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盟呈新法案取代IPCMC 委员会有权调查无权处分


邱玉珊

新法案阐明,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必须成立一个由委员会组成的“投诉委员会”来评估受理和调查警察的投诉。(档案照:透视大马)
政府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以取希望联盟执政时提呈的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撤除原有委员会可对行为不检警员采取纪律行动的权限,换言之,该独立委员会没有惩罚及对警察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新法案阐明,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必须成立一个由委员会组成的“投诉委员会”来评估受理和调查警察的投诉。

首相署掌管法律事务部长达基尤丁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动议,撤回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二读,并获得通过。内政部部长韩查再努丁则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一读。

法案第30(1)条文阐明,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成立投诉委员会后,并在法案第29(2)条文下,考虑投诉委员会的建议可采取的行动,包括把涉及的警员交给相关单位调查和处置。

法案第30(1)(a)条文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发现受查的警员,牴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4项主要罪案,需要把投诉委员会的建议提交给反贪会。

法案第30(1)(b)条文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发现受查警员,牴触任何刑事法典,就需要交由相关的执法单位处置。

法案第30(1)(c)条文则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发现受查警员,牴触上述(b)和(c)条文以外的罪名,则需要将对警员采取纪律行动的建议,提呈给警察委员会。

法案第30(1)(d)条文则说,一旦调查后发现投诉不成立,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需知会受查警员的部门主管。

法案第30(2)条文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不满意投诉委员会给的建议或调查结果,可在法案第29(2)条文下,成立一支特工队做进一步调查。

法案第30(3)条文阐明,上述委员会需要记录一切的结果,包括知会投诉者该委员会采取的建议和行动。

前任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撤回法案并移交国会法案特别委员会,以在讨论后再提呈国会。(档案照:透视大马)

 

前任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撤回法案并移交国会法案特别委员会,以在讨论后再提呈国会。(档案照:透视大马)

从国阵政府执政时期,希盟疾呼要求制定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以树立警队廉正及设立纪律局调查和对付违例警员,并采取纪律行动。

希望联盟政府商讨后,提呈的法案阐明,纪律局可针对犯错的警员发出警告、罚款、撤去受薪资格、展延调薪、减薪、降级或革职,同时施予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惩处,唯希盟拟定的法案引起当时反对党的强烈反弹,在国会寻求二读时反对党国会议员以要求足够时间辩论为由要求展延,最后前任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撤回法案并移交国会法案特别委员会,以在讨论后再提呈国会。

2019年12月3日,行动党武吉牛汝尔国会议员兼法案特委会主席蓝卡巴星动议提呈该法案的研究报告,唯政府再一次刹车,再次展延至2020年3月,随着中央政府政权更迭后,国盟政府上台,重新提呈新版本的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

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功能

法案赋权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监督警察行为守则,成员必须纳入大马政府、各州政府、地方执法团体,以及中央和各州机构代表。

根据法案第6条文,首相可以向国家元首建议主席和副主席人选,成员则必须根据经验和能力,以及其专业是熟悉法律,行政、调查和财务等相关。

独立委员会任期不能超过3年,并且可以重新委任;成员可以在致函国家元首后辞去职位。

委员会可以其名义起诉或诉讼,同时制定合同以取得、购买、持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转移、移交、归还、出售、销毁以及分配财产等。

委员会的功能包括,鼓励警队廉正、劝告政府采取正确的警队廉正、在警员违规情况下维护公众利益,以及拟定检举和调查警队违规机制。

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劝告政府以改善警队福利,到访警局、警员住所、拘留所和给予各州警察总部井盖;同时可以评估投诉和调查,收集证据和调查,以及制定行为不检所需采取的行动。

根据第8条文,委员会成员可以支薪和享有津贴。

第9条文阐明,委员会成员一旦死亡、过失、违例、贪污、判监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破产、精神问题导致不能正常判断、无故缺席会议3次,出任国会或州议会议员、国家元首接受辞职或被终止,以及任期结束皆可悬空职位。

第10条文规定,委员会必须每月开会2次或更频密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每一次会议法定出席人数至少3人。

根据法案第22条文,不检行为范围包括 (i)任何违反法律,(ii)犯下任何不合理、不公平、压迫及歧视性行为,(iii)任何动机不当行为。

法案规定,不当行为不包括1967年警察法令第96条文和97条文。

法案第23条文规定,独立委员会可以成立一定人数的投诉委员会。

第24条文阐明,任何有关警察的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提交给投诉委员会;书面内容必须包括(a)投诉人的详细资料,(b)警员详细资料,(c)所投诉不当行为详情,(d)警员没有采取或采取行为而导致受影响的申诉人;如受害者不是投诉人,(e)涉及人士的资料,如有,以及(f)投诉人提供相关的照片与文件。

投诉委员会可以根据法案第25条文来评估和受理投诉,包括有关投诉违反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刑事犯罪、转交给委员会调查,以及不当行为违反警察法令第96条文和97条文。

倘若有关投诉是琐碎、恶意、或投诉事项无关紧要,或有关指控发生时间过于久远不能进行调查,或有关投诉已经过调查作出决定,没有新指控而重复投诉,或投诉人撤回投诉;委员会可以建议撤销投诉。

法案强调,投诉委员会有责任将性犯罪移交拘留或羁押。

法案第26条文阐明,警察有责任将性犯罪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的事件,移交给委员会;以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拘留。

委员会调查权限

法案第27条文(1)(a)阐明,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任何调查时,可以书面通知,或通过警长命令任何警员或公共机构官员前来会见委员会成员,以进行口头调查。

同样条文(b)阐明,可以指示警员和公共机构官员在期限内提呈宣誓书面,以有助调查。

第27条文(2)(a)条文阐明,已发出通知的警察和官员必须根据书面内容出席,直至投诉调查结束,(b)在接受调查期间,有责任披露一切所能所知信息,并且回答所有问题。

第27(3)条文阐明,警员陈述必须由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署作实,若受调查警员或官员拒绝签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签名以证实当事人拒绝签署作证。

第27(4)条文阐明,受调查警员和公共机构官员必须回答一切问题,除非在同一条文下(a)阐明的涉及警察部队成员、该人受到刑事指控、罚款或充公;或(b)基于警局敏感资料及国家安全原因,受调查警员可拒绝揭露一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