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从朱玉叶案检视刑事体制弊端

《星洲日报》2013-06-28 08:47

在一个三权分立的体制内,司法往往被视为正义的象徵。尤其当政局纷扰、动汤导致人民普遍对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效能有所质疑时,定位相对中立和独立的司法机构,更是成为大家诉诸的最後希望。

问题是,抱著更大的希望,往往就会带来更大的失望。尤其当大家眼睁睁看著一宗涉及公众利益、是非黑白再明显不过的案件,竟然无法在法庭内取得公义和公平的判决,而且犯罪的人竟然可以逍遥法外,别说是朱玉叶的父亲心情失控得要闹跳楼,即便是旁观者如你我也会起了恻隐之心而感到极度愤怒和不满。

无可否认,根据司法原则,刑事案往往比民事案拥有更高举证标准。在一宗民事案,任何一方只要提出比对方较高的可能性权衡证据(Balanceof Probability),就可以取得胜利。而在一宗刑事案,原告却必须搜集超越前者的无合理疑点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才能将被告绳之以法。

因此,综合整个朱玉叶案情的发展,必须强调的是,当中所产生的许多荒谬的弊端和漏洞,除了源自於司法体制以外,也涉及到更广泛的总检察署和警方等执法问题。

相信许多律师都会认同,现今处理各项民事或刑事诉讼,已变得越来越充满挑战性和变数。除了考虑到双方律师的表现和态度,以及各方的证人和证物等因素外,法官的态度和个性也是决定最终判决的重要因素。

在美国司法界,甚至还提出了一种专司研究法官个性的学术研究领域,显示了法官在审理一宗案件所扮演的举足轻重角色。

问题是,在这个民主浪潮高涨的年代,当我们对政治的独裁和权力腐败越来越嗤之以鼻的时候,这种绝对权力招致绝对腐败的原则,是否也适用於司法界?

如果我国各级法庭,包括权限重大的高庭,都是由一名法官作主,手操生死大权,决定是非对错,岂非欠缺了健全的监督和保障?因此,当局是否应该考虑重新恢复我国於1995年所废除的陪审团体制,至少在类似朱玉叶等涉及死刑控状的案件?

另一环节则涉及总检察署的专业性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由於任何刑事犯罪都被视为涉及国家安危和利益,因此只有作为联邦政府的代表律师,既总检察署能够协助受害者采取提控行动。而不能像民事诉讼般,任何平民和单位都有采取法律行动的自由。

由於手握提控与否的大权,有些人甚至戏称,在我国的刑事案,总检察署所面对的贿赂诱惑,远比法官大得多。只要他们决定不提控,法官其实完全处於被动局面。当然,作为刑事案里代表原告的主控律师,总检察署办案的专业表现,就像其它普通民事案一样,也会对案情带来重大影响。

而在朱玉叶案件里,最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是一宗涉嫌奸杀的事件,为何主控官所草拟的入禀书控状里,却独取谋杀而省略了强奸?尤其当DNA检验已显示死者的私处出现被告的精液。

由於DNA检验报告拥有高度准确性,并广受当代各国法庭的认可,主控官为何完全对这项最有把握的控状视而不见?主控官的这项重大疏忽,不只将会使到犯罪者逍遥法外,也将使到稍後的上诉工作,若有的话,变得更为艰难。因为,上诉庭通常只会针对原告的控状和判决加以检讨,而不能喧宾夺主代表原告增删控状。

最後要谈的重要环节,当然是扮演著调查和搜证工作的警方调查官。根据朱玉叶案情发展,当局竟然是在案发後的3年内,才根据情报扣留如今的被告协助调查。因此可以预见,随後许多相关辅助证物和证人的搜集工作都会变得更为艰难。

但更令人怀疑的是,既然已有DNA检验报告,再加上被告於2009年被调查後迅速飞离澳洲等拒绝合作迹象,各方的证据已清楚显示被告在此案的重大嫌疑,为何警方在扣留被告多时并进行录取口供等搜证後,至今还是一无所获?

当然,除了把维护治安的希望寄托在警方身上,更完善的做法还是扩大我国各区域的电眼装置设备。最近的槟州巫统大厦铁柱坠楼命案证明,虽然未必可以将所有犯人绳之以法,但电眼录像至少可以还原真相,避免类似赵明福和古甘等死得不明不白的冤案或悬案一再重演。

(星洲日报/民主之“丧”•作者:吴健南•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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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要闻精选/吴健南:从朱玉叶案检视刑事体制弊端.txt · 上一次变更: 2013/06/28 03:23 通过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