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2-04-11 18:37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1日訊)取代內安法令的“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被民間組織指摘為侵犯人權,尤其是新法案仍保留了內安法令的未審先扣留條文,縱然其扣留期已經從60天縮短至28天。
阿布達立:沒侵犯人權
不過,大馬人權委員會(SUHAKAM)前主席丹斯里阿布達立則與其它民間組織持不同立場,前者認為政府縮短扣留期至28天,以及為28天內釋放的嫌犯戴上電子監控器,並不侵犯人權,同時也可解決扣留期內發生的濫權事件,讓警方可以更全面維護國家治安。
廢除內安法令聯盟主席賽依布拉欣指出,在法庭未裁決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因此政府授權警方,在28天扣留期內為被釋放的嫌犯戴上電子監控器,已經違反了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