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豈能任由操控?· 蘇拉星:被騙也不可施暴力

《星洲日报》2015-12-22 17:27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2日訊)雪州律師公會刑事委員會前主席拿督蘇拉星認為,大家購物中心騷亂事件,顯示有越來越多人動輒將法律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他促請警方和執法單位正視類似一再發生的事故。

  • 蘇拉星認為,大家購物中心騷亂事件,顯示有越來越多人動輒將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圖:星洲日報)

記錄大家購物中心騷亂的手機短片在社交媒體流傳,林啟超指拍攝者可作為證人出庭。(圖:星洲日報)

他今日受訪時表示,在任何文明社會都不應該發生上述事件,許多民眾可能因投訴無門或執法無效,選擇私下以暴力、違法的方式解決問題。

“再生氣(被詐騙)也不能將法律操控在自己手中,這樣的事情輕易就變成種族緊張,政府應採取行動,確保民眾安全。”

蘇拉星說,警方和貿消部應雙管其下,除扣查肇事者外,也應對付涉嫌欺詐的手機店業主。

他指出,記錄案發情況的手機短片已在社交媒體上廣泛流傳,拍攝者應主動向警方投報,協助調查案件。

警方目前援引刑事法典148條文(持械騷亂)和394條文(搶劫傷人)調查此案,並已逮捕一人。

“警方只是負責調查,援引甚麼條文提控嫌犯的權限在於副檢察司,一旦案件帶上法庭,審理的法官應基於公眾利益,給予合理的裁決。”

短片或無法當呈堂證物”
林啟超:拍攝者可出庭作證

另一方面,吉隆坡律師公會刑事委員會主席林啟超表示,由於被攻擊者可能無法認出施暴者長相,警方若能取得閉路電視錄影及廣泛流傳的手機短片,有助調查案情。

他受詢時表示,根據現有的證據法令,手機短片或無法直接當呈堂證物,但拍攝者可作為證人出庭。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148條文(持械騷亂)調查此案很合適,所謂武器不一定是鎗支,可以是任何傷人的物體,在此案明顯是椅子。”

違反上述法令條文者,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刑事法典394條文(搶劫傷人),林啟超認為更適合的條文是刑事法典268條文(妨害公眾安寧),因為這起案件發生時,並沒有涉及搶劫。

獅城手機詐騙案
店主監33個月罰6千

除了大家購物中心外,鄰國新加坡也曾發生引起巨大爭議的手機詐騙案,即售賣科技產品的森林大廈黑店Mobile Air的老闆,他因欺騙和恐嚇顧客,於今年11月間被判坐牢33個月,也因侮辱女顧客罰款2千新元(約6千令吉)。

33歲的周邱侖是手機店Mobile Air的老闆,被控於2014年1月31日至10月間,欺騙26名顧客,涉及款項達1萬6千599新元。

該店所使用的手法為誘騙顧客付款買下手機,過後要他們加額購買保修服務,並對拒絕購買的顧客惡言對待和恐嚇,其中一名外國旅客因下跪要求退款被拍,影片廣泛流傳後,新加坡警方採取行動對付被告和4名職員。

(星洲日報‧報道:盧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