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廷俊; 王大丽•
【内容摘要】本文对近年来新闻界出现的“市民记者”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记者”概念的形成过程就是新闻传播的职业化过程; 作为职业的“记者”,在新闻传播层面和法律层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而“市民记者”既不具备记者在新闻学层面应有的特征,也有违法律对记者的界定,因此是不成立的。
近年来,在新闻媒体上和新闻学论文里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让人啼笑皆非的概念,“市民记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不少媒体堂而皇之地以“市民记者”为题策划新闻活动,有的直接以“市民记者”做版面标题或专栏标题,名之曰“创新”。问之何谓“市民记者”,则答非所问。更有学者发表学术文章,对“市民记者”进行煞有介事的论证,声称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市民记者’”。殊不知,这种论证是对“记者”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张,最终必然会毁灭这一概念。基于此,本文将对“市民记者”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
一、“市民记者”( Citizen Journalist) 的概念溯源及解析
在一些学者的文章中,“市民记者”与“公共新闻”“公民新闻”等概念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要追溯“市民记者”概念来源,首先应该对与之相关的“公共新闻”“公民新闻”概念进行辨析和梳理。
( 一) “公共新闻”“公民新闻”概念辨析及相互关系
1. 中国对“公共新闻” “公民新闻”的翻译和理解
经过文献检索,我们发现,国内学者于21 世纪初期开始将美国的civic journalism 和 public journalism介绍到中国,目前找到的较早的文献为《国际新闻界》2000 年第3 期周亭编译、Barbara Bliss Osborn 撰写的《植根网络的美国公共新闻事业》一文,该文将 “Public Journalism and Public Life”一书翻译为《公共新闻和公共生活》。而学界普遍认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蔡雯教授发表于《国际新闻界》2004 年第1 期上的《‘公共新闻’: 发展中的理论与探索中的实践——探析美国‘公共新闻’及其研究》一文“是中国对公共新闻运动的最早介绍”。蔡雯教授将“public journalism”翻译为“公共新闻”,并称“公共新闻”在美国又被称为“公民新闻” ( civicjournalism) 。随后,她发表的《美国新闻界关于“公共新闻”的实践与争论》一文中,对“公共新闻”的特点进行了总结: “其( 公共新闻) 特点是新闻报道与媒介活动相结合,新闻传播者在报道新闻事实的同时,还以组织者的身份介入到公众事务中,发起公民讨论,组织各种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公共问题最终得到解决。”2005 年6 月,蔡雯教授又发表《试论“中美两国公共新闻传播的现实差异”》一文,进一步阐述美国公共新闻和公民新闻的关系,她指出: “在美国最早倡导公共新闻学的一批新闻学者已经把‘公共新闻’理念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们认为,网络技术为‘公共新闻’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天地, ‘公共新闻’已经由媒体发动公众讨论,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进入到社会公众可以不依赖传统媒体,自主发表观点、形成舆论甚至组织、进而影响媒体、影响公共事务决策的新的阶段。”之后,蔡雯教授又先后在各刊物上发表关于这一转变的相关论文。 在《从“公共新闻”到“公民新闻”——试析西方国家新闻传播正在发生的变化》一文中,蔡雯教授分析了从Public /Civic Journalism 概念到Citizen Journalism 的细微变化,将前者翻译为“公共新闻”,后者翻译为“公民新闻”,并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公共新闻”是一场旨在“重振社区精神”的新闻改革运动,是以大众媒体为主导的新闻创新实践。而“公民新闻”的勃兴主要依赖于强大的技术推动力。其次,公共新闻运动中,主导者是传统媒体,公民只是被发动、组织起来的参与者。而公民新闻的主体已转向普通民众。第三, “公共新闻”以报道内容与报道方式的双重“公共性”为特征,而“公民新闻”是指普通公民作为新闻报道者传播新闻,“公民”一词主要界定报道主体,而非界定报道内容。
经过上文的梳理,我们发现,将“公共新闻”概念最早引进中国的蔡雯教授,在对这一词汇的认识上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先是将public journalism翻译为“公共新闻”,将civic journalism 翻译为“公民新闻”,并将二者等同对待; 之后才将public journalism和civic journalism 翻译为“公共新闻”,并以此区别于公民新闻,即citizen journalism。尽管如此,国内许多学者对于civic journalism,public journalism,citizen journalism 这三者的翻译和使用仍然呈现出十分混乱的局面,各种提法不一而足:
陈娟沿袭蔡雯教授的早期提法,认为“公共新闻” ( public journalism) ,又称“公民新闻” ( civicjournalism) ,但是在具体论述中,却将中国的民生新闻同美国的公共新闻等同起来; 李青藜将Civic /PublicJournalism Movement 译为“公民新闻事业运动”;高传智认为从“公共新闻”的词源civil journalism 和public journalism 来看,译作“公民新闻”或“公众新闻”更为吻合这一理论的价值指向; 强月新和屠晶靓将“公共新闻运动”默认为public journalism 或civic journalism,并指出中国的“民生新闻”以及民生新闻衍生出的类似新闻形式都不同于美国的“公共新闻”。
