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求索路:第十八章(下)

来源:米尔社区    发布于 2016-07-27 00:00作者:editor3

第十八章:结束二十六年的武装斗争

第四节 停止武装斗争,走向和平
(附录一) 王馥英给五妹(慧英)的来信
(附录二) 我们对停止反马武装斗争所提出的交换条件
(附录三)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

第二分局就结束所有在砂拉越内的武装活动和平协议书
(附录四) 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关於停止敌对的具体协定
(附录五) 北加里曼丹人民军拉让江地区21名成员
(附录六) 北加人民军东北突击队31名成员

第四节 停止武装斗争,走向和平

签署和平协定后半个月我们就要告别群众,撤出森林,走向和平。

以往我们顺应时代的要求,顺应人民的愿望,进行了革命斗争,发起了武装斗争。我们能坚持长达40年的革命斗争 (26年是武装斗争), 能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斗争环境与条件下坚持至今,靠的是城乡群众的同情与支持。如果没有这一条,如果我们与群众的关系是油水关系,甚至是水火关系,甭说敌人来进攻,我们早就自行瓦解了。就是在那样的斗争岁月里,不少各族群众以人力、物力和经济等方面救济与支持我们。在斗争中,群众跟我们患难与共,有的被捕,有的流血牺牲,他们遭到野蛮的迫害,导致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斗争中,群众跟我们结成了血肉相连、鱼水情谊。我党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也一切以人民为归宿。今天,我们又顺应人民的愿望,而停止武装斗争。

在跟政府进行谈判期间,8月间我军有发表《告同胞书》。

在跟政府达成了停止武装斗争,实现和平的协议,我军总部于10月20日发表以下《告同胞书》:

由于国内外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我党我军的情况和人民对和平的需要,同时统治当局对和平也有需要,所以我们终于在10月17日同统治当局签署了和平协议。因此,我们在此正式宣布解散北加里曼丹人民军。

我军自建立26年以来,不愧是一支忠于人民、智勇双全和顽强奋斗的人民军队。它活动于广泛的国内外地区,宣传和教育了众多的各族人民,给反动派对我们的各种迫害予有力的还击,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在此,我们向所有为武装斗争作出贡献的同志们和人民群众表示敬意和谢意,并对为此而英勇牺牲的近千名烈士(附录七)们表示深切的悼念!

我们吁请同志们继续发扬坚持真理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革命斗争传统,坚决投身於今后的和平、民族民主的斗争中去作出新的贡献!

11月3日,北加里曼丹人民军拉让江地区21名成员(附录5)在销毁武器之后,乘直升机飞向诗巫。北加人民军东北突击队的31名成员(附录6)也同样的销毁武器之后,乘直升机飞向美里后,大部分转飞回诗巫。

曾经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的峥嵘岁月,整整一个时代和辉煌的斗争,在1990年和平谈判之后宣告结束。

(附录一)

(一)王馥英给五妹(慧英)的来信

“亲爱的五妹:

你4月19日来信接到,至今才回信,请原谅。

从你和毓新弟先后来信得悉,洪先生急于和姐夫联系,商讨结束生意的事。原想等见到毓新信中提到的洪先生的朋友后再回音,但等至今日仍未见到来宾,为了不使洪先生焦虑和延误洪先生解决问题的时间,故写此信作复。姐夫请你转告毓新弟(因他来信没写通知),麻烦他转告洪先生以下几点:

(1) 他虽为董事主席,但因种种原因,已经多年未参与公司的事务,因此,他认为关于公司目前的事务,由现任经理的洪先生与王先生根据具体情况就地解决为妥。

(2) 他个人认为,根据现在的行情,在不蒙受耻辱的情况下结束这椿生意是可取的。不过,在清盘时,应尽可能为公司的员工们多争取得一些福利。这方面可参照去年底陈先生他们的做法。

(3) 他自己虽未能直接参与结束这椿生意的事务,但作为董事主席,他将义不容辞承担应由他负担的一切责任。

(4) 他非常感激洪先生与王先生等长期为公司操劳,对他们目前的心绪想法十分理解与同情。希望在公司的生意结束后,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过平静的田园生活。

