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文】伊斯兰法律能在民事法庭上受挑战吗?

来源:每日蚁论  2014年11月24日 上午 11点30分

Vidal Yudin Weil

点评:笔者是针对有关上诉庭的裁决作出评论:在11月7日,以莫哈末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为首的上诉庭,裁决森美兰州1992年伊斯兰刑事成文法的第66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的条款,因此是无效的。

据信,联邦法庭正对这一决定作最终裁定。

现在“暂时”失效的第66条文,在此前裁定“男扮女装”的男性穆斯林有罪;森州伊斯兰当局援引此条文逮捕、羞辱、起诉并监禁他们。

在11月15日通过在主流媒体上的一项新闻声明中,大马伊斯兰教发展局(Jakim)援引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反驳。我这里引述《马来邮报》网媒的有关报道:

“有关条款已非常清楚。其他法庭不可以再商讨伊斯兰法律。”

第121(1A)条款写着什么?它写道:

“法庭(民事)……无权审理伊斯兰法庭权限內的任何事项。”

除此之外, 大马伊斯兰教发展局还援引第121(1B)条款:

“……而上诉庭应有下列管辖权,也就是说——

a.对高等法庭或法官的判决有确定上诉的管辖权……

b.如其他所赋予的或根据联邦法律的司法管辖权。”

简而言之,大马伊斯兰教发展局扼要重述,根据第121(1A)和(1B)条款,民事法庭对伊斯兰事务没有法律权限,而通过干预,上诉庭已经篡夺了州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

上诉庭认定,森州伊斯兰刑事成文法的第66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的规定,其中包括第8(2)条款,其写着:

“……不能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的任何法律为由而对公民作出歧视……”

第10(1)(a)条款写道: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

而第4(1)条款则规定:

“这个宪法是最高的联邦法律,任何在独立后通过的法律如果和宪法不一致之处,将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庭或者更准确地说上诉庭可以宣布第66条款无效吗?因(联邦宪法)第121(1A)和(1B)条款显然地削减了其对伊斯兰事务的管辖权。

我的看法是,在维护第4(1)条款即联邦宪法作为至高无上的联邦法律上,第121(1A)和(1B)条款已“阉割”了司法系统。

我也认为,由于相关的约束力,司法不再能介入以根除由州伊斯兰事务当局犯下的宗教和性别歧视。

作者是退休人士,基于健康、时间与兴趣,他间或写写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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