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9日讯)高庭法官诺碧在“基督徒可用阿拉”案的判词中揭露,时任首相敦马哈迪在1986年领导政府时期,曾有条件批准基督徒使用“阿拉”字眼,但内政部当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颁布禁令。
在本月10日裁定国内基督徒可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在宗教印刷物上使用“阿拉”字眼的高庭法官拿督诺碧,其长达96页的书面判词指出,马哈迪内阁曾在当年5月,批准基督徒在刊物使用包括“阿拉”在内的4个伊斯兰字眼,前提是必须在刊物封面注明“仅限基督徒”。
诺碧说,时任副首相敦嘉化峇峇曾在当年5月16日发出署名通告,说明批准在马来文版基督教刊物,在上述前提下获准使用相关字眼。
她说,马哈迪曾在一封信函证实,嘉化峇峇的通告内容实属内阁政策决定,因此内政部刊物监管小组在当年12月指示所有基督教出版商,禁止使用有关4个字眼,等于违反内阁决定。
她指出,当时名为哈山江旦的内政部官员,代表部门总秘书发部有关禁用指示,期间只字未提内阁有设前提,还指政府做出禁用决定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避免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间的混乱。
诺碧说,内政部的指示,本应反应内阁决定,惟问题是,内政部是否有做到?
她称于审讯中认真审视所有证据后,严重质疑内政部的指示明显有别于内阁决定,同时也没有反应内阁决定。
她指出,在正确且真正解读马哈迪的信函和嘉化峇峇的通告后,发现内阁政策并无完全禁止使用4个伊斯兰字眼,再者,也没有证据显示内阁改变决定,抑或认可内政部发出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