另外,关于你信提到的那位陈壁纯先生,姐夫认为不必另外和他联络了,有关的事情请他直接与洪先生他们洽谈为妥。

三姐

1990年5月14日”

(附录二)

我们对停止反马武装斗争所提出的交换条件为了停止我们的反马武装斗争,我们明确地向马来西亚和砂拉越政府提出如下的交换条件:

(一) 政府应承认我们过去所进行的斗争和武装斗争,是一场反帝反殖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人民斗争。

(二) 联邦政府应更公平的对待砂、沙两邦, 具体应做到的是:

(1)在石油和天然煤气应提高利润分享的巴仙率;

(2)政府将创办的新大学,应有一所建在砂拉越或沙巴,并以招收这两地区青年学生为主要对象。

(三) 同武装斗争支持者有关的:

(1)对支持者不能追究和迫害

(2)被集中到“新村”的华、伊群众要让他们自由回归原有家园,对重回者有经济困难的政府应给予援助;

(3)由于武装斗争而被收集的猎枪应发还,而原枪主已逝世的也可由其子孙领回;

(4)政府应拨一块能供砍伐的森林地给我们作为福利基金之用,以补偿那些由于武装斗争而受到不应有打击和损害者,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

(四) 同武装斗争和革命斗争参与者有关的:

(1)以往的不得追究和不得录口供,也不能要求我们做所不愿意做的事情;

(2)政府不得在一切官方文件和言论上称呼我们为投降和投诚分子,同时也须促使一切官方与非官方的公共转播媒介也须同样的遵守;

(3)对我方复员人员,不论参加武装斗争者是否已拥有公民权的,一律都重发或发给公民权;

(4)政府应帮助我方复员人员解决人身安全、居住、职业及其他生活问题;

(5)由于参加反帝反殖而被驱逐出境的人士,应让他们回来;

(6)七三年《谅解备忘录》出的和我们前狱中同志要求去中国去不成,而被剥夺公民权的也应给予恢复;

(7)由于父母参加武装斗争而被剥夺公民权的也应给予恢复;

(8)为武装斗争而牺牲的我们同志的尸骨,政府应重新安葬立碑纪念;

(9)我方放下的武器,由我们择地自毁;

(10)政府应保证,不得借故动用内安法对付我们;

(11)给我们一次公开发表告社会人士书(以说明停止武装斗争的原因)的方便;

(12)成立一个非官方人士参与的监督执行和平协定委 员会。

最后,我们还须强调的是:如果和谈开始时我党主席文铭权不能参加,但和谈进入决定时刻也应请他参加。

如果政府能够接受我们以上针对停止反马武装斗争所提出的交换条件,我们决定停止武装斗争,并同意同政府公开签署和平协定。

北加里曼丹人民军总部

一九九0年七月七日

(附录三)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

第二分局就结束所有在砂劳越内的

武装活动和平协议书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简称北共第二分局),本着谋求砂劳越和平的共同愿望,同意下列几项条款:

第一项: 解散北共第二分局。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北共第二分局及其属下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解散。

第二项: 结束武装活动及撤出。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北共第二分局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其所有的武装活动及把所有的武装单位成员从森林中撤出。

第三项: 销毁武器、弹药及炸药。北共第二分局将在马来西亚当局见证下,销毁所有的武器、弹药和炸药。销毁工作将在签署协议后的两个星期内执行。

第四项: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北共第二分局的前武装单位成员将不会由于他们以前所涉及的活动而被提控。

第二条:今后,这些前武装斗争单位成员将遵守马来西亚的法律及享有其他公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五项: 马来西亚当局所提供的援助。马来西亚当局将协助北共第二分局的前武装单位成员重新过新生活。

此协议书於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在马来西亚砂劳越古晋市签署。

(附录四)

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关於停止敌对的具体协定

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为了和平的共同目标达致如下的具体协定。

第一条关于北共和北加人民军的斗争性质政府对北共和北加人民军过去的反帝、反殖斗争性质虽不能加予肯定,但不作攻击性的宣传。

双方同意对历史上的大是大非问题搁置一边,留待后人去评定。

第二条 关于更公平的对待砂、沙两州政府对北加人民军要求在经济和教育上更公平对待砂、沙表示理解和尊敬。同时也表示政府正在更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关于革命武装斗争支持者和革命家属的

