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君主可否反制行政野心

Malaysiakini

潘永强

【每当变幻时】

慕尤丁政府自上台一年六个月以来,始终难以摆脱无法掌握国会多数的困境,但对国盟政权而言,这段时间所经历的压力,其实前后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慕尤丁最初是面对希盟和在野力量的挑战,由于在野阵营无法整合,这股压力反而最快消退。接下来在第二阶段,他反而面临国盟内部的阋墙,因巫统的进逼而岌岌可危,但过去几个月以来,慕尤丁所遭遇的困境则发生变化,主要是受到马来统治者与王室的制约。

在这三个阶段的政治对峙之中,角力的重点也有所变异。面对泛希盟阵营时,是典型的朝野对立,面对巫统的抗力,其实是利益分配,当面对王室之时,则演变成宪制层次的斗争。这种宪政冲突所引致的张力,在某些程度上是超越了单纯的权力丶派系博弈,考验着马来西亚君主立宪的宪制运作,尤其是涉及紧急状态的存废,因此带有更深远意义。

立宪君主可否发挥制衡

七月二十九日在国会开议中途,国家王宫发出严正声明,声称政府在国会宣布终止紧急状态条例的说明,是不实与误导国会,此言等同于训斥政府有违宪之嫌。

文告一出震撼朝野上下,也立即导致当日的国会停摆。傍晚内阁阁揆发出回应文告,则形同驳斥国家王宫的责难,捍卫政府的立场,表示一切行为皆依足程序也符合宪法。至此,累积多时的宪政危机已不必掩饰,君主立宪体制之下一贯的谦让恭敬,也濒临撕毁。

慕尤丁政府与最高元首为代表的王室力量,在这次的宪政冲突中,表面上是围绕着终止紧急状态条例的权力谁属,但更深层的矛盾焦点,是关乎着立宪君主在宪政秩序出现危机时,是否可行使其制衡角色,以节制行政部门的扩权与野心,扮演维护宪政秩序的作用。这个或许才是这一波宪政危机的深层意义,也关系到政治转型期间,各权力机关如何调节彼此的权力角色。

从宪法的规范而言,慕尤丁政府与最高元首的争议在于,立宪君主是否要必然和全盘地接受行政部门的劝谕,即使政府的劝谕符合宪法程序?如果行政部门依足宪法程序却提出了违宪的建议,元首是否也要照单全收?

 

政府与王宫的各自理据

慕尤丁政府认为,按照联邦宪法第40条(1)和(1A),最高元首应根据内阁和部长的劝谕而行事。最高元首则认为,在处理紧急状态条例的存废这个问题上,不能只根据宪法第40条相关条文,而是必须考虑到联邦宪法第150条(2B)和(3)的规定,即在终止紧急状态条例的问题上,必须交由国会辩论和表决。如果只关照宪法第40条的相关条文,就有可能造成行政权独大或是独裁,绕过国会的角色而自行独断。

在这些技术细节的争议以外,慕尤丁政府显然认为,在君主立宪制度下,除了元首有裁量权的部份,其余一切行动都宜根据内阁的劝谕。在这里政府是有意采取狭义的诠译,并坚持这种见解。

但在最高元首方面,王宫则主张不应完全或无条件批准政府的所有劝谕,那怕是依照宪法第40条等的程序规定,如果有关建议被认为违宪,元首可以拒绝同意。况且在处理紧急状态的问题上,尤为兹事体大,更不应该违反宪法原来就有提交国会辩论之规定,否则就是侵蚀国会的地位和最高元首的部份权力。

 

元首不御准违宪之建议

但是冲突的爆发点却发生在,在最高元首还没有明确的御准废止紧急状态条例前,慕尤丁政府就径自在国会宣布,或许政府是轻率地认为,已经提呈建议就视同得到了同意,此举似乎就是超越了政府权限,抵触了王宫的底线。

另外,慕尤丁身为阁揆,也有责任说服最高元首接受其劝谕,而非仓促行事,这些因素都导致这个政府慢慢地失去了王室的信任。慕尤丁的回应文告其实印证了王宫的说法,即元首还未同意之前,政府就径自废止紧急状态条例。

简单而言,此次宪政危机牵引出一个极其严肃的争议,就国家王宫的态度言之,如果政府提出的劝谕是违宪和不合宪法精神,最高元首不需要全部御准。面对有违宪之虞的政府建议,元首不一定要受宪法第40条相关条文的狭义约束,反而可以提出元首的劝告和谕令,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由于在这个关节点上采取的立场不同,慕尤丁政府与王室之间就发生了大马宪政史上罕见的对撞与分歧。

宪政的制衡与分际

有人认为,如果同意立宪君主可以不依照政府的劝谕来行事,会否导致王权扩张而危及议会民主。这个担忧是值得重视的,也有必要慎重看待。

但我们也有必要关注立宪君主在维护宪政秩序上的应有角色,尤其是在一个有长期威权政治传统的国家,加上当前的政府未必享有国会多数,反而却有愈加明显的威权独断倾向,则宪政体制内应有的制衡与分际就显得十分珍贵。

况且,在过去一年来马来西亚宪法秩序屡受侵扰和遭受破坏之际,最高元首既是宪法的组成部份,也是国会的重要一环,亦未尝没有理由防止行政权的独裁和毁损宪法尊严。

 

合宪地阻遏野心与民粹

从理想的应然面而言,立宪君主代表国民主权,如果能在宪法秩序受到冲击时发动抵抗,也有助于恢复宪法的地位。今次的冲突,最高元首试图维护国会主权,此举得到民意和公民社会的支持。

在英国宪法权威白哲浩(Walter Bagehot)眼中,立宪君主有三项权利,即被咨询的权利丶给予鼓励的权利,以及警戒的权利。国家王宫在文告中就提到,统治者在行使职权时,固然要尊重政府的建议,但也有义务给予政府劝告和训诫。

事实上,如果在行政权和王室之间,在维持行礼如仪的谦恭之余,亦能在合宪范围下保持一定的牵制与监督,也有阻遏野心与民粹的作用。

这一轮的宪政危机牵涉层面广泛,一是涉及紧急状态的施行,二是涉及可能未掌握国会多数的政府,三是涉及重要的宪政原则,即最高元首可否拒绝政府提出的违宪建议?三项之中又以最后一项影响深远。

宪法向来不是静止与孤独的文本,宪法是需要有机地成长,在政治转型时期,经常需要通过冲突和角力之后,宪政机制才能在顽强的环境中得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