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5-11-13 10:20
電子煙議題之所以引起熱議,其一主因離不開政府政策的朝令夕改和搖擺不定。
上個月才宣佈不禁電子煙,上週卻通過衛生部執法組展開大取締充公活動,不只讓許多相關業者蒙受重大損失,也讓人民感到無所適從。
政府在推行任何一項新政策以前,必需經過周詳和嚴謹的探討和研究,尤其針對類似的新時代科技產物,更要有作為領導者的先知先覺敏感觸覺和效率,而不是等到電子煙已在民間廣泛滲透和近乎失控時,才來驚慌失措、漫無方向胡亂出手。
當局目前面對的最大問題,就是無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給予電子煙一個比較明確和妥當的法律定位。
從早前的取締行動,到日前宣佈只能在合法藥劑店出售,衛生部的相關特委會都是援引毒藥法令行事,將電子煙歸納為其中一種受管制的毒藥。
問題是,類似定位是否過於主觀和一廂情願?當部份藥劑師已提出反對,並認為本身的藥劑行並不適合售賣電子煙,也不鼓吹類似危害健康的活動。
若仔細分析毒藥法令也不難理解,該法令的主要目的是要管制一些針對特定病況擁有醫療效果的特定含有毒藥成份的藥品。而把電子煙納入其中是否恰當?
縱觀諸多針對電子煙的探討,可能唯一可以跟該些充作藥物的毒品掛鉤的部份,就是所謂的電子煙存有輔助煙民戒煙的效果。但這項論點至今並沒有任何的醫學或科學根據作為支撐,而且也引發另一角度的更大質疑,尤其指電子煙的崛起將會吸引更多原本沒有煙癮的青年人加入吸煙行列,而且跟傳統香煙一樣也會出現上癮問題。
另一更關鍵的法律定位問題在於,既然電子煙受管制於毒藥法令,那為何同樣含有尼古丁成份甚至更高的傳統香煙卻在食品法令的管轄下呢?為何不直接了當把電子煙納入食品法令底下的“煙草”定義範疇,讓其產生跟香煙一樣的管制效果,包括售賣的執照和方式、禁煙區、宣傳、徵稅等措施,而不是矯枉過正向電子煙實施比香煙更嚴厲的管制。
要知道不管在名稱、外觀和功能上而言,電子煙理應更傾向於作為休閒用途的香煙的一種,而不是捨近求遠牽涉到上述擁有醫療效果的毒藥。
這項電子煙議題也帶出了法律哲學領域時常探討的一項有關法律合法性來源的爭議:自然法(Natural Law)vs實證法(Positive Law)。前者學派主張任何法律制定必需以神權法或道德為依歸,後者則更注重社會契約底下人民賦予合法政權的制定法律權力,並以民主的個人意願和自由為導向。而目前我們的政府的立場就是在這兩個學派之間猶豫不決。
一方面他們從健康和宗教的角度,主張我國應像新加坡等國家一樣完全禁止電子煙。
有錯嗎?當然沒有。因為任何人包括煙民本身也不敢否認,抽電子煙的確危害健康。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
但是一旦決定完全禁止電子煙了,有人則會質疑,為何不去禁止擁有更高尼古丁含量且更危害健康的傳統香煙甚至水煙呢?若完全以國民的健康和宗教利益為考量基礎,豈能出現明顯的立法和執法偏差?
難道存有利益衝突,或不放下龐大的稅收?
我國不是也有不少披著道德、宗教外衣的種族極端分子,成天對別人的喝酒文化指指點點,但卻對本身的抽煙習慣視若無睹嗎?
目前內閣裡頭最具爭議性的部長依斯邁沙比利也是很好的參考對象。他就是目前在這個電子煙議題上最中堅的實證法支持者,除了大力鼓吹電子煙行業,也不忘發揮其一貫的種族主義作風把此事件牽扯到馬來業者的利益。反而一向以自然法倡議者自居,掌管伊斯蘭事務的首相署部長加米基爾,不知為何卻在如今這項電子煙議題上噤聲、沒了立場?
對我而言,科技的進步只是一種管道和方式,使到一些傳統非法行業的進行變得更便捷。網絡和智能手機的崛起就是這方面的最佳平台,使到以往只能通過人力或硬體裝備進行的活動,如今換湯不換藥化身為更無孔不入的電子賭博遊戲、網購走私等新包裝。而目前電子煙之所以會引起青年人的趨之若狂,頂多只是一種抽煙的新潮流模式,終會有冷卻下來的時候,當局用力過度的執法只會產生弄巧反拙效果。
而且別忘了,面對類似這種遊走於道德和法律灰色地帶、禁與不禁之間的活動,教育永遠比嚴刑峻法產生更良好效果。
(星洲日報/民主至“喪"‧作者:吳健南‧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