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川 •
(内容提要)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从投票规则设计与公民选择、“中位数偏好”与“阿罗不可能定理”、选民偏好强度与投票结果质量、选举策略与选票交易、“代议制民主”的弊端五个层面,剖析了西方公共选择模式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安排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揭露了西方民主体制、金钱政治为少数特殊利益集团服务这一非民主的本质特征。“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兴起、2012年大选60亿美元天价的“民主大拍卖”不仅左右了美国大选的结局,而且会影响到美国未来的内政外交。特殊利益集团与美国政府成了名副其实的委托代理关系,金融寡头掌控内政外交是西方民主的真谛。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主制度实行200多年来,尽管被冠之以最优的制度设计之名,代表了普世的价值理念,但对其内在的理论缺陷,政治学家们是心知肚明的。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两党政客出于政治需要,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缺陷渲染夸大,挑战这些制度设计的法律、政治和道德的极限以及民众的心理底线和接受度,这些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在实践中的扭曲和误导作用也暴露无遗。美国模式日益受到其他不同模式和制度设计的挑战。本文拟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主模式的理论基础--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在缺陷和本质特征进行揭露和分析。
民主-词源于希腊字δημοκρατiα-(démockratía),意为“人民统治”。它是人民(démos)和权力(Kratos)两个词的组合。民主制度的核心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力,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等方式来参与政府的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西方民主政治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是公共选择理论,其基本前提是,政府的决策应当反映广大民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由少数决策者将他们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强加于民众。那么,民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是通过什么方式得到表达,通过什么程序转化为政府的决策并得以实施的呢?现实中不同阶层选民的利益存在着冲突并经常发生变化,这些利益冲突、变化和不断发生的利益重组,无疑为民主制度设计和安排孕育了许多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
1.投票规则设计与公民选择
西方民主制度的操作通常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投票规则来实现的。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票数分配规则和如何根据票数确定赢者的规则。关于票数分配规则,现代西方民主采用的是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柏拉图共和国式的“精英投票制”和典型公司企业的“美元投票制”。尽管这种单一的票数分配规则原则上没有大的争议,但选民投票资格的普遍确立却是争取普选权的人民运动长期斗争的结果。例如,瑞士妇女40多年前才取得投票资格,18岁的成年人在多数西方国家包括美国也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取得投票资格的。最流行的确定赢者规则是“简单多数”规则,即一人一票,得简单多数票者获胜。除了涉及宪法修正案、推翻总统否决和总统弹劾案需要“有限制的多数”,即2/3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外,美国国会和其他立法机构基本上实行的是“简单多数规则”。
在理论上,西方政治学家们还设计了许多其他投票规则,如“相对多数票规则”和“点数投票规则”。按这两种规则,投票者根据对各种议案的偏好排序和偏好程度打分,顺序分最低(总排名最靠前)或点数分最高者获胜。如果选民只有两种选择,“相对多数票规则”与“简单多数规则”的结果相同;如果有多种选择,投票结果会大不相同。“点数投票规则”有时会因选民的利益和情感强度不同,而导致与“简单多数规则”和“相对多数票规则”截然不同的选举结果。这无疑为各种利益集团和政客提供了许多操纵选举的空间。
2.“中位数偏好”与“阿罗不可能定理”
为了确保各种投票规则达到理想的选举结果,三个条件需要满足:投票结果的非随意性;投票结果要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和偏好;投票结果不应受到选举策略的扰乱。阿罗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证明,如果选民的偏好呈单峰状,这些条件可以满足,中位数投票者决定选举结果(以下将满足这些理想条件的选民偏好称为“中位数偏好”)。然而,如果一些选民的偏好呈非单峰状态,比如呈某种极端的双峰偏好模式,并且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议案或候选人,投票结果的随意性就会出现,取决于投票的排序、议案的组合搭配或候选人出场、出局的顺序以及淘汰机制的设计。“田忌赛马”式的策略通常会影响到选举结果。选民偏好的这种非连贯性使这些条件在“相对多数票规则”和“点数投票规则”的操作中常常无法满足,这就是阿罗的“投票悖论”。