2. “公共新闻”“公民新闻”概念的西方溯源
美国公共新闻运动的发起者Jay Rosen 在其早期关于公共新闻的文献中,常使用public journalism 来代指公共新闻,他认为: 公共新闻( public journalism)努力使得记者能够以担负着重要社会责任的角色参与到政治事件的报道中……换句话说: 公共新闻的记者应该更好地让公共生活顺利进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新闻记者应该终止他们关于某一公共问题的中立态度,即对某问题作出某种适宜的表态。据此,我们不难发现,此时的公共新闻( public /civic journalism)更多强调的是媒体应该关注普通民众所关注的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公共问题的解决中去。公共新闻运动,轰轰烈烈发展了十几年,直到21 世纪初才趋于平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共新闻运动的终结,而是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电子信息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来的公共新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公民新闻( citizen journalism) 。关于citizen journalism 的概念界定及特征,国外学者有这样的表述: citizen journalism 作为一种非传统的新闻报道形式,挑战着已有的、传统的大众媒介和传统新闻学,但是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足以对它的特征进行完整的表述。尽管如此,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普通公民/市民( ordinary citizens) 积极的参与到新闻的生产流程中,这种新闻活动,不再取决于是否有专业记者参与,公民/市民( citizens) 是否使用焦点小组、问卷调查等方法,是否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还有学者认为: citizen journalism 指的是基于网络的新闻实践,这些新闻实践的主体是普通的网络使用者。目前为止,关于“公民新闻”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边界界定。 通过上述学者的表述,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眼中的公民新闻( citizen journalism) 与公共新闻( publicjournalism 或civic journalism) 是有区别的。“公共新闻”是记者( 职业记者) 以传统媒体为平台的新闻创新实践及其结果,它以报道内容与报道方式的双重“公共性”为特征; “公民新闻”是新媒体时代的产物,是普通市民/公民基于新媒体的新闻实践活动。这些凭借新媒体进行新闻活动的普通市民\ 公民应该怎么称呼他们呢?
( 二) “市民记者” ( citizen journalist) 称呼的由来与特征
1. 国外对Citizen Journalist 的概念界定
据查, “citizen journalist”这一称呼最早是由韩国的OhmyNews 网提出并付诸实践的。该网站于2000年2 月由记者吴延浩( 音译) 创办,吴将其称为“新闻游击组织”,并公开打出“每个citizen 都是记者”的旗号,主张由“citizen journalists”通过互联网络向网站提供文字稿件、图片或影像资料。该网站从诞生之日起,就吸引了无数业界、学界人士的关注,有人曾撰文称其为“韩国平民新闻的宏伟实验室”。后来,“9•11”、印度洋海啸、伦敦地铁爆炸案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普通市民利用自己的手机或摄像机拍摄的图片或视频受到网友的疯狂转载,并成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信息来源,使得这一被冠之以“citizenjournalist”的群体,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citizen journalist”在新闻实务界造成的重要影响也开始吸引着新闻理论界中学者们的注意力。被称为“美国公共新闻之父”的Jay Rosen 于2006 年在自己创办的Press think 网站上专门发文对一类“新颖的人群”进行了介绍,他说, “那些以前被称为观众( audience) 的人”,曾经处于媒体系统的接收端,只能被动的、孤立的接受那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媒体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大声喊出”的信息,而“今天”,他们直接参与新闻活动,使得新闻传播变得真实更多,虚幻更少,可能性更高,不可预测性更低。维基百科在介绍“Citizen Journalist”这一词条时引用了Jay 的这段话,作为该词条的定义。同时,在西方其他学者的学术论文中,我们也发现了对Citizen Journalist的其他界定: “在本文中,citizen journalist 这一词指的是这样一种人,他们不接受任何主流媒体支付的任何费用,通过在线写作或报道的方式,在博客、网站或论坛上传播社区的一些信息或新闻”。据此,我们认为,国外新闻理论界或新闻业界所提的citizen journalist 是“公共新闻”( public /civicjournalism) 发展到“公民新闻”( citizen journalism)阶段后才出现的概念,是明显区别于“公共新闻”时代专注于社会新闻报道的专业记者。尽管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被完全认可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但是他们必须具备这样的特征: 首先,他们不从属于任何媒介组织,不接受媒介组织的报酬; 其次,他们主要通过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作为传播的平台,自由的发布消息或评论。
2. Citizen Journalist 在中国的翻译、使用及实践
