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大臣,恢复政治伦理

《当今大马》2014年7月27日 晚上10点28分


【时政】绿色政改

既然人民公正党中央理事委员会已经议决推荐党主席阿兹莎代替卡立任雪州州务大臣,我认为是时候更公开检阅撤换大臣的始末、以及牵涉的政治伦理与民主制度的意涵,进而让大家做出反思。

民联与卡立在雪州,比起过去国阵的执政表现,相差何止几条街这项事实,相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于是,许多人问:为什么雪州必须要撤换大臣?要讨论雪州为什么需要换大臣,我们来先看看为什么不需要换大臣。

支持不撤换大臣者,有两种理据。第一、为人民。过去数年,雪州推动多项利民政策,而储备金也高达29亿令吉,比起雪州国阵基尔的滥权时期,自然不可同日而言。

第二,功多于过。虽然更多的课题逐渐浮现,如不透明的水供合约、金白大道(Kidex)、圣经课题等等,但如某些领袖所言般“并没有涉及严重问题”,所以应该留任。

同样的,赞成撤换大臣者,也能够搬出一套“刚愎自用”、“不听进谏”等说辞。诸如此类的论述,不一而足。议论下去的话,也徒使之沦为个人化的主观感受的表述而已。

问题的根本乃政治伦理

我认为个人的好恶没有绝对,也不重要,但认为更根本的事情在于——政治伦理。政治伦理可分为两面:制度本身的伦理,以及制度中人的伦理。制度固然也是由人的活动构成,但“制度本身的伦理”强调的是对制度的总体判断,是综合了所有人的活动的,且所着眼的是那种规律性的实践。政治领域与其它如媒体与企业的领域一样,有着制度上的行为准则,不容儿戏。

既然卡立被誉为CEO大臣,那么从企业伦理来作出比较,或容易看出端倪。

CEO或总执行长是企业最高领导,但由董事会委任来管理企业,条件不一:欧日资企业,较着重长青总执行长;美资企业,则注重短期绩效与表现;欧日企业,奖励忠诚度;美资企业,则以股权与红利为诱因,不达标则卷铺盖走人。

董事会代表的是股东利益,开出委任条件与设定企业政策目标,总执行长则是执行董事议决的打工仔,并且需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业务进展,间中绝无置啄余地,方能形成有规律的企业伦理。

公开违抗党意不能再容

现代政党政治的伦理操守也相差不远。马来西亚奉行西敏寺议会制,各政党在大选中竞逐议席,由囊括大多数议席政党/联盟组成内阁,再推荐大臣/首长人选。代议民主制的共识,就是各政党在获得人民的委托之后,分别以在野党或政府的角色代表人民利益来治理国家。

而大臣与首长一职,身份正如总执行长,由政党联盟(董事会)委任,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间中同样没有置啄余地。如果总执行长长期缺席董事会议、没有遵循董事会议决的决策行事而能够独善其身,才是匪夷所思之事。

卡立长期缺席公正党政治局会议、不遵守公正党中央理事于7月20日撤换大臣的决议、架空政党委派的办公室协调员,甚至至今未与民联议决的水务重组委员会成员(请参考祖基菲里苏隆文章)开过一次会,直到最近公开违抗党的议决案,已经严重到政治学者潘永强所谓的“叛党”地步,和大选抽后退的党员没有分别。

败坏体制伦理乃恶示范

因此,从“加影行动”开始,公正党要求替换大臣的呼声,是通过公正党雪州联委会、中央理事会、民联最高理事会,以致开斋节过后的民联主席理事会共同决定。推荐的大臣人选是党主席身份,也没有直接到在州议会投自己大臣不信任票那么儿戏,过程符合程序与咨询精神,并无不合情理之处。

党员、民联支持者、社运人士以致广大的公民社会,如果在其所属政党中央委员议决更换大臣,而且民联同意其所属政党的大臣委任权之下,依然选择忽视以上败坏体制伦理之“恶”,而容忍卡立个人之“善”,实在是为大马民主制度的演进做了一个恶劣的示范。

选举并不是选神父或和尚,现代政党政治讲求的是制度上的责任伦理。制度性伦理与个人伦理基本上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而且往往有着如韦伯所说的“目的与手段的紧张关系”。更换大臣,才能够纠正政治伦理的错谬,为民联巩固政党政治打下基础,并且为我国的民主转型与政党政治的运作上堂宝贵的一课。

李健聪,马来西亚科技与工艺大学交通物流硕士,现为士满慕区州议员,长居关丹,也是人民公正党环境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