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年大马契约下成立的联邦 砂法律顾问:应修改“联邦”定义

(本报古晋4日讯)联邦宪法第1(2)条文的修改将不会改变砂拉越与沙巴在马来西亚联邦内的地位。

砂拉越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指出﹐在该修宪下﹐马来西亚仍旧有13州﹐包括砂拉越与沙巴﹐因为第2项条文列明﹐联邦的州属包括﹕(1)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2)砂拉越及沙巴。

他指出﹐我们仍旧是州属。它没有任何不同。实际上﹐我们已再次巩固了我们是其中一个州属的地位。

他续表示﹐联邦宪法第1(2)条文不能够在没有修改“联邦”字眼下进行。

“在第160(2)条文下﹐‘联邦’的意思是在1957年马来亚合约下成立的马来亚联邦。如果没有修改其定义﹐联邦是在1957年马来亚合约下成立的。”

他指出﹐联邦的定义必须修改为“在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下成立的联邦”。这表示﹐我们在联邦宪法下接受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

冯裕中表示﹐砂拉越必须详细研究联邦宪法的修改﹐以获得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下的权力﹐恢复砂拉越及沙巴与西马同等地位及解决财政﹑石油与天然气﹑海岸线及领海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