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网》全国 2013-04-12 09:27
![]() |
虽然边佳兰多名地主获知征地司法检讨案被高庭驳回后, 与边佳兰自救联盟拉横幅感谢潘伟斯(右 五) 和哈山卡林(右七) 。 |
(新山11日讯)新山第三民事高庭法官古纳兰今日以三大理由,驳回边佳兰15名地主申请征地事件的司法检讨案,并谕令诉方支付1000令吉堂费予柔州政府。
8地主要上诉
今日特地前来新山等待裁决的其中8名地主表示要提出上诉。
上述案件今早在第三民事高庭内庭审理,15名地主的代表律师是潘伟斯和哈山卡林,辩方代表律师则是柔佛州法律顾问署官员嘉米拉。
哈山卡林在庭外对媒体表示,代表律师在此案中获得足够的时间提呈文件和陈词,对于司法检讨案被驳回,他们会尊重法庭的裁决,但仍可以在30天內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
他说,法官在宣读判词时提出三项理由,包括第一,州政府援引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3(1)(b)条文,以有利“国家经济发展”为由来征用土地,征地过程符合法律条文程序。
“而针对州政府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程序在起诉人的土地上竖起标签,法庭认为这仅属一项技术错误。”
此外,法官古纳兰也针对诉方提出公共设施被征地,地主没接获通知这一点,指目前我国的征地法令已经阐明会发出“E表格”,即要求地主或居民出席有关征地与赔偿课题的听证会通知书;地主一旦接获E表格,就必须出席听证会。
哈山卡林说,在聆听裁决后,诉方已经口头要求高庭裁决暂缓执行,以阻止州政府继续征地程序,惟法官要求代表律师须呈交书面申请,因此他们会在一周内提呈给法庭。
“征地不应只看金钱利益”
律师潘伟斯说,他对于州政府列出征地有利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点感到不满,因为在21世纪,只要州政府认为可协助国家经济发展,征地目的就连法官也不质疑的定义,显得很狭隘。
他说,州政府在看待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应该完全从金钱利益的角度来下定义,没有考虑涵盖其他社会因素及大自然被破坏等原因。
潘伟斯希望征求15名地主的同意,在一周内提出上诉,因为这宗案件的裁决,将会影响到接下来国内各地其他相同的征地案件的审案进展。 他表示将主要针对法官提出第一项理由提出上诉,若依然败诉,将上诉至联邦法院,直至得到“国家经济发展”定义的最好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