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出版”假新闻”的刊物,也会罚款10万令吉;重犯者每天可罚款30万令吉。
法案第4(1)条文阐明,任何人,无论是通过任何形式,在知情的情况下制造、提供、刊登印刷、派发、传递或散播任何假新闻,或印刷任何含有假新闻的刊物,只要其中一项被定罪,将可面临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法案第4(2)条文指出,法庭也可根据第4(1)条文的任何裁决,谕令被定罪人士依据法庭的指示向当事人道歉。
法案第4(3)条文则说,如果被定罪人士不愿按照第4(2)条文的谕令,可被判为藐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