如同civic journalism ,public journalism,citizenjournalism 三者的翻译和使用呈现出十分混乱的局面一样,在我国新闻理论界对citizen journalist 的翻译和界定也呈现出各执一词的状态:
有人将citizen journalist 翻译为“公民记者”,并认为: 在公民新闻的视域下,普通公民出于某种兴趣、动机或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和手段,自发地独立地对相关社会事件或人物进行报道和传播,这类与“职业记者”行为特征相似的非职业化的个体传播者,称为“公民记者”。有人将citizen journalist 翻译为“市民记者”,并将其界定为: 在新闻事件的报道和传播中发挥记者作用,却非专业新闻传播者的普通民众。
而在新闻实务界,以“公民新闻”或“市民记者”名义发展壮大的组织、人群及新闻形式也越来越多,具体表现在: 首先,标榜“公民新闻”的网站纷纷成立,如中国公民新闻,闾丘露薇的“一五一十部落”等。其次,与此相应,一大批有着“公民记者”头衔的网络日志作者得到广泛认可并逐渐成名,如老虎庙、周曙光等。第三,一大批媒体包括官方权威媒体在内对公民记者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并在文章标题中直接提及“公民记者”或“市民记者”,甚至以“公民记者”或“市民记者”的名义策划新闻专题。
可见中国学者对“citizen journalist”一词在翻译上存在“公民记者”和“市民记者”的字面区别,实际上常常发生两者混用的现象。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公认的,就是他们是区别于专业记者的普通民众。这也接近西方人对“citizen journalist”的理解。
二、“市民记者”提法是一个矛盾体
尽管被称之为“市民记者”( citizen journalist) 的人群在传播新闻、推动民主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市民记者”在国内外新闻界似乎已经很流行了; 但是,作为一个“概念”,它还是值得质疑,值得学者下功夫加以厘清。
首先必须指出,“市民记者”的提法本身就是矛盾的。通过上文梳理可知,“市民记者”是国内外某些学者给那些在某个时候发挥过记者作用,即报道过新闻的普通市民的一个称谓,而并非是给一个概念下的定义。问题就出在这里。从“市民记者”这个偏正结构的词语看, “市民”对“记者”起修饰作用,落脚点在于肯定这些“在新闻报道中发挥了记者的作用”的人是“记者”,然而论者又说他们是“普通市民”,其说法自相矛盾显而易见。实际上,他们的身份是“普通市民”,而不是“记者”,因为,他们虽然在某个时候发挥过记者作用,但是不具备记者的本质特征。
( 一) “记者”概念的形成及其本质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记者”概念的形成是与新闻传播的职业化相伴而生的。作为在高度职业化的新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职业“记者”,不论是在新闻传播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具有显著的、不可被其他职业所替代的本质特征。
1. “记者”概念的形成
我们以中国为例来探讨此问题。20 世纪前20 年是中国现代报业职业化的肇启时期,也是记者称谓出现和记者队伍的形成时期。1905 年以前,中国对报业从业人员的称呼很庞杂,先有“笔者” “笔耕者”等,后有“访事”“访员”。如1875 年7 月7 日,《申报》首次刊登招聘“访事”,应聘这一职务的条件是: “必须学识兼长,通达事务,并为人端正,实事求是者。”这则中国最早招聘广告给予了“访事”以专业定义,突出了其新闻报纸的特性,还规范了其从业人员的身份特征。而老报人赵君豪也曾对“访员”进行了简单界定: “余谓做报最简单之规则,惟慎择可靠之访员,据访员之报告,再证以各种之参考,采为记事; 然后根据记事,发为明白公平之评论,如是而已。”这里的“访事”与“访员”就是“记者”的前身。
1905 年开始出现“记者”称谓。是年,郑贯公发表在《有所谓报》上的文章《拒约需急设机关日报议》中首次使用“记者”称谓。吴研人连载于1903—1905 年《新小说》上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也有关于“记者”活动的描写: “新小说社记者接到了死里逃生的手书,及九死一生的笔记。”1905年3 月10 日《申报》刊载的《论今日各国对中国之大势》一文中有这么一句: “记者又何必须再烦笔墨以渎吾同胞之听哉!”自1905 年3 月21 日以后,《申报》使用“记者”“新闻记者”称谓的频率逐渐增高,内涵也逐渐明确。
1915 年黄远生在《忏悔录》中论述了所谓记者的“四能”,这是黄远生对记者职业的深入认识,也是对记者能力的一般性要求。此时,虽然“记者”开始了职业化进程,但是他们人数少、地位低,社会上还习惯称这种职业化的记者为访员,以至于1919年出版的徐宝璜的《新闻学》中还有“访员”之称。不过,徐宝璜笔下的“访员”与赵君豪口中的“访员”内涵则不一样了,他要求“访员”必须具备新闻之常识、强健之记忆力、书法须纯熟、国文须有功底、熟知本国及列强之政治历史与现状、知外国语一二种、有敏捷之觉悟力,这与黄远生记者“四能”说颇有些神似。这一点还说明,在中国,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的“记者” ( 包括专职访员) 已经进入现代报业行列,随着现代报业的不断推进,记者群体在不断扩大,不断扩大的记者群体反过来加速了新闻行业的职业化进程。
徐宝璜、邹韬奋等人从职业意识、职业品格和职业教育三个维度来考量新闻职业化。而“记者”提法的出现,以及记者作为一种固定的、被社会承认的职业的出现,加上随之产生的记者对自身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等的自觉和对职业技能的渴望,恰好从职业意识、职业品格、职业教育三个方面促进了新闻的职业化进程。
( 1) 记者职业意识的形成及强化,是新闻职业意识形成并强化的主要动力。有学者曾指出: 世界各地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形态的强化是20 世纪新闻专业化进程的典型特征; 而所谓记者职业意识,就是指记者对于媒介功能、职业角色及自我身份的认知与理解。 “记者”称谓的统一确定,首先表明社会对新闻从业者职业角色及职业身份的认可,使其严格区别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职业; 其次,由散落的、兼职的访员发展为固定的、专业的记者促使新闻从业者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以保证新闻传播的高质量。另外,随着记者队伍的日益壮大和职业意识的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记者团体纷纷成立,构成了一个个稳定的职业圈,增强了记者的职业角色和自我身份认知,提高了新闻业的职业凝聚力。
