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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乡资讯网》2012-07-12 13:32
在LCDA的网站上,这个州政府所拥有的商业组织标明其成立的宗旨是要成为乡区经济转型的角色模式,为全州各界人民提供希望、光明与带来幸福。LCDA又称为PELITA , 顾名思议其功能在于领导及协助人民,包括拥有习俗土地的原住民,来发展他们的土地,而30年來,…
油棕地与习俗地之争
2012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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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乡溪语/黄孟祚专栏】
现任砂拉越首席部长泰益玛目在1981年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设立“土地保管与发展机构”(Land Custody and Development Agency, LCDA)。观察家指出,当时砂州的森林砍伐执照已全被前任首长,也就是泰益的舅舅阿都拉曼耶谷分配完了。
土地资源对于这位刚辞掉联邦部长职的新任首长而言,显然是待开发的“金矿”。那时他的头发当然还是黑的。至今这位被称为“白毛”的全砂最有权势与拥有巨大(不明)财富之人物已担任该机构主席职逾30年,同他在位时间一样久。
在LCDA的网站上,这个州政府所拥有的商业组织标明其成立的宗旨是要成为乡区经济转型的角色模式,为全州各界人民提供希望、光明与带来幸福。LCDA又称为PELITA (Lembaga Pembangunan dan Lindungan Tanah),顾名思议其功能在于领导及协助人民,包括拥有习俗土地的原住民,来发展他们的土地。
显然,LCDA的重点活动是开发土地设立农业园丘,特别是油棕种植。自1986年以来总共有近80万公顷的政府地与习俗地已被划分为种植油棕之用。其中24万公顷分配给了PELITA与私人公司联营去开发。
酿土地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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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乃州政府权限,在砂拉越其用途之分配都由策划与资源管理部长决定,如森林资源分配一样没有招标的制度。而此部长职位又不外是首长本人兼任。按国家环境部的规定,任何超过50公顷土地面积的发展项目,都需先进行环境(包括社会)评估。而批准单位“自然资源与环境局”也是由首长亲自担任主席。
这种集权操作当然可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推行,但却得付出失去制衡的重大代价。联营油棕园丘与原住民土地权纠纷案就是其中不容忽视一项民生与政治的议题。 1996年,州政府通过土地测量局将美里省丁渣河(Sungai Tinjar)中游一块9000公顷原为保护森林(Protected Forest)的土地分配给Rinwood油棕公司(Rinwood Oil Palm Plantation, ROPP)与Pelita联营开发。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国阵主导的行政单位不认为颁发这项临时租赁(Provisional Lease,PL)有违反权限问题。该片保护森林早于1951年英殖民政府时代就已划定了。虽然将之改变用途有违保护林的原意,但却是属于执政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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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棕公司于次年开始清理土地时,当地的原住民社群卡央族(Kayan)与肯尼亚族(Kenyah)发觉其习俗耕地遭受侵犯,就聘请律师将Rinwood与 Pelita及政府控上法庭。经过了漫长12年的法律诉讼,于2010年3月原住民获判胜诉。间中于2006年Rinwood将园丘转让给了正在寻求进军砂州的IOI集团,而后者,这来自西马的园丘发展商也就承接了前者所留下的土地纠纷法律责任。
不能否定原住民先在权
土著习俗地权益获我国宪法保障,他们拥有原住民先在权(Pre-existing Right)。如政府要征收必须给予赔偿,才能将其习俗地取消。按国际或联合国的定义,任何后来的政权也不能用新的法律来否定原住民的先在权。马来西亚作为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缔约国,至少有道义的责任来遵守联合国原住民人权宣言 (United Nation Declaration of Right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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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居住在丁渣河弄特兰卡南(Long Teran Kanan)的卡央与肯尼亚人,虽然是于1960与1980年代开始在该地耕作 (按殖民政府的立法,1958年以后新开发的土地不能再享有习俗地的地位)。然而,这些土地原本为当地另一族群柏拉旺人(Berawan)的习俗地,调查显示他们已在该地区生活了两百年。【注一】
