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原告赛夫没一并被控? 律师公会:检控或迫害安华

《当今大马》2015年2月11日 中午1点00分

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被判肛交罪名成立,继续招致许多人的疑问。大马律师公会今日也质问,到底安华是受到检控抑或迫害?

律师公会主席梁肇福发表文告指出,安华是在刑事法典第377B下被控,并且在377A条文同读,因此其控状没有存在任何强迫的元素。

“这引发疑问或关注,为何被指进行肛交的原告赛夫,没有在刑事法典第377A和377B条文,并且在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同读下,被控共犯的罪名?”

梁肇福说,虽然律师公会还没有机会细阅联邦法院的书面判词,因此无法对判词下评论,但是对于任何刑事案件或上诉来说,被告只需对检控提出合理质疑,就会获得释放。

不过,他说,对于获得媒体广泛报道的安华肛交案,却被法院宣判罪成,令许多人感到惊讶。

被控自愿肛交

他指出,第377A和377B是用以惩罚鸡奸与口交的罪行。377B是属於刑罚条文,任何人自愿触犯377A罪行,將被判监最高20年,並可另加鞭笞。

他强调,安华并非在377C条文,即强迫鸡奸的罪名下被控,虽然在审讯中曾提出受到强迫的指控。

他指出,从安华的控状表面看来,这是一宗没有受害人的罪行。

“不但如此,安华是遭一个鲜少使用的条文所提控。鉴此,安华被指犯下一项成人之间的性行为罪行,两度受到提控和入罪,而有关控状没有存在任何强迫的元素。”

“我们是活在一个怪异的世界。这些明显的异象更使人认为,安华是受到迫害,而不是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