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房屋局法案争议声中提呈 修改十条文撤销赋权统治者

《当今大马》2014年6月9日 下午3点21分

柔佛政府今日在争议声中向州议会提呈《2014年柔州房屋及地产局法案》。柔州行政议员阿都拉迪夫(Abd Latiff Bandi)在法案二读时提呈动议,要求修改10条涉及统治者的条文。

阿都拉迪夫指出,随着法案的修改,原本赋权苏丹委任柔州房屋及地产局4名成员的条文,将改成苏丹在柔州大臣的劝告下委任。

同时,法案原本赋予柔州苏丹决定该局成员薪酬,而随着法案修改,该局薪酬将由州政府决定。

不过,根据阿都拉迪夫,修改的法案条文,保留苏丹撤销委任柔州房屋及地产局成员的权力,也允许州务大臣撤销委任。

同时,经修改的法案阐明,苏丹必须在柔州大臣的劝告下,批准该局任何董事的遴选。

撤销查账解散权力

法案也撤销苏丹检查账目、过目该局预算开销、稽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权力,仅保留州政府的权力。

另外,经修改的法案也撤销,苏丹解散该局的权力,这项权力只掌握在柔州政府手上。

阿都拉迪夫是掌管柔州房屋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议员,他的动议获得另一名行政议员,即掌管教育、企业发展和合作社的嘉益士(Md Jais Sarday)的附议通过。

口头方式宣布修改

《当今大马》6月3日率先报道,《2014年柔州房屋与地产局法案》将赋权柔州苏丹,插手决定房屋与地产局的人事安排和调查该局的财政,甚至有权解散这个州机构,而引起关注。

经过数天的议论纷纷后,一度捍卫法案的卡立诺丁放软立场,昨日在州议会上宣布,州政府将会修改房屋与地产局法案的一些条文,以便清楚阐明柔州苏丹是在大臣劝告下,委任该局成员。

无论如何,阿都拉迪夫今日只是以口头方式,宣布修改法案。柔州民联州议员今早不满,仍未收到经修正后的法案。

在法案中,“州权力单位“(pihak berkuasa negeri)意指州政府。

以下是法案条文修改前后的比较

第4(1)(b)条文:

原本:统治者可另外挑选最多4名,来自任何企业、机构或任何可造惠该局的代表,担任柔州房屋与地产局成员(ahli lembaga)。

修改后:苏丹在州务大臣的劝告下,可另外挑选最多4名,来自任何企业、机构或任何可造惠该局的代表,担任柔州房屋与地产局成员(ahli lembaga)。

第4(2)条文:

原本:这4名代表的任期不可超过2年,但可以重新受委,除非他在重新受委前辞职,或被统治者撤销委任。

修改后:这4名代表的任期不可超过2年,但可以重新受委,除非他在重新受委前辞职,或被统治者或州务大臣撤销委任。

第4(3)条文:

原本:柔州房屋与地产局成员的薪酬或津贴,是由统治者决定。

修改后:该局成员的薪酬是由州权力单位决定。

第7条文:

原本:在获得统治者的批准下,柔州房屋与地产局可在任何时候依据法案第2列表,成立一间企业,以维修、发展、或经营任何房屋计划。

修改后:在获得州权力单位的批准下,柔州房屋与地产局可在任何时候依据法案第2列表,成立一间企业,以维修、发展、或经营任何房屋计划。

第12(2)条文:

原本:任何董事的遴选必须事先获得统治者的批准。

修改后:任何董事的遴选,必须事先获得苏丹经柔州大臣劝告下的批准。

第26(2)条文:

原本:该局在每年7月之前,必须将明年度预算开销经费,呈给统治者和州权力单位;州权力单位将于每年9月之前,将同意批准的预算开销,告知该局。

修改后:该局在每年7月之前,必须将明年度预算开销经费,呈给州权力单位;州权力单位将于每年9月之前,将同意批准的预算开销,告知该局。

第32(3)条文:

原本:该局必须在每个财政年(1月1日)的6个月后稽查账目,并将稽查报告和总稽查司或查账员的观察报告副本,呈给统治者和州权力单位。

修改后:该局必须在每个财政年(1月1日)的6个月后稽查账目,并将稽查报告和总稽查司或查账员的观察报告副本,呈给州权力单位。

第33(1)条文:

原本:统治者或州权力单位可以随时指示特定人士,调查该局的文件、账户和营运。

修改后:州权力单位可以随时指示特定人士,调查该局的文件、账户和营运。

第34(1)条文:

原本:该局于每个财政年的6月30日前,须将年度报告呈给统治者和州权力单位。

修改后:该局于每个财政年的6月30日前,须将年度报告呈给州权力单位。

第43(1)条文:

原本:统治者可在宪报刊登谕令,指示该局停止和解散。

修改后:州权力单位可在宪报刊登谕令,指示该局停止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