卡央与肯尼亚人是按他们的习俗获得柏拉旺人许可而居住下来的。所以法院高庭认为这无损其习俗地位,也符合宪法所赋予原住民的权利。何况弄特兰卡南居民向来享有政府所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如诊所,学校与水供等,说明了其合法居住的地位;而政府也从未要求他们迁离该地,表明他们的村庄是受承认的。
可是蹊跷的是,法庭并没有令侵占习俗地的油棕联营公司退出该地,也没准许原住民社群阻止公司进入习俗地(Injunction)的申愿。判词称公司仍拥有土地上所种植之农作物的权利,但必须对习俗地所造成的损坏做出赔偿。法庭也没有指令政府吊销该地段的临时租赁(PL),而为征收习俗地开了路。因为按砂土地法令,习俗地可在获赔偿后被取消。
三个原答辩人联营公司,Pelita和砂州政府乃申请上诉,不过其申请书并没有要求暂缓执行(STAY)高庭的决定。同时联营公司又继续与社区居民进行协商,企图用金钱的赔偿来解决纠纷。
公司拒绝赔偿原住民
这一边厢,弄特兰卡南的社区乃按高庭的判决于2011年2月呈给联营公司以便索赔的清单,包括遭破坏的农作物与社区林地及集水区的损坏。公司接获清单后认为索价过高而拒绝赔偿。过后即法庭判决的一年后,当地90多户居民为了弥补13年来所蒙受的损失,而开始采收公司在他们各自习俗地上所种植的油棕果实,使局面变得非常紧张。
纠纷未解决,油棕不再获良好照顾。
社区居民曾献议租借土地给联营公司,即每棵棕树每月收费3元,不过不为公司接受。但其中有少数住户个别将彼等的习俗林地(原为传统采集森林,当地人称之为“超市”)与园丘公司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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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冲突,联营公司被迫停止采收习俗地上油棕果,并获申得庭令阻止其中七户采收彼等习俗地上油棕果。这么一来,原本双方的协议努力再度陷入了僵局,而使已在法庭了断的纠纷变得就更加复杂。
另一边厢,IOI作为可持续油棕组织(Roundtable Sustainable Palm Oil, RSPO)发起人之一,声称自身持守企业社会责任,并拥有RSPO的认证(尤其是西方市场的要求)。RSPO乃由多元利益团体(Mult-Stakeholders)所组成,其认证标准包括社会与环境的守则,如尊重习俗权益、工人福利、环境措施及高保育阶值林地(High Conservation Value Forest)的保护。
然而,一项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调查显示IOI Pelita 园丘并没有遵守其所承诺的准则,除了没有与当地居民进行自由预先知情的认可(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FPIC)外,也违反了斜波种植,干扰集水区生态,以及不当处理农药与私下埋葬死亡的外劳等。【注二】
RSPO利益团体之一的非政府组织乃提议RSPO取消IOI Pelita园丘 的认证。
RSPO回应了是项提议,设立了纠纷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Facility)并谕令IOI Pelita 于七月起六个月内解决纠纷,否则就要吊销其认证。棕油认证乃市场动力的一项自愿机制。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认证制对全球可持续意识愈加提升的市场而言,乃不容忽略的商机。
判词不够明确
从社会可持续性的角度来看,联营公司的上诉行为已反映其在土地使用上,不尊重原住民习俗权益;没有持守RSPO的社会原则。何况联营的伙伴Pelita,以及砂州政府似乎并没有把可持续棕油准则看在眼里,老想运用政府权力开发土地,依照国阵政府的法律顾问狭隘地诠释习俗地的定义(限制于耕地,将社区共有的林地排除在外)。甚至不惜违背Pelita的宗旨,将考虑原住民的权益与福利都抛诸脑后,使其演变为保护财团与国阵主子利益的工具。
今天,弄特兰卡南社区要联营公司遵守诺言撤销上诉再按法庭判决进行赔偿谈判。联营园丘的负责人则认为在 其他两位答辩人即Pelita与州政府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IOI也只好跟随。显然IOI是要冒被取消可持续棕油生产认证的风险。在此,我们不难看到IOI Pelita园丘土地纠纷所暴露的恐怕还要包括RSPO认证的执行与信誉问题。
这项判而未决的法律诉讼,也可归就于法庭的判词不够明确。若原住民的习俗地地位明确,那么最干脆的判决应是令联营公司全身撤退才合理。从这个角度来看,社区人民应具有更好的理由上诉才对。
注释:
一.参看Moody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Malaysia) Sdn Bhd: Independent Report on NGO allegations against IOI Pelita Oil Palm Plantation Sdn Bhd, Tinjar (Baram), Miri Division, Sarawak. 31 May 2011. P5.
二.参看 Grassroots: Industrial Oppressed Indigenous Peoples – Case study of IOI Pelita Plantations operations and practices, and its impact upon the community of Long Teran Kanan,Tinjar, Baram, Sarawak, Malaysia. 2 November 2011.
黄孟祚是砂拉越身体力行的环保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