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美嘉:落實最重要•非政府組織反對黨關注2新法

安美嘉:不論廢除和修改各項法令背後是否有議程•“真的落實最重要”

2011-09-16 18:46

292x300.2011.09.16.hp110726k14.jpg安美嘉:對首相的宣佈讓感到驚訝。(圖:星洲日報)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6日訊)淨選盟2.0主席拿督安美嘉認為,不論首相宣佈廢除和修改各項法令的背後議程是否為了大選,只要是對人民有利,就應該進行。

“是不是為了大選,還是為了宣傳才這麼做,我不在乎,這也不重要,最重要是不要空口說白話,要真的落實。”

她對星洲日報說,首相昨日的宣佈讓她感到驚訝。

她形容此舉是邁向進步的決定。

人民集會應無需準證

針對自由集會,她認為仍有不足之處;如果人民需要集會,政府應該允許人民在無須申請集會準證的情況下進行街頭集會,他們只須通知警方即可。“我比較不滿的是這一點,人民擁有抗議的自由和機會。這項自由不應該受到限制。”

她指出,還有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的修訂也有不足之處,媒體應該完全無須受到執照的掣肘。

“即使媒體未來不必每年更新出版准證,但是政府仍然有權力收回媒體的準證。”

她也建議,政府不僅應該廢除之前頒佈的3項緊急狀態,更重要的是廢除1969年緊急法令。

“至於其他有待檢討和更新的法令包括1948年煽動法令、1966年社團註冊法令等。”

(星洲日報)

“廢內安令須充份說明”•非政府組織反對黨關注2新法

2011-09-17 10:26

(吉隆坡16日訊)非政府組織與反對黨促請政府在未證明是人權勝利之前,向人民充份說明關於廢除內安法令等受爭議法令的議程。

根據法新社報導,國際特赦組織指首相宣佈廢除內安法令是對人權的進步,這項決定是具有意義、歷史性和大膽的舉動。

該組織表示關注將取代內安法令的兩項新法令,會否保留一些警方預防性拘留權,儘管扣留期限縮短和受到法院監督。

安華:須對新法保持警惕

另一方面,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在推特上表示,他歡迎政府廢除內安法令,因這是人民長久的鬥爭;然而,人民必須對新的法令保持警惕,是否真的能夠保障自由或只是取代現有的法令。

拉古納:“魔鬼”在細節中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拉古納則認為,“魔鬼”在細節中,我們要看兩項新法令的最後實質是甚麼。

“不管是甚麼,不能再有未經審訊扣禁,這是任何修改或廢除法令的基礎。”

(星洲日報)

挑戰內政部列非法組織決定‧凈選盟申請司法檢討‧28日裁決

2011-09-20 08:35

292x300.2011.09.20.hw110919v02.jpg安美嘉(中)在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時露出輕鬆表情。左:淨選盟成員瑪麗亞陳,右:蘇巴馬廉。(圖:星洲日報) (吉隆坡19日訊)高庭擇定9月28日裁決,是否批准凈選盟2.0獲得司法檢討准令,以挑戰內政部宣佈其為非法組織的決定。

吉隆坡上訴與特別權力高庭法官拿督羅哈娜尤索夫今日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做出這項決定。

凈選盟2.0主席拿督安美嘉的代表律師湯米湯姆斯認為,凈選盟2.0只是一個“非法人團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不能被定義為“社團”,它並不受1965年社團法令管轄,因此內政部長沒有權力宣佈凈選盟為非法組織,這也顯示內長的行為已越權。

他解釋,根據社團法令第二條文,凈選盟不能被稱為“社團”,凈選盟不能在有關條文下稱為“會員”,而且社團法令並不包含所有“社團”。

他指出,凈選盟2.0是在聯邦憲法第10(1)(c)條文所賦予的權利下成立,它不是代表一個人,而是一個代表多個非政府組織和企業的聯盟。

湯米湯姆斯表示,社團法令第二條文是把公司、政黨、俱樂部、夥伴公司、多於7人的暫時或永久團體等定義為組織。

他強調,淨選盟是個“非法人團體”,因此內政部長無權管制淨選盟和發出這種指示。

指沒法律地位挑戰政府•總檢署:沒註冊不受承認

不過,總檢察署審訊及上訴組主任卡瑪魯丁則說,凈選盟2.0是一個沒有註冊的團體,不受法律承認,因此它沒有法律地位挑戰政府的宣佈。

他也指責安美嘉聲稱代表14名淨選盟領導委員會成員入稟法庭,但在宣誓書中並沒列出這些人士的姓名與背景,並質疑這是安美嘉一廂情願提出的“個人”訴訟,顯示她是個多管閑事的人。

“這些被代表的人士只是個人,他們不是合作社,不是公司或協會。”

卡瑪魯丁也挑出安美嘉提呈的宣誓書內容並不完整和出現錯字,如沒有申請者的身份證號碼、地址、把“乾淨與公正”選舉寫成“自由與公正”選舉。

他指出,凈選盟2.0是7人以上組成的組織,而非“非法人團體”。

他表示,內政部長的決定沒有錯,加上非法組織沒有入稟法庭興訟的合法地位,法庭應該駁回它的申請。

“小開放”政策•未令人滿意

另一方面,安美嘉庭外受詢時表示,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宣佈的數項“小開放”政策依然不令人滿意,並促政府應包容街頭示威,以及全面廢除箝制報章的印刷與出版法令。

她說,單是檢討印刷與出版法令並不夠,因為內政部長依然掌握撤銷出版准證的權力,這與每年更新准證沒有分別。

她也認為,政府表示人民享有集會自由,但另一方面卻禁止街頭示威,兩者是有衝突的,和平街頭示威是集會自由的一部份。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