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诉纳拉等诽谤案.法院禁引用安华刑罪记录

《星洲网》2016-11-23 12:07
联邦法院裁决,上议员丹斯里纳拉卡鲁班和《马来西亚前锋报》等3造不能以安华较前所犯下的刑事罪行或联邦法院于2004年在书面判词中指安华拥有同性恋倾向的内容,作为衡量安华声誉和人格的标准。

(布城22日讯)联邦法院裁决,上议员丹斯里纳拉卡鲁班和《马来西亚前锋报》等3造不能以安华较前所犯下的刑事罪行或联邦法院于2004年在书面判词中指安华拥有同性恋倾向的内容,作为衡量安华声誉和人格的标准。

以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马拉尊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拒绝发出准令给纳拉和《马来西亚前锋报》等3造,并认为纳拉等人的准令申请是没有理据的,同时,谕令他们支付1万5000千令吉堂费。

上诉庭是于2015年5月29日推翻吉隆坡高庭的裁决,并裁定纳拉等人不能引用安华被判渎职罪成,以及联邦法院于2004年宣判安华鸡奸不成立时,反指安华拥有同性恋倾向的内容,作为衡量安华声誉和人格的标准。

上诉庭基于1950年证据法令第43条文已清楚阐明,任何民事诉讼皆禁止采用所有刑事的罪行及记录,而推翻吉隆坡高庭的裁决。

安华的代表律师西华拉沙在休庭后说,法院的裁决意指纳拉等人不能再引用安华较前的刑事罪行记录作为他们抗辩的理由。

24日高庭过堂

随着法院驳回了纳拉等人的准令申请后,本案将于本月24日在吉隆坡高庭过堂。

安华是于2012年3月26日针对《马来西亚前锋报》一篇题为“纳拉:安华是双性恋,不能成为反对党领袖”的封面报道,起诉纳拉、马来前锋报(马)有限公司和马来西亚前锋报总编辑拿督阿兹依沙诽谤,索偿1亿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