阿罗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他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在民主制度下是无法将个人的选择和偏好加总为社会的选择和偏好的。换言之,没有任何规则,无论是多数票规则,还是其他规则,能够在随意的个人选择和偏好的基础上构建社会的选择和偏好。阿罗经过严谨的数学推导证明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基本法则:只要有两个以上的选择,必定会有超过一个以上的多数,因此,西方的民主体制无法提供一个理想的投票规则。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及他对一般均衡理论的贡献使他获得了1972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阿罗的‘投票悖论’对西方的选举人民主信念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3.选民偏好强度与投票结果质量
纵使上述投票规则不会导致随意性结果,即在无“投票悖论”的前提下,不同投票规则产生的结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和偏好,也会因选民偏好的强度不同而大打折扣。显然,不会有一个取悦所有选民的议案或候选人,多数赢者从投票结果中得到的利益总和有时会小于少数输者损失的总和,因而多数规则时常无法产生社会最优的结果。美国最著名的保守派电台主持人拉什•林博曾举过一个极端的例子,说明多数规则由于选民偏好强度的强烈差别可能造成的恶果:如果两位男士和一位女士在一个荒岛上生活多年后,一位男士提议用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强奸那位女士,那么,那位女士可能会通过民主的方式遭到冠冕堂皇的强奸。一种解决的办法是“一票否决制”,这种规则通常适用于在少数人可能受到投票结果极大伤害的情况下,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比如,美国法庭陪审团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以减少和避免冤案对嫌疑人可能造成的无法挽回的灾难,还有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对入侵或制裁会员国的一票否决权,以及“钉子户”对开发商的一票否决权等。问题是这种投票方式通常会使公共选择程序难以操作,常常会因为几个人甚至一个人坚持己见而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而且许多情况下大多数人的损失程度远大于少数人得到的好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协商、补偿少数人损失的办法来解决分歧,以实现“帕雷托改进”。
如果所有选民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偏好而不顾忌他人的态度,同时不使用投票策略,“点数投票规则”比“相对多数票规则”和“简单多数规则”能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利益和偏好强度,而后两者只能反映选民的偏好顺序。但在现实中,选举策略是容许的,如果一些选民考虑到其他选民可能的投票行为而将不可能取胜的第一选择票全部投到第二选择上,为提高点数而夸大他们对第二选择的偏好,投票结果的随意性就会出现,这取决于他们的政治技巧和扑朔迷离的选情。经验证明,越是涉及偏好强度差别大的议案或候选人,投票策略和投机性操作的空间和运用就越为广泛,相反,简单的投票规则会有效地减少投票操纵行为和投票结果的随意性。
4.选举策略与选票交易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日益盛行的博弈论,在政治理论和军事理论中的应用更为广泛,在政党政治操作中形成了一整套类似《孙子兵法》般的竞选策略。每逢大选,竞选班子遴选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招贤纳士,招揽一班能运筹帷幄、久经沙场的竞选谋士或曰策略家。这里仅介绍两个在国会议案中使用较多的策略。
第一是“阻碍议案通过”( Filibuster)策略。使用这种策略,一个或几个议员就可以推迟或阻碍某一议案的付诸表决。Filibuster一词源于西班牙语“海盗”(filibustero),后来在美国南北战争中被用来描述南方冒险家推翻北方政权的冒险行为,现在被用来特指通过挟持争论和辩论以阻碍议案通过的策略。最早应用此策略的是公元前60年的罗马参议员小加图。为了阻止一个议案的通过,小加图采取马拉松式的演讲方式一直到黄昏。按罗马议会规定,所有的议案必须在黄昏前表决,小加图用这种冗长演说的方式阻止了该议案的表决。自1874年约瑟夫•比格采用冗长演说的方式有效地推迟了“爱尔兰强迫法”的通过后,这种被称为“详尽讨论”的策略在英国议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议会中被广泛采用。在美国,41位参议员(代表人口的12.3%)就可以有效地使用“阻碍议案通过”策略,除非2/3的参议员动用“讨论终结”条款。当然,“阻碍议案通过”策略可以由简单多数投票而废除,但废除这一策略的议案也可以被“阻碍议案通过”策略所阻碍。即便“阻碍议案通过”策略不能得逞,由于冗长的辩论耗时耗力,国会的多数党在受到“阻碍议案通过”策略威胁时,宁愿选择先讨论其他议案的策略来避开“阻碍议案通过”策略。
第二是打包政治。与公民直接投票不同,政治家们通过结党的方式将许多公民关心的议题组合到一起,形成一整套政策和法律提案去争取那些偏好、利益、政治理念和价值、道德观相近的选民。显然,这种政党政治会使很多单独表决无法通过的议案通过组合的方式通过。这就为政客、议员之间互投赞成票的选票交易,以促成对彼此都有利的议案通过提供了机会。由于美国参、众两院的议员是由地方选举产生的,他们只对本州和本选区的选民负责,因此,许多有权势的议员通过这种交换选票的方式获得了巨额的联邦资金在本州或本选区修建“形象工程”、创造就业机会,如建成后10多年从没有升降过一架飞机的机场,以争取连选连任。2008年大选中著名的“通向无处的桥”的笑话,将这种“打包政治”和“选票交易”描绘得惟妙惟肖。
5.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及美国选举团制度的弊端
