍枝合法化國家,美國槍枝合法原因
總的來說,Heller案和McDonald案實際上僅認定政府不得禁止平民在家中擁有槍枝。因此,如果法律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患者擁有槍支,或禁止在學校和政府大樓等敏感場所攜帶槍枝、限制武器的商業銷售、禁止隱蔽的攜帶槍枝等行為,解釋上並未與增修條文第2條有所衝突。
然而,由於歷史、案件與輿論的堆疊,即便近年槍擊案頻傳,許多聲浪檢討美國的擁槍政策,仍有許多美國民眾根深蒂固地擔憂如果政府禁止擁有槍枝,那某天發生危險要怎麼保護自己。就像死刑在許多台灣人心中的地位不能動搖般,該如何適度管制槍枝,在美國還有好長一段對話的路途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