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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琪•
《当今大马》2013年7月12日 上午11点12分
尽管倍受争议的改教法案已被撤回,惟行政机构昨天拒绝对联邦宪法改教条款中注明的“家长”(parent)字眼,到底该是一名家长或是父母亲进行表态,反指法庭才是最佳解决改教争议的管道。
首相署拒绝厘清,未成年儿女的改教到底该是需获父母双方同意,或是单方即可。
处理伊斯兰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贾米尔昨晚在国会下议院时表示,“当出现(改教)争议时,法庭能够做出最好的决定,司法管道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机制。”
他续说,国、英文版本的联邦宪法在改教部分,对“家长”的诠释不一致,英文版的第12(4)条款阐明的“家长”(parent),因后面没有“s”字,因此它可以是单数,也可被视为是复数。
法庭裁决有约束作用
贾米尔代表首相署总结感谢元首御词辩论时说,但来到国文版译本,“家长”直接被译成父亲或母亲。
“因此,这(家长一词)需要有更具体的诠释,即是由法庭来诠释。”
他在议会厅指称,法庭的裁决,对行政单位也起了约束的作用,而高庭与联邦法庭之前曾就改教一事做出裁决。
未阐明哪个法庭审理
惟贾米尔并没有清楚阐明,到底是该由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进行诠释。
首相署于上月26日提呈改教法案,阐明未成年儿女的改教可由父母单方面决定,引起非穆斯林社群的忧虑,唯政府之后撤回这项法案。
据了解,全国仍有5州允许父母单方面可决定孩子的宗教问题,即是森美兰、吉打、霹雳、马六甲与砂拉越。
促设委员会还原宪法
行动党蒲种区国会议员哥宾星在打岔询问时,要求政府设立一个委员会,处理宪法里“家长”字眼的争议,同时纠正法庭对苏芭希妮案的不正确裁决。
他认为,英文版宪法的“家长”一词,指的是父母亲两人,但在国文译版里被译成父或母亲,这是翻译出了差错。
他询问,政府是否有意设立一个委员会处理此事,并还原宪法最初对“家长”的诠释?
撤改教法未解决问题
哥宾星续说,首相署日前从国会下议院撤下《2013年伊斯兰教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惟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产生更大的问题。
他续说,首相署如今交由法庭去诠释与裁决,也只是令问题带回原点,情况令人担忧。
针对哥宾星的倡议,贾米尔完全没有回应。他最后只是安抚说,各造需有更多的耐性,让法庭对宪法第12(4)条款作裁决与诠释。