( 2) 对记者素质、修养、品格及道德伦理的严格要求,客观上提高了新闻的职业品格。首先,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记者以及他们所创作的高水平的新闻作品,在社会上起到振聋发聩的作用,提升了新闻行业的社会地位,使得大众逐渐接受这一行业并给予充分肯定。其次,不论报社,还是新闻学学者都对记者的素质、修养、品格及道德伦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种要求逐渐内化为记者对自身职业行为的约束,构成了职业规范,形成了职业制度,使得新闻传播职业逐渐趋向于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了新闻职业的职业品格。最后,记者群体逐渐生发的职业意识,使得他们越来越多的要求新闻自由,并引发了一系列与政府的抗争,担负起监督政府的职责,发挥着“第四等级”和“无冕之王”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行业争取独立,从而实现真正职业化的最大保障。
( 3) 记者队伍的壮大、记者对新闻业的认知、记者职业伦理以及职业技能的渴望等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和促进了新闻教育。而新闻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是新闻职业化的重要标志。正如黄旦教授所言:“新闻教育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新闻学研究是和报刊职业化或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相伴而生”。
2. 记者的本质特征
如果将新闻的职业化与职业记者的形成看作相伴而生、相伴发展的动态历史过程,那么,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记者这一职业所呈现出来的动态的特征便是: 从无任何组织归属到有组织归属,从无任何职业规范到有系统的职业规范,从无任何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到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体而言:
( 1) 新闻传播层面的特征
新闻传播属于从大众传播范畴。外国学者查理斯•莱特认为: 大众传播是组织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大众传播的内容是众多参与者组织化努力的产物。此处的组织便是新闻媒体,而组织化了的众多参与者便是记者或其他形式的专业新闻传播者。因此,记者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其身份为新闻媒体内部的专业新闻传播者。故新闻学载,记者分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 广义的记者泛指新闻工作者,也就是新闻行业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只要从事新闻工作,都可以称为记者。这种宽泛的称呼,也就是美国所谓的newspaperman,英国所谓的journalist。狭义的记者指的就是外勤记者。英美都称之为reporter。可见,记者首先是一种社会分工,是从属于特定新闻媒体的专业人才,同时是一种职业认可,只有经过专业认定的人才能称为“记者”,他们必须具备遵守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道德伦理的意识和自觉。
( 2) 法律层面的特征
记者身份必须得到法律或特定组织机构的认可,方可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同时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在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下简称《办法》) ,对新闻记者有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同时, 《办法》对新闻记者采访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另外,《办法》还规定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 二)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 三) 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于2012 年年底下发通知,决定从2013 年1 月15 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清理,全国新闻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彻底清查,做到所有人员逐个审核,不符合条件人员一律注销。其中,重点包括检查各新闻单位是否存在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企业家等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在被注销记者证的人员中,包括2012 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 原属《检察日报》) 和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 原属《消费日报》) 。
