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禁区法令判监一个月•惟蔡添强议员资格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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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大马》2014年1月23日 中午12点38分

下午4点31分更新

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两年前净选盟3.0大集会,因为被指未根据指示离开警察训练中心,结果在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并且面对一个月的刑期和1000令吉的罚款。

不过,由于判刑没有超过联邦宪法的规定,因此蔡添强保住其国会议员资格。

联邦宪法第48(3)条款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不低于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蔡添强随后也第一时间向吉隆坡地庭申请暂缓刑期。

提高保释金至一千元

根据《马新社》报道,地庭法官马末阿都拉批准蔡添强辩护律师艾力所提出的申请,展缓其当事人的刑期,直到上诉有结果为止。

法庭也将被告的保释金由500令吉提高至1000令吉。

马末在下判时说,在聆听9名控方证人及2名辩方证人的供词后,辩方并无法针对控方的举证挑起合理疑点。

拒离开警察训练中心

蔡添强是在1959年禁区法令(Akta Kawasan Larangan dan Tempat Larangan 1959)第4(2)条文下被控。

根据控状,蔡添强在4月29日凌晨2点半在警察训练中心,没有根据警官拉惹古柏(A.Rajakopal)副警监的指示,即拒绝离开在1975年禁区指令下被列为禁区的地点。

蔡添强也是公正党副主席,他当时是出席428大集会时被捕,然后被送往警察训练中心扣留。

蔡添强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7条文被治罪,罪成者,最高刑罚是坐牢2年或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议员应树立良好榜样

较早前,主控官阿米拉副检察司要求法庭施以被告相应的刑罚,因为这是严重的罪行,尽管当时无人受伤。

“作为一名国会议员,被告必需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但他违反警方的指令,请施以相应的刑罚包括判监,以给被告和社会一个教训,切勿重蹈覆辙。”

艾力则要求法庭只判处其当事人罚款,理由是这只是一个技术上的罪行,不会为公众乃至被告,带来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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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要闻精选/惟蔡添强议员资格不动摇.txt · 上一次变更: 2014/01/23 02:57 通过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