如果选民的数量不多,并且涉及的是较小地方社区或村民的议案,可以通过社区和村委会讨论、谈判、协商和公民直接投票等方式来决策和实施。但是,如果是涉及亿万选民的重大决策,讨论、谈判或协商以及一人一票的方式会因旷日持久或成本过高而无法操作。所以,现实中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代议制民主”制度,即公民选举代表掌握控制国家决策权力的民主形式。这种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来间接地反映选民的意愿和偏好,无疑为政党操作、愚弄甚至出卖选民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就像厂商在市场上争夺消费者一样,政治家们在政治舞台上争夺选票,以获得权力和利益。政客在选战中的目标是“票数最大化”,而选民的目标是选举能够给他们带来最大净利益的候选人或议案。熊彼特和安东尼•多恩曾对这一民主过程有过生动的描述。所谓的总统“选举团制度”,是根据各州的人口分配一定数量的选举人票,然后按照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规则来间接地选出总统和副总统。
目前美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相当于435位众议员和100位参议员的总数,再加上3张来自首都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票。如果一个党的候选人得到了某个州选举人票的多数,就赢得了整个州。这种“赢者通吃”的规则是因为历史上交通、信息不发达而无法及时、准确地统计选票,才采用的权宜措施。其弊病是,第一,很可能某个候选人虽然赢得了多数的选举人票而取胜,但总的得票数却少于输者,如2004年戈尔赢得了多数选票,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少于布什而竞选失败。第二,这种“赢者通吃”的规则会驱使候选人将竞选活动、经费集中在那些在“蓝红”之间“摇摆的州”,而那些蓝红分明的州则无人问津。据美国NBC电视台晚间新闻报道,从2012年10月1日到11月6日大选前,美国俄亥俄州平均每天的电视竞选广告达1400个。而美国的犹他州系保守派的堡垒,民主党自然不会浪费时间和金钱去那里竞选,共和党也无必要在选战前去那些稳操胜券的大本营安慰将士。选举团制度颇受争议,根据盖洛普民意调查,自1944年该机构公布民意调查结果以来,绝大多数美国人支持修改美国宪法,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美国总统。批评者认为,选举团制度古老陈旧,具有内在的非民主性,并且给予“摇摆州”在总统大选中不成比例的影响力。而支持者则认为,选举团制度保护了较小州的权利,这恰恰是美国联邦政治的鲜明特征。近年来,虽然不断有修改宪法、废除选举团制度代之以直接选举的议案提交到国会,目前还没有一个在国会通过。
1.1%所有,1%治理,1%享有的美国政府
起始于2011年9月17日的“占领华尔街”运动,矛头直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政治、经济不平等,高失业率、公司贪婪和腐败,尤其是金融寡头对美国内政外交的控制和影响。“占领华尔街”运动无疑是对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为什么99%民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会受制于1%的少数人的利益,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府的决策并得以实施,而不得不通过“占领华尔街”、被逮捕的方式来表达呢?
2011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原世界银行资深副总裁约瑟夫•斯蒂格利茨,针对林肯总统关于政府《“民有,民治,民享”》的葛底斯堡演讲,在美国知名杂志《名利场》上发表了一篇美国政府《1%所有,1%治理,1%享有》的文章,猛烈抨击美国的特殊利益集团、金融寡头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控制。尽管现代西方民主采用的是一人一票制,但由于近一半的选民不去投票,而投票的选民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种特殊利益集团操纵选票的影响,因此,这种一人一票制实质上是“美元投票制”的翻版。指定款项用途条款是美国利益和游说集团收买政客的常用手段。这一条款规定,批准的联邦基金使用于某些特定的工程或项目,或者免除税役和政府收费。通常立法者用这种方式将联邦基金的一部分“专款专用”于他们的特殊利益集团或他们本州的特定项目。指定款项用途通常被称为pork barrel(议员为选民所争取得到的地方建设经费)。据《纽约时报》报道,2009年大约有1000个这种“专款专用”项目,共计花费17亿美元。指定款项用途由于避开了公众的听证和详细审查、监督而缺乏透明度,易于产生贿赂和其他腐败现象,事后又无法追究责任,所以许多有权势的国会议员用其来秘密犒赏对他们的竞选出政治献金的利益集团,使其成为后者贿赂政客以换取巨额项目拨款的手段。赞成者认为,由国会来决定联邦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优于由内阁来决定,因为总统和内阁成员更趋于滥用权力,用联邦基金奖励朋友、惩罚政敌。
2.“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兴起
2012年大选期间,美国政坛最热门的话题当属“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政治献金活动。根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字,截至2012年12月9日,美国注册的1276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为2012年大选筹集到8.36亿美元的政治献金,其中最大的一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仅两个月时间筹集到的献金就超过了2008年9个最大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全年筹集的献金总和。这些联邦的数字还不包括各州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政治献金和非盈利组织的政治献金。美国的非盈利组织(号称“527组织”)在2010年期中选举的政治“软献金”超过了5亿美元,其中最大的两个组织“共和党州长协会”和“民主党州长协会”的献金总额近2亿美元。估计2012年大选“527组织”的政治献金至少翻一番。
