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报》2025-06-21
(吉隆坡21日讯)所有受1966年社团法令约束的组织禁止或撤销使用“伊斯兰”名称的修法,必须带上国会讨论。
政治改革与民主研究中心(REFORM)执行主任依德祖阿菲指出,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组织追溯施行该项规定,国会也可以推出具追溯力的修正案。
他说,虽然宗教相关事宜属于州权限,但任何法律的修正如社团法令,必须在国会通过,因为那是联邦法律。
“国内所有组织仍然受1966年社团法令的约束,该法令是处理任何可能引起混淆、不雅或违背公共利益的名称问题时的主要依据。”
联邦法院日前撤销雪兰莪宗教机构11年前标签伊斯兰姐妹组织(SIS)为“乖离伊斯兰的组织”的伊斯兰裁决(fatwa)后,雪兰莪苏丹沙拉夫丁殿下谕令,伊斯兰姐妹组织不得在其公司任何出版物或平台继续使用“伊斯兰”一词,以免遭滥用成为该公司谋取私利的工具。
依德祖阿菲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举例,与警察和军队有关的名称,或触及种族、宗教及政治的名称, 也可以在此法令下被禁。
他说,任何人公民都有权成立组织,包括使用与‘伊斯兰”有关的名称,这项权利受联邦宪法第10条款所保障
他说,此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也包括为组织命名时使用宗教元素的权利。
“但如果所使用的‘伊斯兰’名称引起混淆、不雅,或违反公共利益的问题,可带上国会提出质疑或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