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遭内安法令扣留 上诉庭判5人获赔450万

《当今大马》2014年12月11日 中午1点34分

上诉庭今日宣判,政府必须赔偿大约450万令吉,予5名在2001年遭内安法令扣留的烈火莫熄社会运动分子。

这5人分别是:公正党峇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伊斯兰党淡江州议员沙里宋吉(Saari Sungib)、著名部落客希山慕丁莱益斯(Hishamuddin Rais)、社运份子峇达鲁丁(Badaruddin Ismail)和前公正党最高理事峇德鲁阿敏(Badrulamin Bahroon)。

以阿都瓦哈(Abdul Wahab Patail)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决定,维持吉隆坡高庭的部分判决,但是把扣留期间的每日赔偿,从1万5000令吉的损失减低至1万令吉。

此外,5人将获得3万令吉的加重赔偿。上述起诉人(除了峇达鲁丁),每人也获得2万5000令吉的诽谤损失。

另外两名法官是罗哈娜(Rohana Yusof)和乌米卡东(Umi Kalthum Abdul Majid)。

依占等3人退出审讯

共有10名烈火莫熄社会运动分子,于2001年4月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其中8入在获释后于2003年入禀高庭,指控遭到内政部及警方不合法扣留。此案经过多番波折,终于在2012年2月开审。

8人将前任全国总警长诺连迈、内政部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

8名起诉人当年皆是烈火莫熄运动份子,如今一些已进入政坛成为上议员和国州议员,也有的成为部落客或积极推动社会运动。

不过,在案件开审时,其中3名起诉人已退出此案,即前公正党青年团长依占、依占特别助理阿都干尼(Abdul Ghani Haroon)及前巴东色海区国会议员哥巴拉克里斯南。依占与哥巴拉克里斯南皆已退出公正党,前者目前是巫统上议员。

根据诉状,8人要求高庭宣判,警方先后援引内安法令第73条文扣留他们,以及在第8条文下扣留2年,皆属违宪与违法,并要求3造赔偿。

针对诺连迈于2001年4月11日在记者会上,将他们列为密谋以武力夺下政权的恐怖份子,他们也起诉3造诽谤。

裁决2001年非法扣留

吉隆坡高庭在2012年10月宣判,政府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上述5人是有恶意及非法的行动。

当时法官刘美兰宣判,政府援引内安法令第73条文的首60天扣留期是非法的行动,因此政府必须赔偿每名扣留者,在这段期间每日1万5000令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