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4-09-11 09:21
“约束学院及大学的知识分子领导将会危及国家的未来。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领域比这更让人类了解,以致于不会再有新的发现。社会科学尤其是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1957)以上是摘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有关学术自由案件的判词。我认为它贴切地概括了学术自由的价值以及有保护之的必要。
简单来说,他阐明了我们需要学术自由以期国家能够完好地发展。各种主张必须能够自由的发表和辩论以期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某些国家如印尼十分重视学术自由,而且真正受到法律的特别保障。
但是到底什么是学术自由?它当然和言论自由有紧密关系。两者差异在于学术自由专注于学术领域。因此这意味着学术人员必须拥有研究、出版和教授的自由。
“自由”当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学术自由还是有着一定的限制,而最主要的(有人认为是唯一的)限制是学术的严谨性。学术的严谨性的意思是不论学术人员说或者出版什么都必须有准确的研究和证据支持。
如果一位学术人员的作品被发现采用粗劣的研究方程式、薄弱的论据或者学术上不道德(例如抄袭),那么他面对的“惩罚”将会是受到同僚们的激烈批评,导致丧失公信力和尊重。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专业受损。
直至目前,有关自由的讨论还是局限在大学范围。但是在大学门外学术自由角色又是如何?学术自由的原则还有效吗?
我的看法是如果学术人员在大学外发表谈话(即不是在学术研讨会、讲课和出版),但他是发表他本身专业领域的内容,那学术自由原则依然有效。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学术人员要摆脱活在象牙塔里的指责,那么他们就该设法让他们的作品和专业与广大群众有所挂勾。即变成人们所说的公共知识分子。
通过检验时下话题和公众所关心的事务,并运用本身的专业,学术人员将得以提供意见和想法,以改善情况。这样一来,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将能够良好地施用,以符合广大群众的需要。
当一名学术人员从大学殿堂移至公共空间,施展他们的研究成品和专业技能,他们实际上是将学术变得与社群更有切身关系。因此学术自由应该延伸至公共论述空间。
(星洲日报/无畏新世界‧作者:阿兹米Azmi Sharom‧马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