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協議 一開始就違反國際法

《犀乡资讯网》2018-09-13 分类:犀乡论坛

多年來備受爭議的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如今被指為是從一開始就違反了國際法的無效協議!砂拉越人民心願協會主席徐麗娜強調,只有獨立國才可簽署國際條約,而當時這份協議並非由五個獨立國家簽署,即兩個國家(英國和馬來亞聯邦)、一個仍受英國控制的自治國(新加坡)以及兩個殖民地(砂拉越和沙巴)。她表示,獨立國的定義是指其旗幟可以在聯合國飄揚,甚至是在各國有大使館這可從聯合國目前仍把砂沙列為“地位更換”的身份中得到證實同時,代表砂州簽署協議的五人都沒有被授權

 

徐丽娜進一步指出,葛波德調查團(Cobbold Commission Survey)和聯合國調查報告團(UN Assessment Mission)對共組馬來西亞意見征詢了四千人,或零點三三巴仙(當時砂沙共有一百廿萬人口)。

“可是,調查報告結論卻是,三分一人口支持、三分一人口在有保護措施條件下支持,以及三分一人口選擇獨立或暫時性的英國統治,所以該兩份報告基本上已經失實。”

徐麗娜表示,當時有超過五千名抗議者組成一條長達七英里的人龍從古晉機場直到市中心歐羅拉酒店,但1963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聯合國審查報告卻指砂朥越人民沒有反對馬來西亞聯邦的組成

“報告指組成馬來西亞聯邦是人民的意願,所以這項報告是錯誤的,它與事實背道而馳,無法被獨立公正的觀察者接受。”

 

砂朥越人民心願協會主席指大馬協議 一開始就違反國際法

 

多年來備受爭議的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如今被指為是從一開始就違反了國際法的無效協議!

砂拉越人民心願協會主席徐麗娜強調,只有獨立國才可簽署國際條約,而當時這份協議並非由五個獨立國家簽署,即兩個國家(英國和馬來亞聯邦)、一個仍受英國控制的自治國(新加坡)以及兩個殖民地(砂拉越和沙巴)。

她表示,獨立國的定義是指其旗幟可以在聯合國飄揚,甚至是在各國有大使館,以及可以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系,這可從聯合國目前仍把砂沙列為“地位更換”的身份中得到證實。

“同時,代表砂州簽署協議的五人都沒有被授權,不能有效或合法代表砂州政府或人民,他們當中還包括了時任砂州司法部長,來自英國的Pike。”

徐麗娜是前晚在此間為沙巴進步黨智囊團舉辦的「馬來西亞處於十字路口: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過去、現在及未來」論壇主講時,這麼表示。

她進一步指出,葛波德調查團(Cobbold Commission Survey)和聯合國調查報告團(UN Assessment Mission)對共組馬來西亞意見征詢了四千人,或零點三三巴仙(當時砂沙共有一百廿萬人口)。

“可是,調查報告結論卻是,三分一人口支持、三分一人口在有保護措施條件下支持,以及三分一人口選擇獨立或暫時性的英國統治,所以該兩份報告基本上已經失實。”

徐麗娜表示,當時有超過五千名抗議者組成一條長達七英里的人龍從古晉機場直到市中心歐羅拉酒店,但1963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聯合國審查報告,卻指砂朥越人民沒有反對馬來西亞聯邦的組成。

“報告指組成馬來西亞聯邦是人民的意願,所以這項報告是錯誤的,它與事實背道而馳,無法被獨立公正的觀察者接受。”

她也指馬來西亞概念被更改三次,即汶萊最後一分鐘決定不簽署協議,新加坡脫離大馬而獨立沒與其他兩個夥伴(砂拉越和沙巴)商議,及1976年八月廿七日通過修改聯邦憲法把砂沙貶為第十二和第十三州,違背平等夥伴關系初衷。

“馬來西亞協議裏,馬來西亞是由四個不同邦國所組成,現在已經被更改為十三個州,中央政府持有絕對權利,違背了馬來西亞協議的基本條約。”

她強調,自決權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受到許多國際條約如聯合國憲章、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任何國家或人民都有權利去爭取合法的政治地位。

“如果馬來西亞協議被宣布無效,馬來西亞只是一個-馬來亞政府在沒有合法權利下控制和接管砂拉越和沙巴,馬來亞五十一年來都沒有遵守這份協議,在法律上只要任何一方不遵守條款,整個協議可被拒履行。” (收藏自 30.8.2014 《亞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