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蚁论 2014年11月19日 上午 10点00分
直言不讳:法律部长南希苏克里针对依布拉欣威胁焚烧马来版本圣经事件的处理手法显得失误及笨拙,并已经引起了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联邦内阁的法律部长组合是否真的有必要。人们可能会问,这尴尬是否会导致政府认为总检察长列席为内阁成员的安排是必要的。
不管是什么安排,总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在马来西亚,他也是首席检察官。他或她也将由副检察长协助,即检察署中的第二号人物。明智的协议是,总检察长与联邦法院的法官授予相同地位,而副检察长则与上诉法院的法官同等。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系统,起诉与否的决定权在于当时的政府。政府也是决定应该依据哪一条法令而进行判决。
在英国,我们威斯敏斯特体系的雏形,是由刑事检控主任去处理日常工作。然而,我们不能按照这种安排,因为起诉的权利已经完全归属于检察署。这也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中被奠定下来的。
我们需要公平对待南希,当其他律师如拿督斯里莱士雅丁(Datuk Seri Utama Dr Rais Yatim)或拿督斯里纳兹里(Datuk Seri Nazri Aziz)掌管检察署时,我们也已经看到类似的问题。有关总检察长不再列席在内阁中,而只是一名公务员的安排,是始于1981年敦马哈迪出任首相的时候。
此前,总检察长如丹斯里卡迪尔(Tan Sri Abdul Kadir Yusof)以及丹斯里韩查(Tan Sri Hamzah Abu Samah)都是内阁部长。
然而,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这项新的安排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如此,如今更需要的对有关系统进行更加根本性的改革。总检察长不一定得持有钥匙,而是清理有关系统。而这也是为了确保宪法所有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保障平等的法律,得到遵守。
我们可以回顾,敦拉萨政府在1975年曾被指控选择性起诉,当时的雪兰莪州务大臣拿督哈伦(Datuk Harun Idris)因涉嫌贪污而被告上法庭。后者,即当时的巫青领袖,被视为巫统主席的主要挑战者。该检察团队由当时的副检察长(敦)拿督沙列(Datuk Salleh Abas)带领,并由阿布塔里(Abu Talib Othman)协助。沙列在1979年被直接任命至联邦法庭,而阿布塔里则在1981年出任总检察长。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哈伦最终被定罪,但是后来在拿督胡先翁执政期间而马哈迪为代理首相时,被赋予了王室赦免。
而现在有关总检察长办公室更直接的问题,也许是由太平国会议员倪可敏间接提出的能力问题。他最近询及为何总检察署会聘请律师丹斯里莫哈末沙菲(Tan Sri Muhammad Shafee Abdullah)带领负责拿督斯里安华肛交案II的上诉案件。
该名霹雳民主行动党的领导也正确地提出了有关问题,即总检察署拥有大约1800名执业律师,但却聘请外人的举动肯定引人侧目。考虑到其关注仅仅是有关规则及程序,我们不确定这是否会出现在即将来临的总稽查司报告,我也不认为这件事会出现在总稽查司报告中。
将总检察长列席在内阁,作为“政治总检察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便改善我国的问责制度及透明度的概念。一方面,他或她需要回答国会的议员,而若给予错误的答案将为持有该职位的人带来麻烦。至少在政治上确实是这样。
截至目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甘尼一直独善其身。而他现在所代表的政府也受益。
甘尼时不时作出解释是一项事实。但是这些仅是他与工作人员在周会的媒体声明及演讲而已。从宪法所规定的负责任政府的范围内来看,这是不足够的。
说真的,这只有在总检察长成为内阁部长后,才能履行,就如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以及敦胡先翁时代一样。
Abdul Aziz Bari博士曾任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教授,如今于雪兰莪工业大学任教。他也是智囊机构民主及经济事务研究所(IDEAS)的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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