美国的特殊利益集团通过政治献金操控政治选举由来已久。自1905年老罗斯福总统为了限制富人和特殊利益集团对美国民主政治的影响,推动竞选融资改革国会立法以来,1971年和1974年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联邦竞选法”和建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将每人每次大选中对联邦政治行动委员会的献金额限定为2500美元。进入21世纪后,美国政坛形形色色的合法和非法政治献金活动有恃无恐。2000年美国得州威利兄弟通过“527组织”为布什竞选献金250万美元。2004年美国“快艇”组织利用来自3位亿万富翁的945万美元政治献金,对民主党候选人克里进行人身诽谤和攻击,成功地帮助了布什赢得连任。为了限制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献金活动,近年来美国参议员麦凯恩曾提出过“竞选融资改革”议案,主张废除政治献金,由政府资助每个候选人等额的竞选经费,以切断特殊利益集团与候选人的联系。这一主张以“等于在开战前自我解除武装”为由,始终未能通过,近年来美国各级政府创纪录的财政赤字使这一提案通过的前景更为黯淡。美国最高法院2010年7月在“市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中取消了竞选经费上限,使得特殊利益集团买通政府的权利进一步合法化。奥巴马总统在2011年《国情咨文》演讲中,称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在美国历史上“翻开了黑暗的一页”。麦凯恩于2012年2月29日在做客美国NBC电视台“今夜秀”节目时,称这一裁决为“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坏的裁决”。
3. 60亿美元天价的“民主大拍卖”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无疑打开了“黑钱政治”的闸门,为形形色色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政治献金活动大开绿灯。目前美国有近5000个注册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包括“关联政治行动委员会”、“非关联政治行动委员会”、“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和“领袖政治行动委员会”。其中2010年7月开始注册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最为活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奥巴马曾在2007年宣称:“我决不接受政治行动委员会的钱,我决不接受游说集团的钱。”近年来却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向他曾公开谴责过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频送秋波,敞开怀抱。奥巴马的竞选经理在2012年大选前公开声明:“鉴于此事利害攸关,我们无法允许这次选举中实行两套规则,即共和党的提名人可以受益于无限制的开支而民主党却单方面解除武装。”世界媒体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质疑美国的民主政治是否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运转的。“事实上,所有的美国参议员和绝大多数众议员上任时都是最富有的1%成员,并且靠这1%人的钱执政。他们明白,把这1%的人服侍好,他们才能在卸任时得到犒赏。”据2012年2月22日的《今日美国》报道,由于政治献金上限的废除,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巨额政治捐款的25%以上来自于5位亿万富翁。达拉斯工业巨头西蒙向前布什智囊卡尔•罗夫创办和策划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美国十字路口”献金1200万美元。美国赌城大亨安德申家族通过“赢得我们的未来”向共和党候选人金瑞奇捐款1100万美元。美国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比尔•巴尔2012年2月24日高调捐款100万美元给支持奥巴马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美国优先行动”。
美国支持竞选融资改革的非党派、非盈利组织--“21世纪民主”主席佛瑞德•沃塞默,2012年2月15日在CNN电视专题报道《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民主的彻底失败》中尖锐地指出:“超级行动委员会是百万富翁和亿万富翁的一场游戏,他们是大公司和其他富有的利益集团的游戏。(在这场游戏中),公民们被推到场外去旁观我们民主的腐败和堕落。”亚当•莱昂兹和布莱尔•鲍威在《民主大拍卖--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兴起与2012年大选》一文中,把2012年称为“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年”。他们深刻地指出,“‘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是美式民主的罪过”,“它们已成为强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和极少数特权阶层按照自己的意愿,把普通美国人的声音淹没在金钱海洋中(常常上不了台面)的工具”。刚刚结束的美国大选无疑是一场充满铜臭味的“金钱政治”闹剧。据回应政治中心2012年10月31日的估计,这次美国总统大选的全部支出会达到26亿美元,如果加上美国国会议员和参议院等其他竞选活动.2012年美国大选的全部竞选支出将创下6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毫无疑问,这些天文数字的竞选支出和政治献金不仅左右了美国大选的结局,而且直接影响到美国未来的内政外交。据美国《疯狂的地狱》电视节目专题报道,在这些“黑钱”弥漫的“影子竞选”中,94%的赢家比对手拥有更多的竞选经费,特殊利益集团与美国政府成了名副其实的委托代理关系。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58期,摘自2013年第3期《马克思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