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公会主席沙林说,在前首相纳吉继子里扎与政府在洗黑钱案上的协议,是符合法律的程序。
“总检察长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所赋予的酌处权,并由副检察长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文,在刑事案审讯下执行。”
他说,这些条文让检察官拥有决定刑事案审讯方向的最终决定。
他补充,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仑已经将案件的经过,既从里扎代表律师从开始至协议达成,都透过文告说明。
“表面上来看,这一连串的事件似乎符合法律,因为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92条文阐明,罪行可在检察官的同意下,以罚款的方式解决。”
他补充,是否使用“释放令不等于无罪释放”,全由总检察长作出定夺;而对方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下,在案件的任何审讯阶段,进行案件撤销。
他说,总检察长的这项权力,也与英国法院继续审讯的权力相符。
“提出终止诉讼是指示撤销提控一个人,但不是将对方无罪释放。”
他说,智慧、相关考量和以事实及公正利益,须作为考虑的依归。
有鉴于此,沙林认为里扎的协议尚处于初期,同时需符合所同意的条款,若对方无法履行,则可在相同罪行下被控。
里扎被控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以不合法的方式接受来自一马发展公司相关的2亿4800万美元(约10亿8000万令吉)的资金;同时面对5项提控,罪成可被判监五年和罚款500万令吉。
然而政府却在日前和里扎达成协议,以撤销对方控状的方式,作为取回价值1亿703万美元(约4亿6530万令吉)海外资产的条件。
该协议也引发争议,依德鲁斯哈仑指前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原则上同意这项协议。
依德鲁斯哈仑说,里扎多次透过其代表律师与总检察署会面,谈及归还资产和资金,以换取撤销控状。
“据我所知,前总检察长汤米在仔细阅读了有关信件后,在2019年11月19把有关信件交给负责里扎洗黑钱案件的主控官哥巴斯里南。”
“我进一步获知,哥巴斯里南与当时的大马反贪会主席拉蒂花协商后,建议反贪会接受信中提出的建议。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本身也获知,为了进一步的谈判和计划,汤米托马斯原则上同意了这个献议。
然而,汤米托马斯则表示不曾认同该协议。
他说,如果他认可这样的献议,那么就等通于背叛了首相以及希盟政府的信任。
“由于(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伦极力强调他对我重视所谓‘原则上的协议’(这本身是虚构的),以致我必须公开声明,我决不会批准这样的协议。”
他昨日在一份声明中说:“我将尽我所能,诚实而专业地担任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一旦我批准(这项协议),我将失去在马来西亚人民心目中所有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