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效应不止于穆斯林 59公民组织反对修改宪法

《当今大马》2014年5月2日 中午1点38分
伊斯兰党计划在国会提呈伊斯兰刑事法私人法案,引起举国关注。59个公民组织今日表明,反对任何修订联邦宪法以利实行伊斯兰刑法的行动。

这群代表多元族群、多元宗教与多元议题意见的公民社会群体强调,马来西亚在1963年成立时是世俗联邦,因此除非整个联邦制架构重新谈判,在州层级实行伊斯兰刑法是违宪的。

因此,由联邦国会以私人法案乃至任何州议会来定夺如此关键议题,既不正确也不适宜。

59个公民组织的代表今日召开记者会,宣读这项声明。出席者包括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会长陈友信、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主席叶新田、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教总)主席王超群、伊斯兰复兴前线组织主任阿末法鲁(Dr. Ahmad Farouk Musa)、拯救砂拉越河流代表阿文水(Abun Sui)和大马人民之声执行主任叶瑞生。

以下是联合声明全文:

1.马来西亚在1963年由马来亚、沙巴、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四邦合并而成为新联邦时,是以马来亚联邦宪法作为新联邦宪法的基础。实质而言,马来西亚的固有定位是世俗联邦。

2.马来亚与马来西亚宪法的第九附表都明确把“民事与刑事法律与程序乃至司法行政”(第4条)列在联邦权限下,只有“有关婚姻、离婚、监护权、赡养费、领养、合法婚婚姻、家庭法律、赠礼与或继承、遗嘱与无遗嘱状况的伊斯兰教私人法”例外。

3.基于第九附表的重要性,尤其是关系司法等如此重要议题,其更动断不能个别修订,而必须以全盘审议的方式研究如何“松化”整个联邦制架构。

4.在有关联邦制架构的任何重新谈判中,沙巴与砂拉越都必须被视为与整体马来亚州属对等的两个伙伴,一如1963年时,而不仅仅是十三州之二。

5.伊斯兰刑事法的效应不会止于穆斯林,因为其延伸效果必然由所有马来西亚人承担。因此,任何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建议,必须展开促进了解的公开讨论与对话,让所有马来西亚人–不分宗教、族裔、意识形态、社会经济背景—都能参加。

6.虽然现有伊斯兰教法只管制个人与家庭事务,因此理论上应该只关系穆斯林,然而在实践上,在涉及改宗、离婚案中一方改信伊斯兰教所衍生的监护权问题等案件中,非穆斯林严重受到影响。 令人遗憾的,这导致了非穆斯林产生宗教压迫的离心感觉与恐惧,有违伊斯兰教所强调的公正。因此,对其他非穆斯林而言,伊斯兰刑事法的影响将会更强烈地感受到。

7.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政党,要推行伊斯兰刑事法,有义务让所有马来西亚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参与公开讨论与对话,以说服他们伊斯兰刑法在多元文化社会实行的好处。第一步可以是成立独立的研究团队,检验沙地阿拉伯、巴基斯坦、阿富汗、苏丹、印尼的亚齐省、尼日利亚十二个实行伊斯兰法的州属等国家与地区实行伊斯兰刑法—各国刑法之间尚有可观差别—的成效。

8.马来西亚固然可以考虑包括伊斯兰刑法在内的体制选择的利害,但是任何体制选择都不能以多数决方式强加于国人,罔顾少数社群和异议者的正当利益。目前,由于没有任何比较他国伊斯兰刑法实行状况的详细研究,作为有关考虑的知情基础,我们反对任何修订联邦宪法以利实行伊斯兰刑法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