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米‧禁止電子煙的立法權限

《星洲日报》2016-01-13 09:50

我本身沒有吸電子煙,但我身邊有一些人在吸。我覺得他們在吸的時候,看起來很奇怪。然而那是他們的選擇,我沒權利干預。

不過幾個州屬禁止了電子煙。我就當作是為了健康理由。禁或不禁?

眾說紛紜。我不想牽涉其中。

我只想指出一點。一個州若要禁止電子煙,必須先立法,才有法所依。而在眾說紛紜中,沒有討論的是他們到底有沒有權力立法。

在聯邦憲法第9章,有列出一個清單,即聯邦清單,州清單和共同清單。清單列出了國會的立法範圍;州議會的立法範圍,以及任何一方皆可立法的範圍。

例如有關刑法,只有國會可以制定相關法律。土地是州的特權。古跡遺產保護則是國會或州議會都可以立法的範圍。

回到禁止電子煙,到底是哪一個立法機構有權限制定相關的法律?以第9清單來看,保健是聯邦權限。這意味著只有國會通過了有關的法律才可以禁止電子煙。

我非常不確定那些禁止電子煙的州屬是以什依據宣佈禁令。對我而言,非常清楚的他們並沒有權力通過州法禁止電子煙。尤其攸關保健這一塊。

即使州政府以電子煙油被濫用為毒品為由而禁止,還是說不過去,因為毒品控制也是聯邦權限。

到底要如何處理?耐人尋味。理論上我們必須尊崇憲法,因為如果州立法機構被允許做他們想做的事,那就會引起立法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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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無畏新世界‧作者:阿茲米Azmi Sharom‧馬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