在美国尽管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对专业记者进行职业认证并颁发具有特定法律效应的“记者证”,但“记者”这一概念却同中国一样,也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根据立法和判例,美国法律认为所有以从事大众传播为目的的媒体记者都可以是记者,无论是出版社、报刊、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站、博客或者其他电子媒体。个人要成为实质上的记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实际参与了将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 二是在开始新闻收集的过程中就有将报道向公众传播的明确意图。”
综上,不论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律法规都对记者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进行了界定。因此,我们认为记者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概念,记者是一种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权利、担负特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特定义务的职业群体。
( 二) 对“市民记者”提法的解构
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citizen journalist”的提法能否成立一直存在争议。而据福布斯中文网报道,“市民记者”的实践起源地——韩国的OhmyNews 网站已经式微,称其“正在经历一个残酷的考验”。式微的原因除了福布斯中文网提到的财务问题( 称其“在财务上仍然处于挣扎的边缘”) 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其运行模式( 凭借非专业的所谓市民记者发布信息) 已经危害到新闻的本质,即新闻的真实性,也危及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据此,我们必须从新闻学的学理上追问一下,“市民记者”这个概念本身是否合理? 这个概念的使用是否危及新闻媒体的神圣性,“市民记者”是否有冒充记者的嫌疑? “市民记者”的举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诚然,普通市民或公民参与到新闻传播活动中来,积极地为新闻媒体提供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新闻传播的进步,也能更好地反映社会现实问题,促进国家的民主进程。尤其是在媒体体制僵化、新闻统治过死的情况下,他们的传播行为不仅本身无可厚非,甚至值得新闻媒体鼓励和支持,但是“市民记者”这一提法却存在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问题。
首先,“市民记者”不具备记者在新闻学层面应有的特征。即他们既没有特定的媒体组织归属,也没有经过特定的专业认可,更谈不上对记者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意识与自觉。根据对“市民记者”的相关论文进行的整理,我们发现,所谓“市民记者”在宏观上一般分为三类,一种是利用网络平台,自主传播信息的普通市民; 一种是向特定的媒体提供信息的普通市民; 第三种是受特定媒体委托,提供特定信息的普通市民。尽管第三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媒体的某种认可,但是这种认可无法改变其“普通市民”的身份。三种形式的“市民记者”都属于“无组织”“无纪律”“无规范”的“三无群体”,尽管第三类受到特定媒体的委托,但最多可算作兼职,而非专职。
其次,“市民记者”有违法律法规对记者的界定。即他们没有法律法规特定的权利、不担负特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不必依法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是合法的组织行为,所以也不受法律保护。
既没有理论依据,又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不能把“记者”的头衔授予这些参与新闻传播活动的普通市民。我们愿意将这类市民群体称呼为“自由新闻传播者”或其他类似的不带任何职业色彩的名称,以区别于“专业新闻传播者”,即“记者”。并且我们坚持认为,专业新闻传播活动必须由专业记者( 新闻人) 来做,而且在人人都可以发布消息的时代,更需要专业记者( 新闻人) 发挥其良好的职业技能、坚守新闻业的职业伦理,提高新闻业的公信力。
三、结语
在对国外的“civic journalism” “public journalism”“citizen journalism”及“citizen journalist”等概念进行翻译和引进时,国内的一些新闻学者并没有严格地梳理清楚上述各词产生的背景、词源本身的实质内涵以及各词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是信手拈来,随意使用。
尽管被称之为“市民记者” ( citizen journalist)的人群在传播新闻中发挥了作用,并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概念, “市民记者” ( citizenjournalist) 是不能成立的。我们承认,在新媒体时代,普通市民直接参与新闻传播是一种新生事物,是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这一民众参政的途径也必定会越来越畅通,人数也会越来越多; 但是,他们永远也不会取代新闻学层面的、被法律认可的专业记者,因此,他们也不能被授予“记者”头衔。因为“记者”作为一个固定的职业群体是伴随着新闻业的职业化而形成的,它具有新闻学层面和法律层面上的不可替代的特征,即有特定的组织归属,有严格的职业规范,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而“市民记者”并不具备上述特征,恰恰相反,“市民记者”最大的特征就是不依托于传统媒体,不受任何媒体组织的任何约束。
“市民记者”这一称呼是不合理的,因而不宜使用,尤其是严肃的学术界不能使用。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79期,摘自2013年第4期《现代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