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散董总中央委员会的要求

关于解散董总中央委员会的要求

 

作者:邝其芳律师

 

董总的中央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董总章程第5.2.1项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选出选出6个州属会为 “中委州”,其余为“非中委州”;唯其中1个中委州须保留给砂拉越和沙巴2个会员轮流出任;剩余的五5个中委州则须保留给西马11个会员竞选出任。

 

董总章程第5.2.2项则规定,之后每个中委州各委派3位代表,非中委州各委派1位代表,联合组成有25位中央委员(简称“中委”)的中央委员会(简称 “中委会”)。

 

董总章程第5.2.3项规定,中央委员会须在选举后14天内进行复选,选出项下选出的1位主席、1位署理主席、5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2位副秘书长、1位财政和1位副财政。

董总的中央常务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董总章程第5.31项规定,董总的中央常务委员会是由中央委员会在第5.2.3项下选出的主席、署理主席、5位副主席、秘书长、2位副秘书长、财政、副财政以及由主席从中央委员中另委不超过3位的中央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有权要求解散中央委员会吗?

 

从以上所述,既然常务委员是由中央委员会所选出的,常务委员当然无权解散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要求解散中央委员会是对章程无知的表现,也是没有组织纪律的表现。

中央委员有权要求解散中央委员会吗?

 

既然中央委员会是由各州(常委州和非常委州)董联会派出的代表组成,中央委员只能自行辞职及要求自己所属的州董联会在3个月内派人填补(章程第5.2.5项),无权要求其他州董联会改换代表。换句话说,中央委员要求常解散中央委员会同是对章程无知的表现,也是没有组织纪律的表现。

主席有权解散中央委员会吗?

 

主席是由中央委会根据章程第5.2.3项选出的,章程也没有条文授与主席解散中央委员会的权力。要求主席解散中央委员会明显是违反章程的暴举,是章程无知的表现,也是没有组织纪律的表现。

 

 

 

(有关董总章程条文,见附件)

摘录自”董总章程”

 

第 5 组织

5.1 会员代表大会

5.1.1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包括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常大)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特大)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5.1.2每个会员得派出五(5)位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委任其中一(1)位为首席代表,行使投票权利。该首席代表名单须于开会日前至少七(7)天书面通知秘书处。每个会员只有一(1)个投票权。

5.2 中央委员会

5.2.1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每个会员一(1)票的投票方式,选出六(6)个州属会为 “中委州”,其余为“非中委州”;唯其中一(1)个中委州须保留给砂拉越和沙巴二(2)个会员轮流出任;剩余的五(5)个中委州则须保留给西马十一(11)个会员竞选出任;

5.2.2每个中委州各委派三(3)位代表,非中委州各委派一(1)位代表,联合组成有二十五(25)位中央委员(简称“中委”)的中央委员会(简称 “中委会”);

5.2.3中央委员会得于选举年大会后的十四(14)天内进行复选,选出:

(a)主席一(1)位;

(b)署理主席一(1)位;

(c)副主席五(5)位,唯其中一(1)名副主席职须保留给砂拉越和沙巴二(2)个会员轮流担任;剩余的四(4)位副主席职则须保留给西马十一(11)个会员竞选担任;

(d)秘书长一(1)位;

(e)副秘书长二(2)位;

(f)财政一(1)位;

(g)副财政一(1)位。

5.2.4主席可再委任不超过七(7)位热心于华文教育的人士或机构代表为“委任中央委员”(简称“委任中委”),并由中央委员会接纳,唯其中一(1)位须保留给砂拉越或沙巴“非中委州”之会员出任;

5.2.5中央委员辞职或出现空缺,由造成空缺者所代表的会员于三(3)个月内派人填补之,其任期至届满为止;

5.2.6中央委员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所议决的事项和监督本会的经常会务之进行;

5.2.7中央委员会可随时成立它认为适合之委员会或专案小组,以处理特定事务,进而推动及协助会务的进行;

5.2.8托付该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其认为适合之管理细则,以及制订所需要之条例,以推行任务。唯有关细则或条例须由中央委员会核准之;

5.2.9中央委员会可委派代表参与本会以外的注册团体的工作。有关代表必须在中央委员会上作出报告。

5.3 中央常务委员会

5.3.1以上第5.2.3项(a)至(g)的成员以及主席可从中央委员中另委不超过三 (3)位的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5.3.2常务委员职位如因事故出缺,不论任何职位,其空缺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从中央委员之中选出进行填补或暂代,其任期至届满为止;

5.3.3中央委员会休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会经常会务及执行任何由中央委员会所议决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