(1) 政府答应对革命武装斗争的支持者一概不加予追究和迫害。

(2) 政府答应还留在华伊“新村”里的人民,可自由回归原有家园,但不同意给予经济援助。

(3) 政府答应在全面和平实现之后,将放宽华族对猎枪执照的申请。

(4) 政府认为我们要集中讨论本身的问题,第三者的福利不属讨论范围。

第四条 关于参加革命武装斗争者的

(1) 政府答应对参加武装革命斗争者的以往一切不加追究和迫害,也不要求他们做不愿做的事。但为了协助每位复员者做出生字和登记证,政府可派官员向有关者了解有关的必须情况。

(2) 政府答应尊重北加人民军的尊严,不做伤害性质的宣传,并使一切国内官方传媒,不使用“投降”“投诚”“恐怖分子”等等具有侮辱性的字眼。

(3) 政府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给所有北加人民军复员者的公民权。

(4) 政府保证对已复员的北加人民军成员的人身安全、居住、职业及其他的生活问题会尽力给予帮助,并将全面、合理的做出计划与安排。其具体的重要承诺是:

a) 政府对于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如面对个别寻仇报复者,将会通过适当的居住转移和某些防御措施,以避免事态的发展恶化。

b) 政府在北加人民军复员后六个月内提供免费的住屋和电;并且对那些在限定时间之后还没有安身之所者,政府将允许他们继续住下去。

 

c) 政府要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在诗巫、美里集中点住六个月,除了晚上睡在集中点之外,其他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

d) 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在集中期间,如找到的职业与集中点发生矛盾时, 政府将会灵活调动,(如在集中点外找到职业,也应给予变通的处理)。

e) 北加人民军要求政府给住宅地和农业地,政府认为这是州政府的事情,并同意以其他的途径和形式向州政府申请。

f) 政府答应当北加人民军每个复员人员一出来,就发给3000元的补助金作为眼前的个人需要。

在政府住所的6个月期间,每个月获得300元的生活津贴。集中期满回家发3000元作为重建家园的费用。在离开政府住所的18个月内获得每个月200元的生活津贴。

g) 政府为了帮助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解决职业和生活问题,将提供某些商业执照和某些技术训练,具体的由联委会去解决。

h) 在集中期间,政府将提供免费的医疗照顾。

(5) 政府对于七三年通过《谅解备忘录》出的和前政治拘留犯,要求去中国去不成而被停止公民权者,可由他们自己去申请,可通过政治途径去解决。

(6) 政府答应对于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的子女的做出生字和子女名分的转回,将会给予积极的协助。

(7) 政府答应在武装斗争停止后一年内,让文铭权及其家属回砂拉越省亲一次。

(4) 政府答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找出为革命武装斗争而牺牲者的尸骸,允许重新安葬和立碑纪念,但不可建类似战士纪念碑,也要注意不可触犯其他民族的风俗。

(5) 北加人民军现有的武器(包括枪支、子弹、地雷),在政府官员的检查、登记之后并在其监督下自毁。

(10) 政府认为,北加人民军总部不宜通过报纸广告公开发表告同胞书,不过要向群众交代, 以阐明停止武装斗争的原因,可以通过口头、文件和出后安排去见。

(11) 由双方派出人员组织联委会,以贯彻执行本协定。

第五条 关于其他的

(1) 双方和谈达成协定之后,就签署公开和秘密的两项和平协定。在签署和平协定时,将召开一次记者招待会和发表联合声明、两项和平协定的双方签署人:政府方面由砂拉越州务秘书、马来西亚第二军区司令和砂拉越警察总监签署,北加人民军由总司令兼政委洪楚廷和副政委王连贵签署。

(2) 用中英文签署的公开和秘密协定都具有同等的效果。

(3) 如要发表和谈期间及和谈后的有关照片(包括录影片),必须先经联委会(注一)同意。

注一:我们出来后,联委会只召开过二次会议。它没有起多大的作用,很快解散了。

(附录五)

(附录六)

(附录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