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源‧捍卫宪法精神与原则

《星洲日报》2014-06-10 10:22

柔佛州务大臣莫哈末卡立宣布修改《2014年柔州房屋及产业局法案》,收回赋予苏丹的行政权,是正确之举,也捍卫了联邦宪法的原则。

在君主立宪和国会民主制度下,行政权是由政府掌控,联邦宪法已清楚阐明这一点。如果无视于此原则,不断后退,宪法精神将荡然无存;此例一开也将冲击君主立宪制,巅覆国家民主体制。

令人不解的是,柔州大臣这两天还不断为有关法案辩护,指法案被政治化,法案与部份联邦政府的法令,具有相同的原则。

原本该法案赋予统治者委任及撤销董事局成员的权限,还能够决定董事局成员的津贴及酬金、清盘及解散房屋局。此外,董事局须向统治者及州的权力机关提呈年度预算案、年稽查账目及年报。

这些都是行政权,为何大臣的认知和别人不同?大臣是一州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必须要有清晰的观念,才能坚定的维护国家和州宪法。

这是原则,没有妥协的余地。但是,这些年来,很多政治人物弃原则而不顾,闪闪缩缩、态度暧昧,造成今天国家体制千疮百孔。

联邦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也是先贤智慧的结晶,应该得到尊崇,也不能随便修改,否则将动摇国本。

柔州房屋及产业局法案是一个借鉴和警钟,提醒大家必须站稳立场。如果人人皆不出声,一旦宪法精神受到侵蚀,最终国家和人民将遭殃。

对待君主立宪制应以原则为先,对于改教、伊斯兰刑事法及其他关系到宪法的课题也应该如此。

联邦宪法已经保证宗教信仰自由,但是过去修改宪法的举动,却引发宗教争议、法律矛盾。

譬如,1988年国会通过修改联邦宪法,新增第121和121(1A)条文,阐明民事法庭对宗教法庭所管辖之事务无司法权限。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分别通过宗教法庭及民事法庭寻求裁决,两个法庭不同的判决形成司法冲突,导致印裔母亲英迪拉和蒂巴至今无法向改教的前夫讨回孩子,印裔新娘扎丽娜在婚礼上遭雪州宗教局带走是最新的案例。

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凡关系到18岁以下人士改教,须获得父母(Parent)或监护人同意。内阁在几年前也议决父母如改教,子女将遵照父母结婚时的宗教信仰,直到18岁后再自行决定宗教信仰。

但是,宪法精神及内阁议决已经被遗忘,如果当年没有修改宪法,今天改教的问题就不会那么复杂。

根据大马人权促进协会(PROHAM)在2011年的统计,由1957年至2010年的53年中,大马修宪次数达700次,但是美国建国223年,修宪次数是27次,新加坡建国45年,也只修宪5次。

宪法赋予人民集会和言论的自由,但1967年警察法令、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却限制集会及控制言论(两项法令已经修改),明显的,宪法的精神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2013年伊斯兰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第107(b)条文建议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仅须获其中一方同意,也被指违反联邦宪法,幸好过后政府宣布撤回该法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下一代,我们必须全力捍卫联邦宪法,包括坚决反对抵触宪法的伊斯兰刑事法。

宪法是国家和谐的根基,不尊崇宪法,社会混乱,国家也将会大倒退。

(星洲日报/风起波生‧作者:林瑞源‧《星洲日报》副执行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